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楊曾鑾
楊雅勝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陳秀真
張俊男 (已殁)
甲朝旭
郭明勳
廖鐿誠
陳侹語
姚宇鴻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110年訴字第114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係以
刑事案件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又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
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等主張就西港案地遭棄置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被告陳秀真、張俊男(已殁)、甲朝旭、郭明勳、廖鐿誠、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鏵應與被告林雲弘、黃必成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被告陳秀真、張俊男、甲朝旭、郭明勳、廖鐿誠、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鏵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之被告,亦無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代理人、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之
適用,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並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