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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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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國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侵占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 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偽造「振新景觀事業有限公司」、「吳慧貞」之印章各 壹枚、及未扣案附表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振新景觀 事業有限公司」、「吳慧貞」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 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40條第2項及第219條分別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之侵占等罪,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且 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 偵字第54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又被告所偽造之「振新景觀事業有限公司」、「吳慧 貞」之印章各1枚、及附表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 「振新景觀事業有限公司」、「吳慧貞」之印文各1枚,依 刑法第219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應沒收之物 ,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及同法第40 條第2項所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 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偽造印文所附之文書名稱 │ 備 註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107年9月、 │見警卷第47頁│ │買受人:太子WIN W會館B區、 │ │ │品名:火焰木枯枝修剪) │ │ └───────────────────┴──────┘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