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新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新吉犯
竊盜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捌元,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新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
暨兼衡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
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自承所竊得之財物,經其變賣後得款現金新臺幣(下同)3,148元(參見警卷第9頁,聲請
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誤植為3,147元,應予更正),則該3,148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266號
被 告 郭新吉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新吉前有毒品、妨害兵役、竊盜、強盜等前科紀錄,
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10年3月13日凌晨3時3分許至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陳瑋君擔任經理之南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抽水馬達底座、軸封座、軸承、扇葉等物(均經扣案且發還陳瑋君),並將之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手後即駕駛前揭小貨車離開現場,並於同日將上開物品載往劉俊杰擔任會計之鴻耀資源回收場(下稱鴻耀實業行)與黃眉雅擔任會計之東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岡公司)出售,共得款新臺幣(下同)3,148元。
嗣陳瑋君發現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新吉於偵查中經
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郭新吉於警詢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陳瑋君、黃眉雅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劉俊杰、郭榮宗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領據目錄表;東岡公司收受廢鐵登記表、過磅單;鴻耀實業行收受物品登記表、收據、切結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暨現場照片共1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出售上開竊得物品所獲之未扣案3,147元,均經花費殆盡,業經被告自陳在案,有被告警詢筆錄
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檢察官 吳 惠 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俊 頴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