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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何啓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啓昌共同犯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
    事  實
一、何啓昌明知本身並無資力或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依其社會經驗、歷練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個人資料、證件提供他人登記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人頭公司名義從事逃漏稅、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與鄭智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起至105年11月24日期間,由何啓昌掛名擔任「玖証工業有限公司」(當時址設高雄市○○區00號24樓之6,下稱玖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鄭智仁則實際總攬玖証公司之事務運作,為玖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該公司之會計及稅捐申報等一切事務,二人均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鄭智仁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何啓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二人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仍共同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玖証公司並未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期間,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後,交予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填載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申報當年度營業稅而行使之,並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附表一編號15稅期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64,81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明知玖証公司於103年3月至105年11月間,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20家公司之事實,仍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接續在每2個月之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二所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而分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再於各稅期申報日期前分別交予該等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供扣抵營業稅之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使附表二所載營業人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檢察官、被告何啓昌、鄭智仁於準備程序均同意有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10頁至第211頁,第267至269頁、第407至409頁),審酌前揭陳述作成之程序並無違法,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卷內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鄭智仁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被告何啓昌供承為玖証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被告鄭智仁為實際負責人;且對被告鄭智仁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逃漏營業稅64,818元,以及開立如附表二所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而分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再於各稅期申報日期前分別交予該等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等行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與被告鄭智仁共同為本件逃漏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等犯意聯絡,辯稱:我沒有看過鄭智仁,都是我朋友「阿猴」只叫我去幫助他壹個朋友,和我約在麥當勞,拿一些本子、單子給我簽而已,公司登記後他要做什麼事我不知道,我沒有過去公司,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云云。經查: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智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何啓昌於偵審中供稱其為玖証公司名義負責人等語相符,並有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國稅局卷1第143至144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國稅局卷1第145至147頁)、附表一和附表二所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及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文件(國稅局卷2第400至409頁、第410至423頁、第435至442頁、第455至462頁、第483至491頁、第509至522頁、第530至544頁、第558至564頁、第576至584頁、第595至597頁、第611至613頁、第614至621頁、第632至640頁、國稅局卷3第651至655頁、第656至667頁、第690至695頁、第707至711頁、第712至718頁、第741至745頁、第757至759頁、第770至778頁、第793至797頁、第798至807頁、第817至821頁、國稅局卷4第844至851頁、第866至870頁、第890至894頁、第922至926頁、第966至971頁、第982至984頁、第998至1005頁、第1026至1032頁、第1044至1046頁)、玖証公司103年3月至105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各1份(國稅局卷1第126-14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3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及「逐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分析表」1份(本院卷二第9至49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本院卷三第25至2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3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2003286號函(本院卷三第37至5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本院卷三第55至6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本院卷三第63至85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32號函(本院卷三第97至99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176號函(本院卷三第111至114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鄭智仁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被告何啓昌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證人即被告鄭智仁於偵訊時證稱:有找何啟昌擔任玖証工業有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他將身分證件交給我開立公司帳戶及設立登記;給何啟昌約1萬至1萬5000元報酬(偵1卷第126至127頁);何啟昌是我找來的人頭負責人等語(偵2卷第108頁),核與被告何啓昌於偵訊時供稱:我是朋友的地位去幫忙。鄭智仁本來要給我錢,但我不要,我沒有拿到報酬,我想說是朋友;我有交身份證件給被告鄭智仁開立公司帳戶及設立登記;有去玖証公司,那是在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鹽行附近,有招牌,寫「玖証」等語(偵2卷第145、146頁),就被告何啓昌確有交付身份證件予被告鄭智仁辦理申請設立登記為玖証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有約定給付報酬(僅就被告何啓昌是否已收取報酬所述有異)等情,互核相符。被告何啓昌並無擔任玖証公司負責人之資力或專業能力,亦無實際營運玖証公司之意願,被告鄭智仁若非將其登記為名義負責人以作為不法之用途,豈須要求其登記為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承諾給予現金之理!
  ⒉況被告何啓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即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罪名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一第380頁),嗣雖於審理中否認犯罪,但對於確實有交付身份證、健保卡予被告鄭智仁影印做公司登記之行為仍供承不諱(本院卷二第266頁),並稱:「(成立公司後會有交易行為,就會開發票,是否知情?)知道。」、「(你知道你朋友拿你名義去開公司,就有可能用這個公司的名義去開發票?這個你是清楚的?)是。」、「(你是否知道用你的名義開公司後,實際上有無做營業行為,開的發票內容對不對,你有無去管它?)沒有。」、「(你既然知道一個公司成立以後就會有開立發票的行為,也知道實際上並不會管這個公司的業務,實際上經營公司跟開發票的人是別人,這個人不用自己的名義去開公司,反而用你的名字當人頭開公司,他就有可能把發票拿去做一些不實的紀錄去報稅,或拿給別人去報稅,但你沒有辦法控制他,是否如此?)是。」等語(本院卷二第271至272頁)。由被告何啓昌所述,可知被告何啓昌交付自己之身份證、健保卡給被告鄭智仁登記為玖証公司名義負責人時,已知被告鄭智仁可能利用該公司從事非法逃漏稅、或虛開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其有與被告鄭智仁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至為明確。是被告何啓昌上開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被告鄭智仁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何啓昌所辯洵無足取,其二人共同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鄭智仁、何啓昌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條所定罰金刑換算調整予以明定,是該條於修正前、後,法定構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之刑度均未變更,實質上並無行為可罰性範圍及法律效果之變更,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尚非屬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15條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經查:被告鄭智仁、何啓昌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即已提高法定刑度,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鄭智仁、何啓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110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三)次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 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而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所謂主辦會計,是指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至於經辦會計,則是主辦會計以外之其他會計人員。本件被告鄭智仁為玖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依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惟依被告鄭智仁、被告何啓昌之供述,玖証公司之會計事務係由被告鄭智仁主導及處理,則被告鄭智仁自屬玖証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而被告何啟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示之商業負責人
   ,申報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為渠等之業務。另按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何啟昌係玖証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鄭智仁則為玖証公司實際負責人,故被告何啟昌、鄭智仁應分別依前開規定,適用稅捐稽徵法所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五)核被告鄭智仁、何啓昌所為罪名如下:
  ⒈犯罪事實一部分:
   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附表一編號1至14、16稅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不構成逃漏稅捐罪,詳述如後);被告何啟昌就附表一編號15稅期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鄭智仁就附表一編號15稅期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意旨就被告等此部分犯行雖僅敘及其等二人所為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漏未敘及被告等尚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惟二者間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公訴檢察官亦已於111年8月17日審理期日當庭補充起訴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見本院卷二第100頁準備程序筆錄)。上揭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而為行使,藉以實行犯罪,則為間接正犯。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於上開16次稅期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乃被告等於玖証公司存續期間,例行、反覆而不間斷之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後述)。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鄭智仁、何啓昌於附表二所示各稅期內(即每2個月),各接續填製不實內容發票予附表二各該公司申報進項,乃於密接時間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不同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因附表二所載營業人均係以每2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故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所謂之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鄭智仁於106年間,因另案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3173號等案件偵查時,即於106年9月26日,透過律師以書狀向當時承辦該案之檢察官坦承有以玖証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此有被告提出之蓋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9月26日收案戳章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名冊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1第303至319頁),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08年1月10日發函,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告發玖証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始就本案進行偵查(後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等情,亦有該局108年1月1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0451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1份附卷可查(偵1卷第7至33頁)。則被告鄭智仁既於國稅局告發之前,主動向偵查另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坦承本案犯行,堪認係在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罪嫌疑前,坦承本案犯行而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要件,爰均依該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因國稅局乃行政機關,僅為稅務方面之行政調查,並非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故國稅局何時知悉玖証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與被告鄭智仁是否成立自首之認定無關,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均明知不實申報營業稅,復開立不實發票供其他公司申報營業稅使用,影響稅捐制度之正常運作,將造成稅捐機關之查核困難,嚴重影響稅捐制度正常運作,並紊亂國家經濟秩序;玖証公司逃漏稅捐之額度、各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開立不實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附表二之公司實際上並未逃漏稅;被告鄭智仁係居於主導地位,被告何啓昌僅擔任登記負責人,2人犯罪角色分工,參與程度;被告鄭智仁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何啓昌先坦承犯罪,嗣後否認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年紀、素行、自陳之學歷、智識程度、犯罪動機、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被告何啟昌部分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 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依卷附被告鄭智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除本案外,其等於本院或他院另有多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且部分另案已判決有罪確定,部分仍繫屬審理中。從而,為保障被告鄭智仁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就被告鄭智仁本件所犯上開數罪所處有期徒刑,不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參、沒收部分:
  被告鄭智仁雖證稱有給付被告何啓昌15000元報酬,然此為被告何啓昌所否認,而綜觀全卷,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何啓昌已收取15000元,故此部分尚無法認定被告何啓昌已有因本件犯罪有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鄭智仁、何啓昌明知玖証公司無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仍共同於103年3月至105年11月間,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14、16所示之發票合併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進項稅額8,105, 40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另逃漏營業稅8,040587元(起訴書記載之0000000元扣除前開判決認定逃漏之稅額64818元)。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亦共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等語。
 二、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共同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玖証公司於103年3月至105年11月間,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實,仍共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金額共計153,321,311元,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7,666,063元,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就此部分另共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稅捐之可言。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智仁、何啓昌另涉犯前揭逃漏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鄭智仁、何啓昌於偵訊中之供述、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經查:
  (一)被告鄭智仁明知玖証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仍於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持以充當玖証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等事實,固據被告鄭智仁坦認明確,並有玖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稅稅籍登記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在卷可查,可以認定。惟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始構成犯罪,依卷附前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额)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所示(見本院卷二第9至13頁),逐期計算玖証公司僅於105年7至8月間共計逃漏營業稅64,818元(即前開論罪判刑部分),其餘稅期逃漏營業稅0元。是以,被告鄭智仁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所示稅期,雖有填載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申報行使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但實際上並未造成玖証公司逃漏應繳納稅捐結果之發生,故被告鄭智仁、何啓昌此部分所為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
  (二)被告鄭智仁雖提供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附表二所載營業人「義誠工業有限公司、昶富鋼業有限公司、岡燕實業有限公司、允立工業有限公司、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宜百昱有限公司、懋發企業有限公司、賀康工業有限公司、台江重工有限公司、丸紅興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均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即於各自涉案期間全部取得或開立之統一發票,皆無進銷貨事實,故該期間尚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3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玖証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2第9至49頁)。
  (三)另附表二所示「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超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倍吉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伸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永力工業有限公司」於各自涉案期間,按每期虛報進項金額扣除虛報銷項金額之方式逐期計算該8公司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為0元等情【其中加倍吉公司於104年7至8月漏稅額3101元;豪伸公司於102年5月至6月漏稅11800元,102年9月至10月漏稅952元,均不在本件起訴虛開發票期間】,亦有前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加倍吉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豪伸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附卷可參(本院卷2第17、37、39頁)。據此,被告鄭智仁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行為,並未致生該等公司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相繩,則亦難認被告何啓昌成立此部分罪名。
  (四)綜上,本院就上開部分本應為被告鄭智仁、何啓昌無罪之諭知,惟因上開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其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玖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之公司
(統一編號)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張)
銷 售 額
合計(元)
逃漏稅額(元)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3月至
103年4月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4月
2
294,472
0
鄭智仁共同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啓昌共同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4月
1
103,139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4月
2
297,457
2
103年5月至
103年6月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5月
1
130,179
0
103年6月
1
155,362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5月
2
288,289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5月
1
153,503
103年6月
1
131,492
3
103年7月至
103年8月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7月
1
129,032
0
103年8月
1
157,216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7月
2
281,528
103年8月
1
140,706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7月
1
110,840
103年8月
1
127,027
4
103年9月至
103年10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9月
2
603,024
0
103年10月
1
214,344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9月
1
240,037
103年10月
2
575,261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9月
2
544,275
103年10月
2
653,111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9月
1
218,489
103年10月
3
1,072,984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9月
2
733,602
103年10月
1
465,856
5
103年11月至
103年12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11月
1
266,843
0
103年12月
2
588,125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11月
1
232,924
103年12月
2
624,671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11月
1
357,865
103年12月
2
790,261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11月
2
450,831
103年12月
2
590,007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11月
1
264,434
103年12月
2
686,176
6
104年1月至
104年2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月
1
304,443
0
104年2月
2
886,625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2月
3
1,189,557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月
2
763,472
104年2月
1
474,551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月
3
1,167,992
104年2月
1
450,238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月
1
421,982
104年2月
2
1,006,109
7
104年3月至
104年4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4月
1
286,846
0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3月
3
952,416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3月
4
1,324,812
104年4月
7
2,716,290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3月
4
1,732,697
104年4月
5
2,077,656
8
104年5月至
104年6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1
218,133
0
104年6月
1
258,912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5月
2
726,989
104年6月
3
1,177,760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2
688,390
104年6月
4
1,500,405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2
741,908
104年6月
7
2,306,335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3
1,030,648
104年6月
2
683,413
9
104年7月至
104年8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3
1,128,045
0
104年8月
2
777,503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7月
2
726,989
104年8月
3
1,177,760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2
699,675
104年8月
3
1,204,877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2
778,019
104年8月
3
1,127,329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3
1,147,342
104年8月
2
757,478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2
791,784
104年8月
3
1,113,459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7月
4
1,558,208
104年8月
1
346,759
10
104年9月至
104年10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9月
3
1,123,102
0
104年10月
2
828,221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
3
1,431,031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9月
3
1,192,766
104年10月
2
819,923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9月
3
1,242,971
104年10月
2
729,000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9月
1
396,797
104年10月
4
1,594,618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9月
2
817,203
104年10月
2
882,279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
4
1,851,196
11
104年11月至
104年12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2,636
0
104年12月
2
953,120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1月
1
476,442
104年12月
3
1,427,980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1,383
104年12月
2
953,444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2,405
104年12月
2
952,308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30,990
104年12月
2
926,683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4
1,619,166
104年12月
1
380,304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0,864
104年12月
2
954,265
12
105年1月至
105年2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856,656
0
105年2月
3
1,429,103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1月
2
933,972
105年2月
2
971,083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950,255
105年2月
2
954,535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4
1,857,772
105年2月
1
475,733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861,002
105年2月
3
1,329,090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4
1,714,762
105年2月
1
190,958
13
105年3月至
105年4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4
1,896,773
0
105年4月
2
960,088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3月
2
973,350
105年4月
1
464,485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4
1,817,944
105年4月
2
887,152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5
2,038,471
105年4月
1
389,743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3
1,303,772
105年4月
2
886,712
14
105年5月至
105年6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3
1,571,389
0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1
508,851
105年6月
2
1,062,016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2
1,067,988
105年6月
1
503,397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3
1,618,615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1
497,683
105年6月
2
1,074,321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4
2,102,583
105年6月
2
1,079,033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4
2,059,782
105年6月
2
1,036,101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4
1,860,724
105年6月
2
996,455
高泰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1
515,815
105年6月
2
1,055,103
15
105年7月至
105年8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1
415,994
64,818
105年8月
3
1,393,426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8月
4
2,009,552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3
1,886,041
105年8月
2
761,879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2
1,005,747
105年8月
2
1,051,312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1
652,663
105年8月
2
1,233,235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4
2,089,444
105年8月
3
1,729,860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4
2,450,386
105年8月
2
1,273,546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2
1,112,456
105年8月
4
2,335,295
高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2
1,026,704
105年8月
2
982,846
16
105年9月至
105年10月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4
2,177,171
0
105年10月
7
4,156,661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1
592,463
105年10月
1
598,003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1
591,100
105年10月
2
989,878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2
1,089,953
105年10月
1
546,708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1
480,463
105年10月
2
1,100,195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6
3,479,556
105年10月
2
1,273,074
高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1
489,366
105年10月
2
1,091,586

附表二:玖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之公司(統一編號)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張)
發票銷售額
合計(元)
罪名及宣告刑
1
103年3月至
103年4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4月
1
285,608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4月
1
274,658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4月
1
290,760
2
103年5月至
103年6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6月
1
284,756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5月
1
287,232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5月
1
288,145
3
103年7月至
103年8月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7月
1
137,752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8月
1
151,688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7月
1
140,952
103年8月
2
218,075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5月
1
140,370
103年8月
1
151,790
4
103年9月至
103年10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9月
2
796,403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0月
1
394,750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9月
1
420,021
103年10月
2
770,931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9月
2
827,154
103年10月
1
549,520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9月
2
815,431
103年10月
1
382,686
5
103年11月至103年12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11月
2
621,524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12月
2
663,079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11月
2
782,756
103年12月
1
356,877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3年11月
1
329,231
103年12月
3
908,719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3年11月
2
539,960
103年12月
2
702,531
6
104年1月至
104年2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月
1
433,934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3
1,328,743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月
1
373,667
104年2月
2
626,717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2月
3
952,293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月
1
343,383
104年2月
3
1,085,559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月
1
569,400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2月
2
674,700
7
104年3月至
104年4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3月
5
1,900,648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4月
3
955,640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3月
3
1,776,999
104年4月
3
1,103,003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3月
4
1,716,966
104年4月
5
2,089,029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3月
1
272,161
8
104年5月至
104年6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4
1,470,298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6月
1
434,434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2
716,180
104年6月
3
1,189,446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3
1,242,189
104年6月
4
1,614,585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5月
4
1,576,066
104年6月
1
329,013
超力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5月
1
266,592
104年6月
1
208,682
9
104年7月至
104年8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7月
2
729,862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8月
3
1,175,191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3
1,129,007
104年8月
2
775,898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7月
2
762,444
104年8月
3
1,142,256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2
781,421
104年8月
3
1,125,090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3
1,179,562
104年8月
2
726,017
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7月
2
781,129
104年8月
3
1,123,566
宜百昱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7月
2
799,409
104年8月
3
1,105,289
10
104年9月至
104年10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9月
3
1,206,520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0月
2
799,695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0月
5
2,033,885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
4
1,905,093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0月
5
1,977,309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0月
4
1,906,621
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0月
4
1,905,909
宜百昱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
4
1,908,639
11
104年11月至104年12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1月
4
1,904,745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12月
4
1,905,096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2,719
104年12月
2
952,514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2,259
104年12月
2
953,365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2,231
104年12月
2
952,014
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3,976
104年12月
2
950,693
宜百昱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1月
2
952,776
104年12月
2
952,065
12
105年1月至
105年2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1月
4
1,714,729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821,320
105年2月
2
893,111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1月
2
932,348
105年2月
2
829,936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797,740
105年2月
2
1,230,716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849,603
105年2月
2
865,132
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1月
2
857,086
105年2月
2
857,052
宜百昱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1月
2
975,196
105年2月
2
1,024,404
13
105年3月至
105年4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3月
3
1,266,647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4月
2
866,204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1
505,938
105年4月
2
1,075,583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3月
2
839,319
105年4月
2
885,109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2
898,177
105年4月
4
1,769,035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2
988,936
105年4月
2
944,047
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3月
1
330,466
105年4月
3
1,145,509
14
105年5月至
105年6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3
1,571,589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6月
2
1,039,022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1
532,048
105年6月
3
1,571,835
懋發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3
1,516,029
105年6月
3
1,579,149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2
1,030,865
105年6月
4
2,111,847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2
1,008,142
105年6月
4
1,991,865
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5月
1
505,460
105年6月
2
1,066,476
穩統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1
515,234
105年6月
2
1,056,080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
3
1,571,977
15
105年7月至
105年8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3
1,885,910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4
1,819,315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1
514,224
105年8月
2
1,123,568
懋發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3
1,685,595
105年8月
4
2,104,984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4
2,390,914
105年8月
2
1,228,349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3
1,932,328
105年8月
3
1,829,506
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7月
1
630,581
105年8月
2
1,255,023
穩統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1
622,598
105年8月
2
1,072,568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7月
1
509,236
105年8月
2
1,023,784
16
105年9月至
105年10月
岡燕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3
1,581,455
鄭智仁、何啓昌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1
502,229
105年10月
2
1,079,013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1
404,541
105年10月
2
1,176,621
懋發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2
1,300,975
105年10月
3
1,870,539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2
1,257,207
105年10月
3
1,914,430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2
1,268,742
105年10月
3
1,902,825
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05年9月
1
575,091
105年10月
2
1,006,316
穩統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1
576,058
105年10月
2
1,004,740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9月
1
509,236
105年10月
2
1,07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