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麒耀
被 告 王儷穎
上列被告王儷穎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第8號(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6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傅宜強、楊宥齊(原名楊載威)、莊梅子(原名莊肖梅)、沈綮勝、江哲瑋、羅佳偉部分另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