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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嘉聯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吳瑋琪
被     告   黃麗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及自刑事判決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⒊訴訟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引用刑事答辯,我沒有侵害原告的權利,原告沒有當場抓到我們有演出,我也不知道伴唱機裡有那些歌曲。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麗娟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32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