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
附民原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政達
附民被告 黃冠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