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郭易潔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日瀛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立偉
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引用原告之刑事附帶 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立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向日瀛營造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王立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包梅真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