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詠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宗明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吳建霖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500號),
嗣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
本件被告詠先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明、吳建霖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