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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2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鎧勛



            陳俊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空氣槍壹枝、彈夾內裝填CO2鋼瓶壹枝、CO2鋼瓶肆枝、鋼珠貳包均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林見葳、張淑曄、林金杏、陳和順、億進寢具企業有限公司、周于皓對被告梁鎧勛、陳俊瑋提出告訴之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六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6份可稽(見審卷第147、149、151、163、165、16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空氣槍1枝、彈夾內裝填CO2鋼瓶1枝、CO2鋼瓶4枝、鋼珠2包,均為被告梁鎧勛所有而供實行本件犯行使用之物,為被告梁鎧勛供承在卷,本件雖諭知公訴不受理,仍應依上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於同扣案之行車紀錄器隨身碟1個(起訴書誤載為記憶卡1張),係為本案證物,並無助益犯罪之實行而與本件犯行具有直接關連之性質,自不宜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533號
  被   告 梁鎧勛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俊瑋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鎧勛與陳俊瑋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聯絡,由梁鎧勛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俊瑋及無犯意聯絡之吳純妤(另為不起訴處分),再由梁鎧勛或陳俊瑋分持非制式空氣槍1枝,於民國111年1月16日凌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射擊鋼珠彈之方式,毀損林見葳、張淑曄、林金杏、陳和順、億進寢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億進公司)、周于皓等人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為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經梁鎧勛同意搜索,在上開自小客車內,扣得空氣槍1枝、彈夾內裝填CO2鋼瓶1枝、CO2鋼瓶4枝、鋼珠2包及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張。
二、案經林見葳、張淑曄、林金杏、陳和順、億進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建志)、周于皓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梁鎧勛之自白
    待證事實:坦承犯罪事實。
  ㈡被告陳俊瑋之自白
    待證事實:坦承犯罪事實。
  ㈢告訴人林見葳、張淑曄、林金杏、陳和順、周于皓及告訴代理人陳建志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遭毀損。
  ㈣證人吳純妤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證述被告2人持空氣槍亂射擊之事實。
  ㈤證人史鉦謦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證述於111年1月29日前大約1-2個禮拜,發現億               進寢具之玻璃窗破損。
  ㈥空氣槍1枝、彈夾內裝填CO2鋼瓶1枝、CO2鋼瓶4枝、鋼珠2包
    待證事實:被告2人犯罪所用之物品。
 ㈦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多張及錄音譯文1份、行車路線圖1張、現場及物品毀損照片多張
    待證事實: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被告2人所犯法條:
  ㈠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㈡被告2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
    被告2人所犯上開6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請分論     併罰。
四、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臺南市東區
告訴人
遭毀損物品
下手者
1
04:36
崇德七街59號前
林見葳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駕駛座車窗及左後角窗玻璃
梁鎧勛
2
04:36
崇德七街65號對面
張淑曄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左側前後車窗玻璃
梁鎧勛
3
04:36
崇德七街65號對面
林金杏
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左前車窗玻璃
梁鎧勛
4
04:36
崇德七街12號前
陳和順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前擋風玻璃、左前車窗玻璃及左後車窗玻璃
梁鎧勛
5
04:38
崇德路與中華東路3段路口
陳建志
億進公司文化店
玻璃櫥窗1面
陳俊瑋
6
04:41
崇德路160號旁
周于皓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左前駕駛座車窗玻璃
梁鎧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