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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附民更二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更二字第1號
原      告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融

被      告  姬禹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更二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包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姬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