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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彰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580 元及自起訴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87 號起訴書 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