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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附民 原告 曾堂益 附民 被告 陳正宗       南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建中 上列被告陳正宗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2號恐嚇等案件,經原 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 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 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