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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嘉玫       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盈儒       陳嘉玫 被   告 黃震緯       俊傑汽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九年度交簡字第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