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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立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平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禎律師 附民被告  長耀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附民被告  鄭昌淵 附民被告  吳尚承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