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蔡世宇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伍年,並應
按
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額及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蔡世宇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
證據調查,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蔡世宇自民國87年8月1日起受僱於址設臺南市○○區○○路
○○○ 號之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起將公司)
迄今,擔
任起將公司之客服部專員,負責向客戶收取保全費,為從事
業務之人。
詎蔡世宇因投資比特幣及直銷虧損,積欠銀行及
朋友數筆債務,需款支應,竟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保全
費之便,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
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94「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取附
表一編號1 至94「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給付與起將公司
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94「侵占款項」欄所示之保全費後,均
未依起將公司規定之收款銷帳流程,將保全費交與起將公司
出納部門負責沖銷帳款之人員,而係將上開款項均挪為己用
而侵占入己,總計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26萬6,108元
。嗣起將公司於例行稽核時,發覺蔡世宇逾期未繳回帳款,
蔡世宇即向起將公司坦承上情,並於有
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
覺犯罪前,前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向
檢察官
自首上開情事,並自願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
可資佐證:
㈠被告蔡世宇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
㈡
證人即起將公司業務部經理趙福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任職於起將公司之名片1張、起將公司108年10月15日起
將保全字第108048號函所附被告任職於起將公司之人事資料
、收款銷帳流程圖表、起將公司108 年1月至7月間已收未繳
款總表、各月份已收未繳款明細表及請款單、起將公司109
年2月13日起將保全字第109006號函各1份。
㈣又依上開起將公司108 年1月至7月間請款單
所載費用
期間,
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8、17、44、73「 客戶與起將公司約定
提供服務之費用期間」欄所示之日期均有誤載,應予更正,
併此指明。
四、論罪
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
正後規定之
罰金刑部分,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與修正
前規定之罰金刑部分經
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本文
規定調整倍數後之罰金數額,
核屬一致,則修正後規定既僅
針對原須經調整倍數之罰金數額
予以明文,與修正前規定罰
金刑之輕重相同,而無涉科刑規範之變更,即不生
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
規定,先予敘明。
㈡本件被告受僱於起將公司擔任客服部專員,負責為該公司收
取保全費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所
收取之款項,自屬其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而被告向客戶收取
附表一編號1 至94所示保全費後,未依規定繳回起將公司沖
銷帳款,而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款項均侵占入己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㈢又按所謂
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
構成要件中,本就
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
行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
參
照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647號判決)。又按學理上
所稱之
集合犯、
接續犯之區別,在於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
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行為特
徵,立法時已予特別歸類,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
之「集合犯」行為;其與接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係指行
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始足當之,是其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非屬立法規範所定
之構成要件類型,但個案情節另具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之
特性。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
式為之,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最高法
院99年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將上
開不同客戶於不同時間交付之款項挪為己用之舉動,係出於
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利用同一收取保全費業
務之機會所為,所侵害者並為相同之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
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而刑法
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
更意思而不法據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尚難認
為立法者制定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
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即該罪是以反覆實行為典型、
常態之行為方式。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本件業務侵占之
犯行
,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㈣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犯罪前,即前往臺南地
檢署向檢察官自首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
刑事案件自首單1份在卷
可佐(臺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
第4013號卷第5 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偵審之事實,
堪認被告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㈤爰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財,僅因貪圖私利,即藉由擔任起
將公司客服部專員之機會,接續將所收取之保全費均侵占入
己,致起將公司受有損害,殊為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手段
、侵占金額,以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與起將公司達成調解,
並已賠償部分侵占之款項,起將公司亦於調解筆錄表明如被
告遵期履行賠償義務,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
責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有本院109 年度南司刑移調字
第102號調解筆錄、
和解書各1份附卷
可參(本院卷第139、1
43至144 頁),
暨被告無財產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自述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擔任起將公司客服部專
員、月收入約2萬7,000元、需扶養母親及胞妹之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及
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6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㈥末查被告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執行完畢
或
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
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然
犯後業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並已與起將公司達成調
解,賠償金額及方式如附表二所示,起將公司亦於調解筆錄
表明如被告遵期履行賠償義務,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
告之刑事責任,且經起將公司授權處理本案相關事宜之業務
部經理趙福山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起將公司知悉調解條件所
約定履行期限已超過緩刑期間之上限5 年,仍願意給予被告
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等語(本院卷第168至169頁),被告
復已實際履行部分賠償,如前所述,
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確有彌補損害之誠意,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
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並觀後效。另
參酌被告與起將
公司雖經調解成立,但因被告無力一次負擔全部賠償金額而
僅達成分期賠償之協議,尚未履行全部之賠償義務,故為兼
顧被害人之權益,確保被告完全履行其承諾之賠償,以確實
收緩刑之功效,本院認如課予被告於緩刑期內按調解內容履
行賠償義務,應屬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依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額及方式,向
起將公司支付賠償,期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以維法治。
而緩刑之宣告,係國家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
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寬典,倘被告未
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或在緩刑
期間又再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
撤銷緩刑之原因者,均可
能由檢察官
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生仍須執行所宣告之
刑之後果,附予指明。
五、
沒收部分:
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
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本案
犯行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至94所示款項,金額共計226萬6,10
8元,固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與起將公司業
經調解成立,已如前述,自宜尊重被告與起將公司間所達成
之和解共識,由被告分期償還,本件若再予宣告沒收上開犯
罪所得,
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62條前
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客戶名稱 │收款日期 │客戶與起將公司約定提供服務之│侵占款項 │
│號│ │ │費用期間 │(新臺幣)│
├─┼────────┼─────────────────┼──────────────┼─────┤
│1 │翠峰茶行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間某日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3萬1,500元│
├─┼────────┼─────────────────┼──────────────┼─────┤
│2 │蕭士銓公館 │108年1月16日至109年2月15日間某日 │108年1月16日至109年2月15日 │3萬1,500元│
├─┼────────┼─────────────────┼──────────────┼─────┤
│3 │卓萬發公館 │108年1月17日至109年2月16日間某日 │108年1月17日至109年2月16日 │1萬8,900元│
├─┼────────┼─────────────────┼──────────────┼─────┤
│4 │倫敦皇家寶石 │108年1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間某日 │108年1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 │2萬5,200元│
├─┼────────┼─────────────────┼──────────────┼─────┤
│5 │銘濱企業 │108年1月7日至109年1月6日間某日 │108年1月7日至109年1月6日 │2萬2,000元│
├─┼────────┼─────────────────┼──────────────┼─────┤
│6 │曼菲士珠寶 │108年1月6日至109年2月5日間某日 │108年1月6日至109年2月5日 │3萬1,500元│
├─┼────────┼─────────────────┼──────────────┼─────┤
│7 │萬隆企業 │108年1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間某日 │108年1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 │3萬0,000元│
├─┼────────┼─────────────────┼──────────────┼─────┤
│8 │松大火鍋 │108年1月15日至109年2月14日間某日 │108年1月15日至109年2月14日 │3萬1,500元│
│ │ │ │(
起訴書誤載為至109年2月19日│(起訴書誤│
│ │ │ │,應予更正) │載為2萬6,4│
│ │ │ │ │60元,業經│
│ │ │ │ │
公訴檢察官│
│ │ │ │ │當庭更正)│
├─┼────────┼─────────────────┼──────────────┼─────┤
│9 │葉原銘資源回收 │108年1月20日至109年2月19日間某日 │108年1月20日至109年2月19日 │2萬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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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吳芳全鴿舍 │108年1月5日至109年1月4日間某日 │108年1月5日至109年1月4日 │2萬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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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筱真公館 │107年12月28日至109年1月27日間某日 │107年12月28日至109年1月27日 │2萬2,500元│
├─┼────────┼─────────────────┼──────────────┼─────┤
│12│第一汽車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3月27日間某日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3月27日 │3萬1,500元│
├─┼────────┼─────────────────┼──────────────┼─────┤
│13│三吉金屬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間某日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2萬5,300元│
├─┼────────┼─────────────────┼──────────────┼─────┤
│14│駿達修護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3月28日間某日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3月28日 │2萬6,400元│
├─┼────────┼─────────────────┼──────────────┼─────┤
│15│全益資源回收 │108年2月11日至109年3月10日間某日 │108年2月11日至109年3月10日 │2萬4,200元│
├─┼────────┼─────────────────┼──────────────┼─────┤
│16│陳展松公館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3月28日間某日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3月28日 │2萬5,200元│
├─┼────────┼─────────────────┼──────────────┼─────┤
│17│全國家庭五金 │108年2月25日至109年2月24日間某日 │108年2月25日至109年2月24日 │2萬8,60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至109年3月24日│ │
│ │ │ │,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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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佳佑企業 │108年2月2日至109年3月1日間某日 │108年2月2日至109年3月1日 │9,7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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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葉栢宏公館 │108年2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間某日 │108年2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 │2萬5,300元│
├─┼────────┼─────────────────┼──────────────┼─────┤
│20│林郭明珠公館 │108年2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間某日 │108年2月26日至109年2月25日 │2萬7,500元│
├─┼────────┼─────────────────┼──────────────┼─────┤
│21│上群汽車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2月27日間某日 │108年2月28日至109年2月27日 │1萬7,325元│
├─┼────────┼─────────────────┼──────────────┼─────┤
│22│佑晟工程 │108年2月1日至109年2月29日間某日 │108年2月1日至109年2月29日 │3萬1,500元│
├─┼────────┼─────────────────┼──────────────┼─────┤
│23│台南
律師公會 │108年2月3日至109年3月2日間某日 │108年2月3日至109年3月2日 │2萬5,200元│
├─┼────────┼─────────────────┼──────────────┼─────┤
│24│夏林牙醫 │108年3月28日至109年5月27日間某日 │108年3月28日至109年5月27日 │3萬元 │
├─┼────────┼─────────────────┼──────────────┼─────┤
│25│方榮秩公館 │108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間某日 │108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 │2萬7,600元│
├─┼────────┼─────────────────┼──────────────┼─────┤
│26│祥珍堂 │108年3月11日至109年3月10日間某日 │108年3月11日至109年3月10日 │2萬5,800元│
├─┼────────┼─────────────────┼──────────────┼─────┤
│27│楊明學公館 │108年3月26日至109年5月25日間某日 │108年3月26日至109年5月25日 │2萬4,000元│
├─┼────────┼─────────────────┼──────────────┼─────┤
│28│科技巨星婚紗 │108年3月27日至109年4月26日間某日 │108年3月27日至109年4月26日 │2萬元 │
├─┼────────┼─────────────────┼──────────────┼─────┤
│29│正合興商行 │108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24日間某日 │108年3月25日至109年4月24日 │2萬4,200元│
├─┼────────┼─────────────────┼──────────────┼─────┤
│30│三春堂 │108年3月13日至109年4月12日間某日 │108年3月13日至109年4月12日 │3萬1,500元│
├─┼────────┼─────────────────┼──────────────┼─────┤
│31│俊發企業社 │108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15日間某日 │108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15日 │2萬元 │
├─┼────────┼─────────────────┼──────────────┼─────┤
│32│黃金明資源回收 │108年3月5日至109年4月4日間某日 │108年3月5日至109年4月4日 │3萬2,700元│
├─┼────────┼─────────────────┼──────────────┼─────┤
│33│騰達機車行 │108年3月10日至109年4月9日間某日 │108年3月10日至109年4月9日 │3萬元 │
├─┼────────┼─────────────────┼──────────────┼─────┤
│34│地球資源回收 │108年3月14日至109年3月13日間某日 │108年3月14日至109年3月13日 │2萬3,190元│
├─┼────────┼─────────────────┼──────────────┼─────┤
│35│陳郁頻公館 │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9日間某日 │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9日 │1萬7,300元│
├─┼────────┼─────────────────┼──────────────┼─────┤
│36│耀成科技工程行 │108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間某日 │108年3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 │2萬5,200元│
├─┼────────┼─────────────────┼──────────────┼─────┤
│37│關東工程行 │108年3月8日至109年4月7日間某日 │108年3月8日至109年4月7日 │2萬7,600元│
├─┼────────┼─────────────────┼──────────────┼─────┤
│38│弘昌木器 │108年4月27日至109年5月26日間某日 │108年4月27日至109年5月26日 │2萬4,000元│
├─┼────────┼─────────────────┼──────────────┼─────┤
│39│富全當鋪 │108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17日間某日 │108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17日 │3萬3,600元│
├─┼────────┼─────────────────┼──────────────┼─────┤
│40│邑晟科技 │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間某日 │108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 │2萬6,400元│
├─┼────────┼─────────────────┼──────────────┼─────┤
│41│吳睿杰公館 │108年4月16日至109年6月15日間某日 │108年4月16日至109年6月15日 │1萬8,900元│
├─┼────────┼─────────────────┼──────────────┼─────┤
│42│順立工業 │108年4月23日至109年4月22日間某日 │108年4月23日至109年4月22日 │2萬6,700元│
├─┼────────┼─────────────────┼──────────────┼─────┤
│43│瑞昌企業 │108年4月27日至109年5月26日間某日 │108年4月27日至109年5月26日 │3萬1,500元│
├─┼────────┼─────────────────┼──────────────┼─────┤
│44│盛發企業 │108年4月30日至109年5月29日間某日 │108年4月30日至109年5月29日 │2萬5,20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至109年5月26日│ │
│ │ │ │,應予更正) │ │
├─┼────────┼─────────────────┼──────────────┼─────┤
│45│捷崴企業 │108年4月8日至109年5月7日間某日 │108年4月8日至109年5月7日 │2萬5,200元│
├─┼────────┼─────────────────┼──────────────┼─────┤
│46│施金鎮公館 │108年5月13日至109年6月12日間某日 │108年5月13日至109年6月12日 │3萬元 │
├─┼────────┼─────────────────┼──────────────┼─────┤
│47│許致銘公館 │108年5月16日至109年7月15日間某日 │108年5月16日至109年7月15日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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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芯之顏樂活 │108年5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間某日 │108年5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 │1萬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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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日新國小-西棟 │108年5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間某日 │108年5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 │1萬2,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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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日新國小-北棟 │108年5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間某日 │108年5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 │1萬2,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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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耀聖資訊科技 │108年5月29日至109年6月28日間某日 │108年5月29日至109年6月28日 │3萬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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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樺興通訊 │108年5月5日至109年6月4日間某日 │108年5月5日至109年6月4日 │2萬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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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萬年資源 │108年5月30日至109年5月29日間某日 │108年5月30日至109年5月29日 │2萬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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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翔詣電器 │108年5月29日至109年6月28日間某日 │108年5月29日至109年6月28日 │1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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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寶生資源 │108年5月10日至108年11月9日間某日 │108年5月10日至108年11月9日 │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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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長聯起重 │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間某日 │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 │2萬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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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呂青協公館 │108年5月2日至109年6月1日間某日 │108年5月2日至109年6月1日 │1萬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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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鴻一商行 │108年5月2日至109年6月1日間某日 │108年5月2日至109年6月1日 │3萬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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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Zelioni │108年5月21日至109年5月20日間某日 │108年5月21日至109年5月20日 │2萬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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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金鉤有限公司 │108年5月6日至109年6月5日間某日 │108年5月6日至109年6月5日 │3萬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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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景通企業 │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間某日 │108年5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 │1萬7,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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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永晉機械 │108年5月3日至109年6月2日間某日 │108年5月3日至109年6月2日 │2萬8,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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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同心車業 │108年5月17日至109年5月16日間某日 │108年5月17日至109年5月16日 │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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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泰國用品 │108年5月27日至109年6月26日間某日 │108年5月27日至109年6月26日 │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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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中華輪胎定位 │108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間某日 │108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 │2萬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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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謝昭男公館 │108年6月5日至109年7月4日間某日 │108年6月5日至109年7月4日 │1萬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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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王富一公館 │108年6月28日至109年8月27日間某日 │108年6月28日至109年8月27日 │3萬1,500元│
├─┼────────┼─────────────────┼──────────────┼─────┤
│68│虹成塑膠 │108年6月5日至109年7月4日間某日 │108年6月5日至109年7月4日 │3萬1,500元│
├─┼────────┼─────────────────┼──────────────┼─────┤
│69│濟新牙醫 │108年6月28日至109年6月27日間某日 │108年6月28日至109年6月27日 │2萬8,875元│
├─┼────────┼─────────────────┼──────────────┼─────┤
│70│永翰飾鐵 │108年6月13日至109年7月12日間某日 │108年6月13日至109年7月12日 │3萬元 │
├─┼────────┼─────────────────┼──────────────┼─────┤
│71│魔電通訊行-鹽行 │108年6月27日至109年8月26日間某日 │108年6月27日至109年8月26日 │2萬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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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詠仕揚 │108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間某日 │108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 │3萬元 │
├─┼────────┼─────────────────┼──────────────┼─────┤
│73│利達行 │108年6月9日至109年8月8日間某日 │108年6月9日至109年8月8日 │2萬5,20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至108年8月8日 │ │
│ │ │ │,應予更正) │ │
├─┼────────┼─────────────────┼──────────────┼─────┤
│74│郭坤龍公館 │108年6月間某日 │108年6月間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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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陳進條公館 │108年6月17日至109年7月16日間某日 │108年6月17日至109年7月16日 │2萬5,200元│
├─┼────────┼─────────────────┼──────────────┼─────┤
│76│依佳麗服飾 │108年6月11日至109年6月10日間某日 │108年6月11日至109年6月10日 │2萬3,100元│
├─┼────────┼─────────────────┼──────────────┼─────┤
│77│盈興實業 │108年6月8日至109年7月7日間某日 │108年6月8日至109年7月7日 │1萬8,900元│
├─┼────────┼─────────────────┼──────────────┼─────┤
│78│仁義復健 │108年6月7日至109年7月6日間某日 │108年6月7日至109年7月6日 │3萬6,000元│
├─┼────────┼─────────────────┼──────────────┼─────┤
│79│葉文宗資源回收 │108年6月20日至108年9月19日間某日 │108年6月20日至108年9月19日 │7,875元 │
├─┼────────┼─────────────────┼──────────────┼─────┤
│80│金復祥資源 │108年6月17日至109年7月16日間某日 │108年6月17日至109年7月16日 │1萬5,750元│
├─┼────────┼─────────────────┼──────────────┼─────┤
│81│吳金蓮公館 │108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間某日 │108年6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2萬4,300元│
├─┼────────┼─────────────────┼──────────────┼─────┤
│82│蘇儀芬 │108年6月2日至109年6月1日間某日 │108年6月2日至109年6月1日 │2萬5,500元│
├─┼────────┼─────────────────┼──────────────┼─────┤
│83│宏昌起重工程行 │108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間某日 │108年6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 │2萬9,100元│
├─┼────────┼─────────────────┼──────────────┼─────┤
│84│尚大百貨 │108年6月3日至109年7月2日間某日 │108年6月3日至109年7月2日 │1萬8,900元│
├─┼────────┼─────────────────┼──────────────┼─────┤
│85│南台有限公司 │108年6月24日至109年7月23日間某日 │108年6月24日至109年7月23日 │3萬1,500元│
├─┼────────┼─────────────────┼──────────────┼─────┤
│86│鄭振興公館 │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間某日 │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 │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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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現時代不銹鋼 │108年7月13日至108年10月12日間某日 │108年7月13日至108年10月12日 │8,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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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鎂興企業 │108年7月21日至109年8月20日間某日 │108年7月21日至109年8月20日 │2萬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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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韋睿宏中醫診所 │108年7月8日至108年10月7日間某日 │108年7月8日至108年10月7日 │7,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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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方維慶公館 │108年7月3日至108年10月2日間某日 │108年7月3日至108年10月2日 │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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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宏太環保 │108年7月10日至109年8月9日間某日 │108年7月10日至109年8月9日 │2萬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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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德生電梯 │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間某日 │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 │5,325元 │
├─┼────────┼─────────────────┼──────────────┼─────┤
│93│雜七雜八 │108年7月3日至109年8月2日間某日 │108年7月3日至109年8月2日 │1萬4,000元│
├─┼────────┼─────────────────┼──────────────┼─────┤
│94│開普一號 │108年7月6日至109年8月5日間某日 │108年7月6日至109年8月5日 │2萬7,600元│
├─┴────────┴─────────────────┴──────────────┴─────┤
│侵占款項共計:226萬6,108元。 │
└─────────────────────────────────────────────────┘
附表二:
┌──────┬─────────────────┬───────────────────┐
│賠償金額 │賠償方式 │備註 │
├──────┼─────────────────┼───────────────────┤
│226萬6,108元│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履行之事項: │左列內容係依照本院109年度南司刑移調字 │
│ │被告應給付起將公司226萬6,108元,給│第102號調解筆錄即被告與起將公司調解成 │
│ │付方法如下:其中5萬元已給付完畢; │立之結果,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
│ │餘款221萬6,108元,自109年8月5日起 │被告應支付之損害賠償;此等給付義務與上│
│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 │開調解筆錄所示者同一,不得重複為民事強│
│ │(含當日)各給付5,000元。給付方式 │制執行。 │
│ │由雙方自行約定。上開清償期間,如被│ │
│ │告達「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被│ │
│ │告同意請領款項全額(實際金額以勞工│ │
│ │保險局規定為準)提早清償起將公司;│ │
│ │若被告達「舊制退休金請領」條件者,│ │
│ │被告同意請領款項全額(實際金額以請│ │
│ │領退休金當時平均薪資計算)提早清償│ │
│ │起將公司。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 │
│ │或未配合請領上開老年給付、退休金清│ │
│ │償起將公司,視為全部到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