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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暐震



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109年度偵字第2437號、109年度偵字第2441號、109年度偵字第2442號、109年度偵字第2543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五)無罪。
    事  實
一、庚○○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捷瑋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解散,以下簡稱捷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甲○○(另行審結)係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捷瑋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庚○○為能提高捷瑋公司之營業額,俾順利以捷瑋公司名義貸得款項,遂與甲○○、林宏達(業於107年07月27日死亡)共同謀議,計畫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虛增捷瑋公司之營業額,庚○○與甲○○、林宏達均明知捷瑋公司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銷貨與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甲○○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林宏達以捷瑋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後,由甲○○交與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使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於各稅期內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㈠所示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營業稅(除附表一㈡所示公司未生逃漏稅捐結果外,其餘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取得發票之營業人、發票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告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以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統一發票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庚○○就附表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一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就附表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附表一㈠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與同案被告甲○○、林宏達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但不予加重其刑:
(一)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公訴人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笫251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9月9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主張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笫47條所規定之累犯,應予以加重其刑等語,而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犯罪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寒紀錄表在卷可按,復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予被告及檢察官表示意見,被告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則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既已經本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自可作為本院是否對被告加重其刑之裁判基準。
(三)其次,公訴人雖以被告構成累犯,不知悔改而請求加重其刑,然就本案被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依卷內資料僅能得知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案由係公共危險罪,與本案所犯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之犯罪性質相異;而關於被告前開公共危險案件之執行成效、於本案被告之再犯原因、本案犯罪之主觀惡性及其涉犯本案與前案之關連性等情況,卷內尚無相關證據資料可佐,是本院裁量結果,認本案應無庸對被告所犯本案依刑法笫47條笫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為充分評價被告之品行,本院仍應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被告之前科、素行,併予敘明。又本案既未依前揭累犯之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自毋庸於主文中贅載構成累犯。  
五、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被告填製同一公司同一稅期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一㈠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六所示)。
七、爰審酌被告前有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之素行,及其明知捷瑋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非法手段,幫助附表一㈠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惡意欺瞞稅捐稽徵機關,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幫助附表一㈠所示公司逃漏稅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796,595元,對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社會經濟,均產生莫大影響,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自稱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人力仲介之業務員、月收入約5、6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定應執行刑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二)審酌被告係於擔任捷瑋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為本案犯行,其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51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9月9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4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十、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皆非違禁物,或為非被告所有,或為被告所有,非用於本案之物品,或為捷瑋公司營運之會計帳冊、發票等資料,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十一、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同案被告甲○○、乙○○、戊○○、己○○(以上4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捷瑋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一㈡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人,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三)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除附表一㈠所示之營業人確有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外,就其餘附表一㈡所示之營業人並未發生逃漏稅之結果,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明細表在卷(詳本院卷三第397頁至第398頁、第487頁至第489頁)可按,足見附表一㈡所示各營業人於所涉各稅期均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是被告雖有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上開營業人,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有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附表一㈡所示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庚○○與同案被告甲○○、乙○○、戊○○、己○○(以上4人均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甲○○、乙○○、戊○○、己○○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以代領或取得如附表五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捷瑋公司之進項憑證,藉以完成表彰捷瑋公司向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附表五所示之銷售額,因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參、捷瑋公司於如附表五所示各稅期,涉嫌部分虛進虛銷,就其涉案期間以每期虛報進項金額扣除虛報銷項金額逐期計算後,逃漏稅額為0元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所附捷瑋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397頁、第491頁至第492頁),堪認被告雖為捷瑋公司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捷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捷瑋公司之營業稅,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相繩。
肆、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此部份涉犯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有被訴此部份之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伍、按公訴人如於法院準備或審判期日,以更正犯罪事實之方式請求法院予以審理,或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其起訴事實,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惟公訴人更正或擴張後之事實,如與業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從實體上併予以審判,若該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雖以補充理由書(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擴張被告就附表五部分與同案被告乙○○、甲○○、戊○○、己○○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上製作捷瑋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該表上記載不實之銷項金額,持向南區國稅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就附表五所示逃漏稅捐部分既未成立犯罪,則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如上開所示未經起訴之事實,即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自非本件起訴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呂舒雯、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開立發票部分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9-10月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07,600
15,380
150,75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86,600
14,33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60,000
13,000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93,300
14,665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74,500
13,725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01,700
10,085
105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35,000
11,750
105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88,500
14,425
105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96,200
9,810
105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6,600
12,330
105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11,100
10,555
105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13,900
10,695


小計
307,600
15,380

2
105年
11-12月
105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13,864
10,693
75,00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8,756
14,93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105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46,853
12,343
105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49,770
12,489
105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35,789
11,789
105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54,968
12,748


小計
1,500,000
75,000

3
106年
7-8月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69,543
13,477
150,999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38,549
21,927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475,389
23,769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04,895
10,245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54,865
17,743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00,544
15,027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581,692
29,085
10607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94,523
19,726


小計
3,020,000
150,999

4

10610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QB00000000
800,500
40,025
75,05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0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QB00000000
700,500
35,02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小計
1,501,000
75,050

10610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800,780
40,039
70,289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0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605,000
30,25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小計
1,405,780
70,289

5
106年
11-12月
106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27,728
21,386
149,373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97,512
29,876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106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93,706
24,685
106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99,540
24,977
106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71,578
23,579
106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97,405
24,870


小計
2,987,469
149,373

10611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71,362
13,568
75,108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1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10,198
10,51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10611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57,332
12,867
10611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44,106
12,205
10612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303,194
15,160
10612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15,953
10,798


小計
1,502,145
75,108

6
107年
1-2月
10701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520
50,026
50,026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000,520
50,026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甲○○、林宏達、庚○○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6年
1-2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51,750
17,588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50,100
22,505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00,200
20,010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80,000
14,000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70,180
13,509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12,380
20,619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25,880
21,294
106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13,510
20,675


小計
3,004,000
150,200

2
106年
3-4月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000,000
50,000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000,000
50,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50,040
12,502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10,000
10,5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80,000
9,000
106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00,040
10,002
106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60,000
8,000


小計
1,000,080
50,004

3
106年
5-6月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13,520
20,675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51,750
17,58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50,100
22,505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76,900
18,845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00,200
20,010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10,950
20,548
10606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77,100
18,855
10606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16,000
20,800
10606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05,480
15,274


小計
3,502,000
175,100

4
106年
9-10月
10610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00,340
25,017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0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QB00000000
600,450
30,02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小計
1,100,790
55,040

5
106年
11-12月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80,254
24,013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385,025
19,251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00,254
20,013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25,878
21,294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22,000
26,100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58,445
22,922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66,587
23,329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88,054
29,403


小計
3,726,497
186,325

6
107年
1-2月
10701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008
50,000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1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00,050
40,00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702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489
50,024
10702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69,453
43,473


小計
3,670,000
183,500

7
107年
3-4月
10703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135,000
56,750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3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280,000
64,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703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290,000
64,500


小計
3,705,000
185,250

8
107年
5-6月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450
25,023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00,480
35,02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04,800
30,240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00,570
20,029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75,350
23,768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350
25,018


小計
3,182,000
159,102

9
107年
7-8月
10707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00,500
25,025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7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00,050
30,00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甲○○、林宏達、庚○○


小計
1,100,550
55,028


附表二、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庚○○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2]偵九卷P55-60、P61-66、P68、[追2]偵二卷P91-95、[追2]本院卷二P22-29、[追2]本院卷三P51-60、P91】
證人共同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偵三卷P227-245(同偵二十一卷P5-23)、偵二十一卷P49-58、P177-181、P233-238、P241(同偵二十六卷P287-294)、P249-255(同偵二十三卷P383-389)、P275-276、偵九卷P222-230(同偵二十六卷P160-168)、[追2]本院卷P482-508、[追2]本院卷二P299-365、P380-465、P487-524、P536-575、[追2]本院卷三P10-37、P50-84、P98-114、P122-153、P166-201、P232-234、P239-265】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壬○○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一卷P665-667、偵二卷P287-291、[追2]偵十卷P97-104(同偵二卷P295-303)、P105-107(同偵二卷P305-307)、P131-132、134-138(同偵五卷P103-104、P106-111)、[追2]偵一卷P435-437(同[追2]偵五卷P267-269;[追2]偵七卷P5-7)、[追2]本院卷二P22-29、P559-575、P577】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二卷P323-327、[追2]偵十卷P109-118(同偵二卷P333-343)、P119-121(同偵二卷P345-347)、P123-128(同偵五卷P7-12)、P131-134、P136-137、P139(同偵五卷P103-106、P108-109、P113)、[併1]偵一卷P439-441(同[追2]偵五卷P749-751;偵二十四卷P189-191;[追2]偵七卷P437-439)、[追2]偵七卷P9-11、[追2]本院卷二P22-29、P538-559、P581】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子龍於本院之證述【[追1]本院卷P298-355、P594-601、P603】
⒍證人王雪芳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六卷P391-395】
⒎證人黃淑樺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一卷P371-372】
⒏證人黃蘇美玲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六卷P413-417(同[追2]偵八卷P471-473)】
⒐證人丙○○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2]偵一卷P307-313(同[追2]偵五卷P143-149;[追2]偵六卷P289-295)、[追2]偵五卷P183-187(同[追2]偵六卷P329-333)、[追2]偵五卷P197-201(同[追2]偵六卷P621-625)、偵九卷P499-501、[追2]本院卷三P125-141、P155】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2]調查卷P97-106】
⒉捷瑋國際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追2]偵二卷P49-70】
⒊捷瑋國際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追2]偵二卷P49-70】
⒋捷瑋國際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進項)【[追2]偵二卷P73-76】
⒌捷瑋國際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銷項)【[追2]偵二卷P79-87】
⒍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108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2]偵五卷P141】
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追2]偵五卷P157-160(同[追2]偵一卷P321-324)】
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追2]偵二卷P7-10(同[追2]調查卷P137-140;[追2]偵六卷P281-284)】
⒐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追2]偵二卷P17-19】
⒑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追2]偵二卷P23-41】
⒒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追2]偵二卷P45】
⒓勞動部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總表【[追2]偵二卷P101-102】
⒔稅務管理系統經濟部資料查詢作業-捷瑋國際有限公司【[追2]偵二卷P103-105】
⒕申購發票查詢結果-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追2]偵五卷P161】
⒖維銘工業有限公司108年6月11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2]偵五卷P219】
⒗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108年8月7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2]偵五卷P221】
⒘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107年1月5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2]偵五卷P261】
⒙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5年10月24日廠商對帳單【[追2]偵五卷P757】
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2月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9104號刑事案件檢附之涉案證據【[追2]偵六卷P3-273】
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2]偵六卷P7-14(同[追2]調查卷P59-65)】
瑞展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追2]偵六卷P27-30(同[追2]調查卷P77-8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2]偵六卷P4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資料【[追2]偵六卷P47-14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1至108年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101至107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追2]偵六卷P147-192】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2]偵六卷P231-273】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銷項)【[追2]偵六卷P525-53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異常銷項憑證(部分)清單【[追2]偵七卷P21-27(同[追2]偵七卷P43-4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11月6日委託書【[追2]偵七卷P33】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6月6日提出之說明書【[追2]偵七卷P5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5月提出之申請書暨附件資料【[追2]偵七卷P53-36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6月20日提出之108年度1-2月更正申報說明書暨附件資料【[追2]偵七卷P361-368】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6月20日提出之103年度至105年度更正申報申請書暨附件資料【[追2]偵七卷P369-434】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2]偵九卷P7-8】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渉嫌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2]偵九卷P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477號函文【[追2]偵九卷P53】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00年9月至107年7月開立不實發票彙總表【[追2]偵九卷P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2月2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9450號函暨檢附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2月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9104號刑事案件等資料【[追2]偵十卷P73-9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蒞字第7914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一P527-535(同[追2]本院卷二P123-131)】
被告庚○○之辯護人蔡佳渝律師於109年7月30日提出之刑事辯護狀暨檢附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6日函文【[追2]本院卷一P537-539】
被告庚○○之辯護人蔡佳渝律師於109年8月7日庭呈之補繳稅款資料【[追2]本院卷二P37-41】
庚○○108年7月31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追4]本院卷二P140】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庚○○【[追4]本院卷二P141-14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2月26日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二P181-19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110年度蒞字第9377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三P285-29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2]本院卷三P397-3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3號函暨檢附之聖釭公司、台南振昌公司及正州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2]本院卷三P399-4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附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2]本院卷三P401-492】

附表三、扣押物品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於108年8月1日上午7時27分至10時5分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5(庚○○之住所)經庚○○同意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0000000000號白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庚○○
6-1
2
0000000000號黑色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庚○○
6-2
3
貸款資料
1份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3
4
106年2月份李經理外費用明細
1份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4
5
匯款資料
1份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5
6
匯款資料
1份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6
7
匯款及貸款資料
1份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7
8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8
(暫發還)
9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捷瑋國際有限公司
6-9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1
106年
1-2月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51,750
17,588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50,100
22,505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00,200
20,010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80,000
14,000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270,180
13,509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12,380
20,619
106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25,880
21,294
106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13,510
20,675


小計
3,004,000
150,200

2
106年
3-4月
10604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000,000
50,00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小計
1,000,000
50,000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50,040
12,502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10,000
10,500
106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80,000
9,000
106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00,040
10,002
106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60,000
8,000


小計
1,000,080
50,004

3
106年
5-6月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13,520
20,675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51,750
17,588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50,100
22,505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76,900
18,845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00,200
20,010
10605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10,950
20,548
10606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77,100
18,855
10606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16,000
20,800
10606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05,480
15,274


小計
3,502,000
175,100

4
106年
9-10月
10610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QB00000000
500,340
25,017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610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QB00000000
600,450
30,023


小計
1,100,790
55,040

5
106年
11-12月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80,254
24,013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385,025
19,251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00,254
20,013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25,878
21,294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22,000
26,100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58,445
22,922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466,587
23,329
106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QS00000000
588,054
29,403


小計
3,726,497
186,325

6
107年
1-2月
10701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008
50,00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701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00,050
40,003
10702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489
50,024
10702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69,453
43,473


小計
3,670,000
183,500

7
107年
3-4月
10703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135,000
56,750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703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280,000
64,000
10703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AN00000000
1,290,000
64,500


小計
3,705,000
185,250

8
107年
5-6月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450
25,023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700,480
35,024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604,800
30,240
10705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00,570
20,029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75,350
23,768
10706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350
25,018


小計
3,182,000
159,102

9
107年
7-8月
10707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00,500
25,025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追2]本院卷三P397-398、P487-489】
10707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EH00000000
600,050
30,003


小計
1,100,550
55,028


附表五、無罪(即捷瑋公司取具)部分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元)
主文
1
106年
7-8月
10607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10,500
15,525
0
庚○○無罪。

10607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21,500
11,075
10607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00,200
15,010
10607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60,100
13,005
10608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00,900
15,045
10608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07,200
15,360
10608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PL00000000
300,200
15,010


小計
2,000,600
100,030

2
107年
1-2月
1070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00,500
40,025
0
庚○○無罪。
1070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850,000
42,500
1070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008
50,000
10702
傑品科技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19,472
50,974


小計
3,669,980
183,499

10702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000,520
50,026


小計
1,000,520
50,026

3
107年
5-6月
10706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CL00000000
500,350
25,018
0
庚○○無罪。
10706
金陽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CL00000000
480,750
24,038


小計
981,100
49,056


附表六、罪數
編號
被告
主文
刑度
罪數
1
庚○○
[捷瑋]
負責人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18

附表七、卷目對照表
1.[追2]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同[併1]調查卷)
2.[追2]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451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一卷)
3.[追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06號偵察卷宗
4.[追2]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一)偵察卷宗(同[併1]偵二卷)
5.[追2]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二)偵察卷宗(同[併1]偵三卷)
6.[追2]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98號偵察卷宗
7.[追2]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一)偵察卷宗(同[併1]偵四卷)
8.[追2]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二)偵察卷宗9.(同[併1]偵五卷)
10.[追2]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63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六卷)
11.[追2]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偵察卷宗
12.[追2]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七卷)
13.[追2]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八卷)
14.[追2]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1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九卷)
15.[追2]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2號偵察卷宗
16.[追2]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3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十卷)
17.[追2]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一)
18.[追2]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二)
19.[追2]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三)
20.[追2]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四)
21.[追2]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五)
22.[追2]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