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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融
被      告  姬禹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易更ㄧ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包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姬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更ㄧ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