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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賢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仿冒「Seven Stars」商標之香菸貳佰伍拾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賀賢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仿冒「Seven Stars」商標之香菸250包,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前開案件所扣得仿冒「Seven Stars」商標之香菸250包,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7月29日TW-00000000-SZ-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