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真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2800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真犯業務
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
即本院一○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一號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未
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一、陳怡真於民國105 年6 月至107年10 月間擔任「力韋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號1樓),下稱
力韋公司」、「達課精品有限公司(下稱達課公司)」、「
常春藤文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常春藤公司)」(後2 者均
設於臺南市○○區○○○路○○○ 號4 樓)等3 公司之會計一
職,負責處理該3 公司之員工勞保費、健保費、退休金提繳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怡真因需錢孔急,竟
意圖為自
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自
107年5月2 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利用其為上列3公司繳
付如附表一所示費用、稅款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款項侵占入己,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9萬7019元,且為
避免
犯行曝光,另自上述
期間中某日起,先委由臺南市永康
區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台中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之
印章乙枚,接續蓋用在如附表一所示侵占款項之部分單據上
後,即將該等偽造之單據交與不知情之上列公司會計人員以
核對帳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上列3 公司及台中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對於收受款項之正確性。
二、案經力韋公司、達課公司、常春藤文具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被告陳怡真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
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告
陳怡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認犯行,並
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勞工退休金繳款
通知書、
告訴
人提出之房屋稅償還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
暨
滯納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均為影本,見他字卷第35至69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以
上證據均經被告持本件偽造印章蓋印,均為影本,見他字卷
第71至97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7年5期(月
)稅額繳款書影本(見他字卷第161 頁)、台中商業銀行永
康分行蓋用繳款收據聯上之正確戳章樣式樣本1 紙(見他字
卷第183 頁)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具有任意性之
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
三、論罪
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業於108 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自108 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因修正前規定之
罰金數額,本須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規定提高30
倍,此次修正僅是將該條文之罰金數額直接調整為30倍換算
後
予以明定,以便
適用此條文時不須再援引上述刑法施行法
規定另行計算,然而罰金數額之規定實質上並未變更,自不
生
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之
規定予以
論罪科刑。
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
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
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
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次按將偽造之印章,蓋其
印文在制式之收據,已為一定意思表示,係犯偽造私文書罪
。至偽造印章蓋用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
論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93年度台上字第71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以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
印章,於前述收據聯及繳款單上蓋印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
分行」印文,以表彰「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已收取該等款項
之意思,自屬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復將該等
私文書持以向達課公司、力韋公司、常春藤公司對帳,亦應
涉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及刑法
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
印店人員偽造本件「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章1 枚,屬間接
正犯;又被告偽造「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章及印文等行為
,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予論罪;被告於偽
造該等私文書後,復持以向本件
告訴人等(即前述3 公司)
人員對帳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本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等私文
書上蓋印以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
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又被告於本案期間內
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侵占入己,亦係基於相同之犯罪目
的及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利用擔任
會計職務之機會,以相同手法接續實行業務侵占犯行,侵害
法益相同,各次業務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均屬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
㈤再查,被告本案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間,
其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而被告是基於取得告
訴人等公司款項之同一目的所為,行為間有部分合致,具有
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得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應認為被告是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㈥爰
審酌被告因貪圖利益,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
持有保管之款項,金額高達89萬7,019 元,所為損及告訴人
等之財產,實屬不該;次考量被告
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
人等均成立調解,已給付告訴人等共8萬元,此有本院108年
度附民第331 號調解筆錄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59至160頁
),犯後態度尚非惡劣;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暨
其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子女各
為13歲及10歲、被告現受僱擔任倉管人員(收入詳卷)、與
配偶及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3 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㈦末查,依刑法第76條及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被告本案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且經調
解成立,有如前述,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當
知所警惕,
參酌告訴
代理人對於本案之意見,本院認為本件
刑之宣告,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並參酌被告之刑期、調解應履行之條件,宣告如
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另衡酌被告與告訴人等所
成立之調解內容,係採分期給付方式,且現今尚未清償完畢
,為確保被告日後能按期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度附民第331號調
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又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附件所示
之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若被告未履行負擔之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或因在緩刑前、
緩刑期內另再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
撤銷緩刑之原因者,
均可能由檢察官
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而生須執行本件
宣告刑之後果,附此說明。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19條定
有明文。
㈡查被告使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
印章1 枚,並未扣案,被告雖稱已丟棄(見本院卷第173 頁
),惟無證據足認確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之。
㈢次查,未扣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
費繳款單之
正本【此等正本,均經被告以偽造之「台中商銀
永康分行」印章蓋印印文,正本之內容同他字卷第71至97頁
之影本】,此等文件之正本雖為被告供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
犯行所用之物,惟因均已交付與告訴人等之公司人員,足認
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均已非屬於被告之物,應不予沒收。
㈣再查,上述㈢部分之各文件正本內,均分別蓋印有偽造之「
台中商銀永康分行」之印文,位置及數量均如附表二所示,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無論此等印文或所蓋印之文書是否屬
於被告所有,均應就該等印文
諭知沒收。
㈤至被告本案
犯罪所得89萬7019元,均未扣案,原應予宣告沒
收,然衡酌刑法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立法目的僅
在於防止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並非使行為人對被
害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外,尚需重複再另行課予被告刑事上
犯罪不法所得沒收之不利益,故被告既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
解,約定賠付之金額共計126 萬2,078 元,已逾本案犯罪所
得之數額,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
再
諭知沒收或
追徵其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
,實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55 條、第219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侵占款項明細 │ │
├──┬────┬────────────┬───────┬─────────┤
│編號│公司名稱│侵占款項名稱 │金額(新臺幣)│單據名稱 │
├──┼────┼────────────┼───────┼─────────┤
│1 │達課精品│107 年 5 月份勞工退休金 │11,61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有限公司│(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2 │ │107 年 6 月份勞工退休金 │11,61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3 │ │107年6月份健保保險費 │13,507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 │
├──┤ ├────────────┼───────┼─────────┤
│4 │ │107年7月份勞保保險費 │15,012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5 │ │107 年 7 月份就業保險保 │1,545元 │ │
│ │ │險費 │ │ │
├──┤ ├────────────┼───────┼─────────┤
│6 │ │107 年 7 月份勞工退休金 │11,61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7 │ │107年7月份健保保險費 │12,421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8 │ │107年8月份勞保保險費 │16,56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9 │ │107 年 8 月份就業保險保 │1,706元 │ │
│ │ │險費 │ │ │
├──┤ ├────────────┼───────┼─────────┤
│10 │ │107 年 8 月份勞工退休金 │12,46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11 │ │107年8月份健保保險費 │14,306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12 │力韋貿易│107 年 5 月份勞工退休金 │27,798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股份有限│(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公司 ├────────────┼───────┼─────────┤
│13 │ │107 年 6 月份勞工退休金 │28,63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14 │ │107年6月份健保保險費 │39,494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15 │ │107年7月份勞保保險費 │48,03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16 │ │107 年 7 月份就業保險保 │4,539元 │ │
│ │ │險費 │ │ │
├──┤ ├────────────┼───────┼─────────┤
│17 │ │107 年 7 月份勞工退休金 │31,554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18 │ │107年7月份健保保險費 │40,237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19 │ │107年8月份勞保保險費 │45,48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20 │ │107 年 8 月份就業保險保 │4,277元 │ │
│ │ │險費 │ │ │
├──┤ ├────────────┼───────┼─────────┤
│21 │ │107 年 8 月份勞工退休金 │29,80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22 │ │107年8月份健保保險費 │37,571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23 │ │107年度房屋稅 │129,701 元 │ │
├──┼────┼────────────┼───────┼─────────┤
│24 │常春藤文│107 年 5 月份勞工退休金 │21,27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具企業有│(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限公司 ├────────────┼───────┼─────────┤
│25 │ │107年5月份勞保保險費 │30,96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26 │ │107 年 5 月份就業保險保 │3,194元 │ │
│ │ │險費 │ │ │
├──┤ ├────────────┼───────┼─────────┤
│27 │ │107 年 6 月份勞工退休金 │21,330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28 │ │107年6月份健保保險費 │25,182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29 │ │107年6月份勞保保險費 │31,03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30 │ │107 年 6 月份就業保險保 │3,202元 │ │
│ │ │險費 │ │ │
├──┤ ├────────────┼───────┼─────────┤
│31 │ │107 年 7 月份勞工退休金 │21,39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32 │ │107年7月份健保保險費 │25,182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33 │ │107年7月份勞保保險費 │31,127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34 │ │107 年 7 月份就業保險保 │3,211元 │ │
│ │ │險費 │ │ │
├──┤ ├────────────┼───────┼─────────┤
│35 │ │107 年 8 月份勞工退休金 │23,80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 │(雇主提繳) │ │工退休金繳款單 │
├──┤ ├────────────┼───────┼─────────┤
│36 │ │107年8月份健保保險費 │28,410元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 │ │ │ │保險署繳款單收據聯│
├──┤ ├────────────┼───────┼─────────┤
│37 │ │107年8月份勞保保險費 │34,64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 ├────────────┼───────┤工保險費繳款單 │
│38 │ │107 年 8 月份就業保險保 │3,574元 │ │
│ │ │險費 │ │ │
├──┴────┴────────────┼───────┼─────────┤
│ │共計897,019 元│ │
│ │ │ │
└────────────────────┴───────┴─────────┘
附表二:
┌─┬────────────────────────┬───────────┐
│編│未扣案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 │備註 │
│號│ │ │
├─┼────────────────────────┼───────────┤
│1 │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章1 枚 │參他字卷第71至97頁。 │
├─┼────────────────────────┼───────────┤
│2 │達課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71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3 │力韋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71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4 │常春藤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6 月繳│參他字卷第71頁。 │
│ │款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5 │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73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6 │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75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7 │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勞工退休金│參他字卷第77頁。 │
│ │繳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8 │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79 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9 │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81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0│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6 月保險費繳款│參他字卷第83頁。 │
│ │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1│達課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85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2│力韋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繳款│參他字卷第85頁。 │
│ │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3│常春藤公司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繳│參他字卷第85頁。 │
│ │款單收據聯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14│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87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5│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勞工退休金繳│參他字卷第89頁。 │
│ │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6│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勞工退休金│參他字卷第91頁。 │
│ │繳款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7│力韋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93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8│達課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保險費繳款單│參他字卷第95頁。 │
│ │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
│19│常春藤公司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7 月保險費繳款│參他字卷第97頁。 │
│ │單上偽造之「台中商銀永康分行」印文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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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章1 枚,印文18枚。 │ │
│ │ │ │
└─┴────────────────────────┴───────────┘
【附件】
調 解 筆 錄
109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4號(結股)
108年度附民字第331號(育股)
聲 請 人 力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邱華亮 住同上
聲 請 人 達課精品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邱華亮 住同上
聲 請 人 常春藤文具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邱華亮 住同上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19日上午10時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書 記 官 王美韻
調 解 委員 黃新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到
相 對 人 陳怡真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貳仟零柒拾捌
元(其中新臺幣捌萬元已給付完畢),剩餘款項給付方式如
下: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柒拾捌元,於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三十日前(含當日)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於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當日)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
貳仟零柒拾捌元;餘款新臺幣陸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肆拾參
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十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含當日)各給付新臺幣
壹萬捌仟元;餘款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末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十日),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含當日)各給付新臺幣貳萬捌
仟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指定匯入戶名
:力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台中銀行永康分行(
銀行代號053)、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
二、如相對人依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按期履行,則聲請人願意原
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
刑或如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時,給予
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
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司 法 事 務 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