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邱榮宗
被 告 李泰年
被 告 惠山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泰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