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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0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錄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 罪。爰審酌被告身為○○人員,當知法守法,竟趁告訴人不 知的情形下,竊錄其與告訴人○○過程之私密畫面,非僅破 壞善良風俗,也不尊重告訴人並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慌及不安 全感,且未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自稱經濟狀況小 康、智識程度為碩士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參酌前開諸情狀,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43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姓名年籍詳卷)前係男女朋友,甲○○ 竟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上 午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民宿房間 內,趁乙○○不注意之際,未經乙○○之同意,無故使用手 機內之錄影軟體竊錄林○○與其發生○○○之非公開活動之 影片;甲○○於000年00月0日,將前開影片以LINE通訊軟 體傳送予乙○○,乙○○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告訴人乙○○於警詢、偵│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指訴 │ │ ├──┼───────────┼────────────┤ │2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3 │竊路影片檔案光碟、LINE│全部犯罪事實 │ │ │對話訊息及錄影翻拍照片│ │ │ │2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來 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