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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28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 即本院一○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一號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未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怡真於民國105 年6 月至107年10 月間擔任「力韋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號1樓),下稱 力韋公司」、「達課精品有限公司(下稱達課公司)」、「 常春藤文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常春藤公司)」(後2 者均 設於臺南市○○區○○○路○○○ 號4 樓)等3 公司之會計一 職,負責處理該3 公司之員工勞保費、健保費、退休金提繳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怡真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自 107年5月2 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利用其為上列3公司繳 付如附表一所示費用、稅款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款項侵占入己,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9萬7019元,且為 避免犯行曝光,另自上述期間中某日起,先委由臺南市永康 區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台中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之 印章乙枚,接續蓋用在如附表一所示侵占款項之部分單據上 後,即將該等偽造之單據交與不知情之上列公司會計人員以 核對帳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上列3 公司及台中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對於收受款項之正確性。 二、案經力韋公司、達課公司、常春藤文具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陳怡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 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告 陳怡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認犯行,並 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勞工退休金繳款通知書告訴 人提出之房屋稅償還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 滯納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均為影本,見他字卷第35至69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以 上證據均經被告持本件偽造印章蓋印,均為影本,見他字卷 第71至97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7年5期(月 )稅額繳款書影本(見他字卷第161 頁)、台中商業銀行永 康分行蓋用繳款收據聯上之正確戳章樣式樣本1 紙(見他字 卷第183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有任意性之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於108 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因修正前規定之 罰金數額,本須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規定提高30 倍,此次修正僅是將該條文之罰金數額直接調整為30倍換算 後予以明定,以便用此條文時不須再援引上述刑法施行法 規定另行計算,然而罰金數額之規定實質上並未變更,自不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之 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 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 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 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次按將偽造之印章,蓋其 印文在制式之收據,已為一定意思表示,係犯偽造私文書罪 。至偽造印章蓋用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 論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93年度台上字第7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 印章,於前述收據聯及繳款單上蓋印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 分行」印文,以表彰「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已收取該等款項 之意思,自屬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復將該等 私文書持以向達課公司、力韋公司、常春藤公司對帳,亦應 涉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 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 印店人員偽造本件「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章1 枚,屬間接 正犯;又被告偽造「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章及印文等行為 ,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予論罪;被告於偽 造該等私文書後,復持以向本件告訴人等(即前述3 公司) 人員對帳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本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等私文 書上蓋印以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 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本案期間內 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侵占入己,亦係基於相同之犯罪目 的及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利用擔任 會計職務之機會,以相同手法接續實行業務侵占犯行,侵害 法益相同,各次業務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均屬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 ㈤再查,被告本案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間, 其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而被告是基於取得告 訴人等公司款項之同一目的所為,行為間有部分合致,具有 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得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應認為被告是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㈥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利益,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 持有保管之款項,金額高達89萬7,019 元,所為損及告訴人 等之財產,實屬不該;次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 人等均成立調解,已給付告訴人等共8萬元,此有本院108年 度附民第331 號調解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9至160頁 ),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暨 其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子女各 為13歲及10歲、被告現受僱擔任倉管人員(收入詳卷)、與 配偶及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3 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末查,依刑法第76條及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被告本案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且經調 解成立,有如前述,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當 知所警惕,參酌告訴代理人對於本案之意見,本院認為本件 刑之宣告,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並參酌被告之刑期、調解應履行之條件,宣告如 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另衡酌被告與告訴人等所 成立之調解內容,係採分期給付方式,且現今尚未清償完畢 ,為確保被告日後能按期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度附民第331號調 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又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附件所示 之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若被告未履行負擔之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或因在緩刑前、 緩刑期內另再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者, 均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而生須執行本件 宣告刑之後果,附此說明。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19條定 有明文。 ㈡查被告使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 印章1 枚,並未扣案,被告雖稱已丟棄(見本院卷第173 頁 ),惟無證據足認確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之。 ㈢次查,未扣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 費繳款單之正本【此等正本,均經被告以偽造之「台中商銀 永康分行」印章蓋印印文,正本之內容同他字卷第71至97頁 之影本】,此等文件之正本雖為被告供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 犯行所用之物,惟因均已交付與告訴人等之公司人員,足認 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均已非屬於被告之物,應不予沒收。 ㈣再查,上述㈢部分之各文件正本內,均分別蓋印有偽造之「 台中商銀永康分行」之印文,位置及數量均如附表二所示,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無論此等印文或所蓋印之文書是否屬 於被告所有,均應就該等印文知沒收。 ㈤至被告本案犯罪所得89萬7019元,均未扣案,原應予宣告沒 收,然衡酌刑法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立法目的僅 在於防止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並非使行為人對被 害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外,尚需重複再另行課予被告刑事上 犯罪不法所得沒收之不利益,故被告既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 解,約定賠付之金額共計126 萬2,078 元,已逾本案犯罪所 得之數額,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 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 ,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5 條、第219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侵占款項明細 │ │ ├──┬────┬────────────┬───────┬─────────┤ │編號│公司名稱│侵占款項名稱 │金額(新臺幣)│單據名稱 │ ├──┼────┼────────────┼───────┼─────────┤ │1 │達課精品│107 年 5 月份勞工退休金 │11,61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有限公司│(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2 │ │107 年 6 月份勞工退休金 │11,61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3 │ │107年6月份健保保險費 │13,507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 │ ├──┤ ├────────────┼───────┼─────────┤ │4 │ │107年7月份勞保保險費 │15,012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5 │ │107 年 7 月份就業保險保 │1,545元 │ │ │ │ │險費 │ │ │ ├──┤ ├────────────┼───────┼─────────┤ │6 │ │107 年 7 月份勞工退休金 │11,61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7 │ │107年7月份健保保險費 │12,421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8 │ │107年8月份勞保保險費 │16,56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9 │ │107 年 8 月份就業保險保 │1,706元 │ │ │ │ │險費 │ │ │ ├──┤ ├────────────┼───────┼─────────┤ │10 │ │107 年 8 月份勞工退休金 │12,46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11 │ │107年8月份健保保險費 │14,306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12 │力韋貿易│107 年 5 月份勞工退休金 │27,798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股份有限│(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公司 ├────────────┼───────┼─────────┤ │13 │ │107 年 6 月份勞工退休金 │28,63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14 │ │107年6月份健保保險費 │39,494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15 │ │107年7月份勞保保險費 │48,03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16 │ │107 年 7 月份就業保險保 │4,539元 │ │ │ │ │險費 │ │ │ ├──┤ ├────────────┼───────┼─────────┤ │17 │ │107 年 7 月份勞工退休金 │31,554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18 │ │107年7月份健保保險費 │40,237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19 │ │107年8月份勞保保險費 │45,48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20 │ │107 年 8 月份就業保險保 │4,277元 │ │ │ │ │險費 │ │ │ ├──┤ ├────────────┼───────┼─────────┤ │21 │ │107 年 8 月份勞工退休金 │29,80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22 │ │107年8月份健保保險費 │37,571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23 │ │107年度房屋稅 │129,701 元 │ │ ├──┼────┼────────────┼───────┼─────────┤ │24 │常春藤文│107 年 5 月份勞工退休金 │21,27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具企業有│(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限公司 ├────────────┼───────┼─────────┤ │25 │ │107年5月份勞保保險費 │30,96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26 │ │107 年 5 月份就業保險保 │3,194元 │ │ │ │ │險費 │ │ │ ├──┤ ├────────────┼───────┼─────────┤ │27 │ │107 年 6 月份勞工退休金 │21,33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28 │ │107年6月份健保保險費 │25,182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29 │ │107年6月份勞保保險費 │31,03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30 │ │107 年 6 月份就業保險保 │3,202元 │ │ │ │ │險費 │ │ │ ├──┤ ├────────────┼───────┼─────────┤ │31 │ │107 年 7 月份勞工退休金 │21,39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32 │ │107年7月份健保保險費 │25,182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33 │ │107年7月份勞保保險費 │31,12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34 │ │107 年 7 月份就業保險保 │3,211元 │ │ │ │ │險費 │ │ │ ├──┤ ├────────────┼───────┼─────────┤ │35 │ │107 年 8 月份勞工退休金 │23,80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36 │ │107年8月份健保保險費 │28,410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37 │ │107年8月份勞保保險費 │34,64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38 │ │107 年 8 月份就業保險保 │3,574元 │ │ │ │ │險費 │ │ │ ├──┴────┴────────────┼───────┼─────────┤ │ │共計897,019 元│ │ │ │ │ │ └────────────────────┴───────┴─────────┘ 附表二: ┌─┬────────────────────────┬───────────┐ │編│未扣案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 │備註 │ │號│ │ │ ├─┼────────────────────────┼───────────┤ │1 │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章1 枚 │參他字卷第71至97頁。 │ ├─┼────────────────────────┼───────────┤ │2 │達課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71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3 │力韋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71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4 │常春藤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繳│參他字卷第71頁。 │ │ │款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5 │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73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6 │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75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7 │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勞工退休金│參他字卷第77頁。 │ │ │繳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8 │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79 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9 │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81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0│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保險費繳款│參他字卷第83頁。 │ │ │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1│達課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85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2│力韋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85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3│常春藤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繳│參他字卷第85頁。 │ │ │款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14│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87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5│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89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6│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勞工退休金│參他字卷第91頁。 │ │ │繳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7│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93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8│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95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9│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保險費繳款│參他字卷第97頁。 │ │ │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 │共印章1 枚,印文18枚。 │ │ │ │ │ │ └─┴────────────────────────┴───────────┘ 【附件】 調 解 筆 錄 109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4號(結股) 108年度附民字第331號(育股) 聲 請 人 力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邱華亮 住同上 聲 請 人 達課精品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邱華亮 住同上 聲 請 人 常春藤文具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邱華亮 住同上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19日上午10時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書 記 官 王美韻 調 解 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到 相 對 人 陳怡真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零柒拾捌 元(其中新臺幣捌萬元已給付完畢),剩餘款項給付方式如 下: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柒拾捌元,於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三十日前(含當日)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於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當日)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 貳仟零柒拾捌元;餘款新臺幣陸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肆拾參 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十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含當日)各給付新臺幣 壹萬捌仟元;餘款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末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十日),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含當日)各給付新臺幣貳萬捌 仟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指定匯入戶名 :力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台中銀行永康分行( 銀行代號053)、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二、如相對人依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按期履行,則聲請人願意原 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 刑或如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時,給予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司 法 事 務 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