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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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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附民原告  曾唯琳 附民被告  黃漢章 附民被告  奕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