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銘
邱平順
劉耀鴻
上 一 人
陳敬于律師
被 告 曾文生
鄭育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許荄棟
陳世和
蔡瑞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林源澈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鄭安展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陳建政
潘信發
之2(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中春
李人中
張簡春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黃雅慧律師
被 告 謝志成
余木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吳水興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歐周何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被 告 陳冠文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巧如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及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0、12、13、14關於「陳昱勳」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0、12、13、14關於「陳昱勳」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