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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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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詠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宗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國欽律師
            蘇清水律師
            陳佩琪律師
被      告  吳建霖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50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
本件被告詠先股份有限公司、蔡宗明、吳建霖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