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上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源 被   告 郭耀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