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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 附民原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附民被告  黃冠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