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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      告    金園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紹軒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張佩珍律師
            茆臺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如「民事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四、經查:被告黃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不受理及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