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姬禹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易更ㄧ字第1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包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姬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更ㄧ字第1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