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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侵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皓璿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李家慶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本案關於對代號ACOOO-A109110號男子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部分,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09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然本案其中被告二人分別對告訴人即代號ACOOO-A109110號男子(即A男)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㈠、「三」之㈠所示部分),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故本案上開部分即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前揭裁定關於該部分自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