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啟彰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58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87 號
起訴書
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108 年度易字第172 號刑事判
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