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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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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7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恩義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2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恩義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恩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 辱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與告訴人之關係、侮辱 之用語、證人蔡毓修警詢時供稱告訴人有向伊稱係故意要激 怒被告等語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9號 被 告 陳恩義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恩義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12時53分,在址設臺南市○○ 區○○街○○○ 號「冠坤企業有限公司」,與同事蘇湧傑發生 爭執,竟在該處多人得公開見聞之場合,對蘇湧傑辱罵「幹 你娘」等語,足以貶損蘇湧傑之人格。 二、案經蘇湧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恩義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湧 傑指訴、證人蔡毓修證述情節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 佩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