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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3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宏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施鈴音
被      告  鍾少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死亡,就刑事案件應為不受理判決,而就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表示不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