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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郭湧濬 被   告  黃震緯        俊傑汽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02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