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國強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犯
侵占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年度
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
扣案之
偽造「振新景觀事業有限公司」、「吳慧貞」之印章各
壹枚、及未扣案附表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振新景觀
事業有限公司」、「吳慧貞」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按
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
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40條第2項及第219條分別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之侵占等罪,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且
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
偵字第549號
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又被告所偽造之「振新景觀事業有限公司」、「吳慧
貞」之印章各1枚、及附表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
「振新景觀事業有限公司」、「吳慧貞」之印文各1枚,依
刑法第219條所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應沒收之物
,
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及同法第40
條第2項所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
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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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文所附之文書名稱 │ 備 註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107年9月、 │見警卷第47頁│
│買受人:太子WIN W會館B區、 │ │
│品名:火焰木枯枝修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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