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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顏榮傑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林永申        林元鴻        農林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504號判決 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 民事追加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