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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己○○於101 年7 月16日,以加倍吉公司負責人侯景偉名義匯入300 萬元,至加倍吉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7 月17日,由己○○將加倍吉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辛○○於 101 年 7 月間,為使加倍吉公司順利完成增資登記,而委由癸○○以3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300 萬元作為加倍吉公司辦理增資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癸○○即將辛○○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 萬元,復由癸○○製作不實之加倍吉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由名義負責人侯景偉出資3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3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 第4-7頁背面) ②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存根聯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8-10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2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癸○○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超力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1 年8 月24日,以乙○○名義匯入200 萬元,至超力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8 月28日,由己○○將超力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乙○○於101 年8 月間,為使超力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癸○○以2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200 萬元作為超力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癸○○即將乙○○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 萬元,復由癸○○製作不實之超力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乙○○出資2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2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超力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2第406-407頁背面、409頁) ②超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2 第408-408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2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癸○○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監察人未○○/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2 年2 月20日,以黃○○名義匯入400 萬元,至順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2 月21日,由己○○將順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4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黃○○於102 年2 月間,為使順豐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癸○○以4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400 萬元作為順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癸○○即將黃○○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400 萬元,復由癸○○委託製作不實之順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黃○○、未○○、午○○、莊玉真各出資1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4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任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151-155頁背面) ②順豐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156-158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5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癸○○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朕旺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2 年3 月6 日,以亥○○○名義匯入200 萬元,至朕旺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3 月7日,由己○○將朕旺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亥○○○於102 年2 月間,為使朕旺公司順利完成增資登記,而委由癸○○以2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200 萬元作為朕旺公司辦理增資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癸○○即將亥○○○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 萬元,復由癸○○委託製作不實之朕旺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亥○○○出資2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2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朕旺廣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任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181-184頁背面) ②朕旺廣告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存款存根聯、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185-189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5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癸○○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勝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3 月21日,以葛双雙名義匯入500 萬元,至勝學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3 月22日,由己○○將勝學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天○○於102 年3 月間,為使勝學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癸○○以5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500 萬元作為勝學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癸○○即將天○○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 萬元,復由癸○○委託製作不實之勝學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葛双雙出資5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5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勝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任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204-207頁背面) ②勝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存款存根聯、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08-211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6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癸○○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草世木工房建築物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4 月18日,以酉○○名義匯入300 萬元,至草世木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年4月19、23日,由己○○將草世木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999,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0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酉○○於102 年4 月間,為使草世木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癸○○以3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300 萬元作為草世木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癸○○即將酉○○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 萬元,復由癸○○委託製作不實之草世木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酉○○、邱大原、陳國鎮各出資1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3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草世木工房建築物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任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2第419-421 頁) ②草世木工房建築物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2 第421-421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6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癸○○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喬崴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1 年10月30日,以劉明荃名義匯入500 萬元,至喬崴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10月31日,由己○○將喬崴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宇○○於101 年10月間,為使喬崴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丁○○以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 元)之代價向己○○借款500 萬元作為喬崴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丁○○即將宇○○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 萬元,復由丁○○製作不實之喬崴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宇○○出資500 萬元),交由子○○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5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喬崴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85-88頁) ②喬崴貿易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88背面-91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3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丁○○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子○○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靚承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2 年7 月17日,以宋翠婷名義匯入400 萬元,至靚承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年7月18日,由己○○將靚承公司上開帳戶內之40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宋翠婷於102 年7 月間,為使靚承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丁○○以4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400 萬元作為靚承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丁○○即將宋翠婷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400 萬元,復由丁○○製作不實之靚承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宋翠婷出資400 萬元),交由子○○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4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靚承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託書、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281-283頁背面) ②靚承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84-287)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7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丁○○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子○○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鉅豐服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負責人)/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己○○於101 年8 月14日,以戌○○、鄭錦雲名義各匯入250 萬元、250 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以戌○○名義匯入500 萬元),至鉅豐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8 月15日,由己○○將鉅豐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戌○○於101 年8 月間,為使鉅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登記,而委由地○○以5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500 萬元作為鉅豐公司辦理增資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地○○即將戌○○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 萬元,復由地○○製作不實之鉅豐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戌○○出資250 萬元、鄭錦雲出資25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5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鉅豐服裝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 第24-28頁背面) ②鉅豐服裝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9-32 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2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地○○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1 年9 月19日,以翁佳綉、陳茂森名義匯入各150 萬元,至富丞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9 月26日,由己○○將富丞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翁佳綉於101 年9 月間,為使富丞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申○○以70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300 萬元作為富丞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申○○即將翁佳綉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 萬元,復由申○○製作不實之富丞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翁佳綉、陳茂森各出資150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3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46-48 頁) ②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48頁背面-51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2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申○○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御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1 月28日,以丙○○名義匯入100 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以丙○○、蔡佳惠、邱姿華、洪仁宗名義各匯入40萬元、9 萬元、48萬元、3 萬元),至御辰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1 月29日,由己○○將御辰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丙○○於102 年1 月間,為使御辰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戊○○以600 元之代價向己○○借款100 萬元作為御辰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戊○○即將丙○○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 萬元,復由戊○○製作不實之御辰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丙○○、蔡佳惠、邱姿華、洪仁宗各出資40萬元、9萬元、48萬元、3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100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御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130- 134頁) ②御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第134 背面-13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5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戊○○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黃山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3 年1 月2 日,以庚○○名義匯入450 萬元,至黃山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3年1月3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2年7月18日),由己○○將黃山公司上開帳戶內之450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庚○○於103 年1 月間,為使黃山公司順利完成增資(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設立)登記,而委由卯○○以4500元之代價向己○○借款450 萬元作為黃山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卯○○即將庚○○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450 萬元,復由卯○○製作不實之黃山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庚○○出資45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45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黃山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法務部調查卷第291-294頁背面) ②黃山國際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95-299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91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卯○○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名駿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1 年9 月26日,以黃柏蒼名義匯入500 萬元,至名駿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9 月27日,由己○○將名駿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黃柏蒼於 101 年 9 月間,為使名駿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500 萬元(代價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名駿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該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黃柏蒼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名駿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黃柏蒼出資5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5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名駿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設立資本額之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2第480-483頁) ②名駿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2 第483頁背面-48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2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寒天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1 年10月1 日,以郭黃秀華名義匯入100 萬元,至寒天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10月2日,由己○○將寒天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寅○○於101 年10月間,為使寒天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以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之代價)向己○○借款100 萬元作為寒天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寅○○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寒天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由掛名負責人郭李秀華出資1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1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寒天生技研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55-58 頁) ②寒天生技研發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58頁背面-61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3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安清聯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1 年10月18日,以曾政浩、巳○○、林添進名義各匯入各100 萬元,至安清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10月19日,由己○○將安清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巳○○於101 年10月間,為使安清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以向己○○借款300 萬元(代價3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安清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巳○○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寒天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由巳○○、林添進及掛名負責人曾政浩各出資1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3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安清聯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75-78頁) ②安清聯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78頁背面-81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3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佑博國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暨董事/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1 年11月22日,以潘壽鳳、宙○○、林昱成、林健明名義各匯入90萬元、75萬元、60萬元及75萬元,至佑博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11月23日,由己○○將佑博公司上開帳戶內之3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宙○○於101 年11月間,為使佑博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300萬(代價3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元作為佑博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宙○○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3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佑博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潘壽鳳、宙○○、林昱成、林健明各出資90萬元、75萬元、60萬元及75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3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佑博國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任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97-100 頁背面) ②佑博國際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101-104 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3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法佛費派對音樂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吳維峻、負責人甲○○/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1 年12月20日,以吳維峻、甲○○、陳勇任名義各匯入66萬元、68萬元、66萬元,至法佛費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1 年12月21日,由己○○將寒天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吳維峻、甲○○於101 年12月間,為使法佛費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200 萬元(代價2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法佛費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吳維峻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法佛費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吳維峻、甲○○、陳勇任各出資66萬元、68萬元、66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2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法佛費派對音樂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119-12 2 、123 背面-124頁) ②法佛費派對音樂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122背面-123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第283 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永盛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 己○○於102 年3 月7 日,以王顯剛名義匯入500 萬元,至永盛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3 月8日,由己○○將永盛公司上開帳戶內之5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王顯剛於101 年12月間,為使永盛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500萬元(代價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永盛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王顯剛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5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永盛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王顯剛出資5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5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102年3月1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1年12月24 日)臺南市政府設立登記 | ①永盛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318-319頁背面) ②永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319 頁背面-320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5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愛麗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3 月8 日,以辰○○名義匯入200 萬元,至愛麗康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3 月11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 月9 日),由己○○將愛麗康公司上開帳戶內之2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辰○○於102 年3 月間,為使愛麗康公司順利完成增資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200 萬元(代價2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愛麗康公司辦理增資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王顯剛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愛麗康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辰○○出資2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2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102 年 3 月 20日臺南市政府增資(起訴書誤載為設立)登記 | ①愛麗康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增資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193-197頁背面) ②愛麗康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198-200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5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家寶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3 月25日,以郭仕煜名義匯入100 萬元,至家寶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3 月26日,由己○○將家寶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A○○於102 年3 月間,為使家寶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100萬元(代價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家寶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A○○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2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家寶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A○○、郭仕煜各出資30萬元、70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1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家寶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215-218頁背面) ②家寶國際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19-223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6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宏泉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第一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5 月14日,以葉家綸名義匯入100 萬元,至宏泉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5 月15日,由己○○將宏泉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丑○○於102 年5 月間,為使宏泉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100萬元(代價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宏泉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丑○○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宏泉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葉家綸出資1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1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宏泉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 第238-240 頁背面) ②宏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41-24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6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
| | | 益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 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 己○○於102 年5 月27日,以柴維敏名義匯入100 萬元,至益誠公司帳戶,充當驗資股款。 | 於102 年5 月29日,由己○○將益誠公司上開帳戶內之100 萬元匯回不知情之陳李瓊梅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 壬○○於102 年5 月間,為使益誠公司順利完成設立登記,而委由不詳之代辦業者向己○○借款100萬元(代價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不詳代價))作為益誠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驗資之資金證明,己○○允諾後,不詳之代辦業者即將柴維敏申辦之左列帳戶之存摺、印鑑交付己○○,己○○隨即於左列時間匯款100 萬元,復由不詳之代辦業者製作不實之益誠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柴維敏出資100 萬元),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己○○再於左列時間將100 萬元匯回左列帳戶內。 | | ①益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卷1第264-267頁) ②益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第一銀行存摺影本、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影本、存款憑條影本(法務部調查卷1 第267背面-269頁背面) ③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存戶陳李瓊梅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7648卷2 第286頁) | 己○○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