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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3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張原愷 

被   告    崧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素禎 
上列原告因被告蘇育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育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