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被 告 金園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紹軒
上 二 人
張佩珍律師
茆臺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如「民事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三、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四、經查:被告黃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不受理及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周宛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