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張原愷
被 告 崧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素禎
上列原告因被告蘇育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育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