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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 附民原告  大億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附民被告  陳冠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簡字第344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