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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李葉繪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李秋桃 被   告 陳正昆       國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薇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