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6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東霖



            杜總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4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東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總鎭無罪。
    事  實
一、緣杜東霖與黃勻虹之胞妹黃月鈴間,就臺南市○○區○○路○段00號2、3樓有裝潢工程款糾紛,黃勻虹係臺南市○○區○○路○段00號1至3樓之所有權人。杜東霖欲向黃月鈴追討上開裝潢工程款項,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4時許,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內追討上開裝潢工程款項(所涉侵入住宅部分,經檢察官另為起訴處分),見該處正在進行油漆等裝修工程,杜東霖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手持鋼材及徒手敲打破壞該處1樓牆壁,致該處牆壁油漆毀壞失去美觀功能,足生損害於黃勻虹。
二、案經黃勻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杜東霖主張:告訴人黃勻虹於警詢及檢事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黃月鈴、賴帝任、黃建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109年12月8日17時52分至54分所拍攝之照片5張,不同意列為證據使用。其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91頁)。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本院並未引用告訴人黃勻虹於警詢及檢事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黃月鈴、賴帝任、黃建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自無庸贅述該等供述有無證據能力之理由。
(二)物證之調查證據方法應將證物提示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使其辨識,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在別無證據證明照片有偽造變造或不法取得之情形下,法院復於審判程序中踐履提示照片供辨識之程序,該照片即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引用之109年12月8日17時52分至54分所拍攝之照片5張,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用,且查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非法方式取得,或經偽造、變造等不法情事,復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當庭提示供檢察官、被告杜東霖辨識及表示意見,其內容核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關聯性,是上開照片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判決所引用其他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不含前開證據能力爭執部分),因檢察官、被告杜東霖於本院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杜東霖固坦承於上開時間,進入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內約20秒,惟矢口否認有毀損之犯行,辯稱:監視器拍到我兩手空空進去,我要如何破壞水泥牆、裝潢牆,我本身就是做裝潢牆的師傅,不可能徒手破壞這種牆,就算打破,手也會流血。我進去22秒有辦法破壞十幾處嗎云云。經查:
(一)被告杜東霖確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進入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內約22秒之事實,業據被告杜東霖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85頁),核與證人黃月鈴、賴帝任、黃建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7至44頁),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置於本院卷一第155頁證物袋內)、本院勘驗該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81至282、285至292、347至359頁),認屬實。
(二)系爭建物1樓牆壁油漆於109年12月8日下午遭毀壞,失去美觀功能,於同日拍照存證之事實,業據告訴人黃勻虹於審理時指證明確(見本院卷二第8至16頁),並有告訴人提供109年12月8日17時52分至54分所拍攝之牆壁油漆毀損照片5張(見偵二卷第211至213頁)在卷可查,亦堪認係真實。
(三)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系爭建物外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可見被告杜東霖走進系爭建物1樓內,於畫面時間0分4秒(即監視器時14時25分54秒)時進入該屋右方走道, 0分8秒黃建彰雙手背於後方,走進屋內,0分12秒賴帝任進入屋內。0分28至30秒間一群人(杜東霖、黃月鈴、賴帝任、黃建彰)陸續從屋內走出至門口,有前揭勘驗筆錄(內容如附表一)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且被告杜東霖亦坦承畫面中黑色上衣男子即為其本人,堪認被告杜東霖進入屋內後,證人黃建彰、賴帝任陸續進入系爭建物內,於杜東霖走出屋外時,證人黃月鈴、賴帝任、黃建彰隨後步出該建物,堪認於被告杜東霖進入屋內時,證人黃月鈴、賴帝任、黃建彰等人亦有在系爭建物內。
(四)在場證人之證述如下:
 1.證人黃月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2月8日當時妳看到的狀況是如何?)那天1樓有工程在做,2樓的部分有要裝玻璃,被告杜東霖來鬧,出很大的聲響,我就看到他在這邊推工人的梯子,敲打牆壁,1樓有一面水泥牆,有一面牆是輕隔間矽酸鈣板的牆,他兩面都刮傷、撞傷。他進來就是亂敲、亂推、亂踢人家一樓工人的工具,梯子還有掛在梯子上面有工具包、一些工具之類的。(被告杜東霖用什麼破壞牆壁?)在我的角度看不到他是否有拿東西,但依牆壁受損的狀況,應該是有用什麼東西去刮過。(當日有一段錄音是否是妳錄的?)錄音我是有錄,但我不知道拿出去的是否我錄的那一段,那天1樓有好幾組工人在工作。(提示109年12月8日牆壁照片,妳剛說兩面牆有被破壞的痕跡,我們從照片上看,妳可否分得出來是哪兩面牆?)右邊那張是水泥牆,左邊那張應該是矽酸鈣板的牆。(當天被毀損的是否是這兩面牆?)是,兩面都有毀損。矽酸鈣板那個是用徒手去敲,它就會破、有裂痕的。我那時候是站在靠近牆的裡面的樓梯那個角度,他徒手敲矽酸鈣板,我有看到,而且不只一下,至少二下、三下。(提示本院卷一第356頁,後來杜東霖出來,妳也跟著一起出來後,還有一位穿橘色衣服的這位小姐是何人?)她也是在1樓工作的。(當庭播放【檔名:嚇工班破壞喊要拆自賠】的錄音。這個錄音是否妳提供的?)很像是我錄的。(錄的時間跟地點?)12月8日事發當時,我錄的跟這個很像,但我不確定這個是否我錄的。我也有錄。是12月8日當時的,那一天在工作時,他們來亂的那一天。(有好幾聲「碰!碰!」的聲音,那是什麼聲音?)如我剛講的,被告杜東霖有推梯子,裡面有一個梯子,上面有工具,還有他徒手去敲矽酸鈣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至23頁)。
 2.證人黃建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我們是在門口做地板,杜東霖就帶一群人過來。杜東霖一來就是衝進去,先踢倒梯子,往牆壁敲。(你有看到杜東霖拿何物往牆壁敲?)鋼材。(請播放監視器錄影畫面,這個是否是你?)是,這個是我。(你是否是藍色衣服第一位?)是。是有聽到聲音,我才跟進去,我本來沒有進去。(你看到的情形是否就如同你剛說的?)是。(被告杜東霖問:監視器可以看到我兩手空空進去,我何來拿鋼條去毀損牆壁?)我是聽到他有敲聲音我才進去的,他東西放下來我沒看到。我看到杜東霖衝進去踢梯子,梯子就很大聲,就進去一直敲,我聽到聲音,我們才會跟進去。我最後看到他就是破壞矽酸鈣板那一面,那一面我親眼看到他用徒手去撞牆壁,他還在甩手。(你剛是否有說他用鋼條?)我聽到聲音是鋼條的聲音沒錯。(你有無看到?)那時我沒看到,我是聽到聲音我才過去。(聽到聲音?)是,聽到牆壁「鏗!鏗!鏗!」的聲音,我才進去。(你有無看到他拿?)進去時已經沒看到,我只有看到他出來前徒手去撞矽酸鈣板那一面牆。(到底有無看到拿鋼材敲1樓的牆壁?)沒看到。(你說他拿鋼材敲1樓的牆壁,是否是因為你聽到聲音?)是,我是聽到聲音。(你是聽到聲音,認為他拿鋼材去敲牆壁?)是。我是聽到聲音。(你聽到聲音,你如何確定是鋼材?)他在敲牆壁的聲音是不一樣,「鏗!鏗!鏗!」。(你如何會聽到聲音就認為他是拿鋼材?)鋼材撞到牆壁的聲音。(當庭播放錄音,是否是12月8日當時裝潢工程發生事情的現場的錄音?)是。(你剛有說杜東霖有用手去撞矽酸鈣板?)是,剛才照片有。(提示12月8日現場照片,你說的這5張照片?)左手邊的矽酸鈣板凹進去,我有看到他用手去敲。(右半邊這個照片?你可否確認是何時造成的?)一樣也是他那時候造成的。只是我沒有親眼看到,我就聽到。這個是敲完後拍的。(下面這兩張是否也是?)這個要請我們油漆賴帝任比較清楚,我是跟他配合沒錯,但我是都交給他做,我是負責在他旁邊做他助理的。(你是賴帝任的助理?)是,我請他來做,我們兩個是配合,做的部分是賴帝任做。(第5張在第213頁,你是否可以確定也是12月8日當天造成的?)是,這些都是。(剛你看監視器畫面下方,杜東霖帶來的人他有擺放工具到地上,你說的「碰!碰!碰!」是否是指這個的聲音?)不是。剛才的錄音不是這個的聲音。不是放工具的聲音。(被告杜東霖問:我徒手進去,何來有金屬碰觸的聲音,證人說我有拿鐵條,他說我徒手破壞矽酸鈣板的輕隔間,還有水泥牆,為何我的手沒有受傷?)他徒手敲那個不是水泥,那個只是一個板子,那個板子還沒有做之前,它的硬度沒有那麼高,他用徒手敲下去,他是不會受傷。(被告杜東霖問:徒手如何把水泥牆毀損,如何把裝潢牆壁弄破?)牆壁是乳膠漆,它還沒有乾之前它很脆,它的硬度還沒好,因為它才剛做完,敲的時候它會脆掉,因為它沒有完全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至34頁)。
 3.證人賴帝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播放當日監視器畫面,12秒出現的那個人是否是你?)是,我在外面忙。我聽到裡面乒乒乓乓大小聲,當作是發生何事,我們要關心一下、看一下。(你進去看之後,你看到什麼?)我是沒有走到最裡面,我有看到最後,走出來的是杜東霖。(你看到他如何?)我就看到他拿一支從矽酸鈣板的牆壁打下去,很大一個洞,一邊打一邊走出來氣呼呼。(他拿什麼東西,你是否知道?)我是沒有看那麼清楚。(是否他有打矽酸鈣板的牆壁?)有,影片這裡,矽酸鈣板連接進去。(連接進去那條走廊,你是否是說走廊?)那個走廊,他進去裡面,他出來用腳踩、用手打。(你是否說沿路打那個走廊?)這個有打,旁邊牆壁也有打,這個是我有看到的,我只看到這部分。(你有無看到他有拿工具打,還是只有看到用手打,你看到是哪一部分?)我看到的是他用手直接敲打,用手打、用腳踩,我是沒有看到他拿什麼東西,只知道牆壁進去看時整個都毀損很嚴重。(原本他沒有進去之前,牆壁是否沒有毀損很嚴重?)是,牆壁都已經用好了。(是否是你已經補好了?)原本牆壁都好了。(那個牆壁是否是你補的?)那是我做的。(你是否知道原本是好的?)我知道,裡面完工了我才做到外面。(12月8日你聽到乒乒乓乓,你進去後,是否發現牆壁又被毀損?)是,進去看整個牆壁就很多洞了。依我做油漆的經驗來看,用東西打的,用手不可能打到那麼大一個洞。(矽酸鈣板的部分,你是看到?)矽酸鈣板我是親眼看到,用腳踩、用手打,我在煩惱他手是否會痛,矽酸鈣板很硬的。(提示109年12月8日毀損照片,你是說哪一張是矽酸鈣板?)左邊這一張是矽酸鈣板,這個洞我記得,用手敲打的。這個洞也是我補的。(右邊那張照片?)這個洞是牆壁,牆壁原來已經油漆好,整個油漆的很漂亮,都是新的,他進去出來,那是後面又刮平,不然整個牆壁都裂開,這不是用拳頭打的,不會打到這樣,一定用東西打的。(往下一張照片,這兩張照片是哪裡?是矽酸鈣板還是水泥牆?)右方這張下面有一個腳路(台語),因為這是我做的工作,我做的我知道,這是腳路鐵條板,這裡有兩個不同色澤,上面破了很多洞,這都是他進去出來出現的東西。這張是水泥牆,我看到下面有腳路,要看腳路才知道,當初他那天來時,牆壁都做好了,剩矽酸鈣板還沒做,我就認腳路就知道,我們油漆的正常程序就是油漆完,最後才有做腳路,腳路一定是最後做的,我們就是腳路完成,全部都已經好了。(這個牆就是否是你在負責的?)是,我對這間印象很深,因為做三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6至40頁)。  
(五)再者,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案,結果如附表二,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4至327頁),被告杜東霖供承男聲A為其聲音(見本院卷一第326頁),可知被告杜東霖確有以台語稱:「你們都不要做啊!」後,有物品碰撞聲,再3次稱「都不要做啊!」後,又有物品碰撞聲後,女聲B稱:「報警,報警...,幫我報警,叫警察。」,被告杜東霖稱:「沒有問題嘛!十幾萬而已嘛!」之時及其後,亦有物品碰撞聲之情形。本院審酌證人黃建彰、賴帝任與被告杜東霖互不相識,此間自無仇隙,且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具結作證,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誣陷被告杜東霖之情形;況其等所述內容互核亦相符合,並有前揭監視器錄影畫面、錄音檔案可佐,堪認證人黃月鈴、黃建彰、賴帝任等人上開所證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六)被告杜東霖雖否認有何毀損犯行,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提出,於案發後員警到場處理時,由其姪女在屋外騎樓錄影之光碟1片,欲證明其未進入系爭房屋內,本院勘驗該光碟,結果如附表三,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1至323頁),於檔案時間1分50秒至2分21秒間,證人黃月鈴與另名身穿橘紅色衣服之女子,同時舉起左手指向屋內,異口同聲說:「他來破壞了牆壁。」等語。該錄影內容已見員警在場,被告杜東霖於員警到場後,雖未進入屋內,然依附表一所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杜東霖於警方到場前確有進入系爭建物內,已如前述,故其提出其姪女在屋外騎樓錄影之光碟1片,無足為被告杜東霖有利之認定。
(七)被告杜東霖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表示:我們沒有進去屋內,一樣有員警在現場,我們只是在騎樓,我們沒有破壞等語(見警卷第5頁、偵二卷第107頁),於111年7月25日準備程序時表示:我沒有進去過,我在騎樓,談何毁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於111年10月3日準備程序之初仍辯稱:光碟可以證明我沒有進入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頁)。直至本院勘驗案發時系爭建物外之監視器光碟後,始改口辯稱:有進去要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2頁),所辯前後不符,也使本院難以相信被告所說未破壞的辯解。
(八)被告杜東霖雖傳訊證人陳岑榜、杜政翰欲證明其沒有毀損行為,惟查:
  1.證人陳岑榜雖到庭證述:(被告杜東霖問:我有無手持東西要進去破壞?)無,當天有叫警方到場。我們剛要進去一樓大廳,業主就說要告我們侵入民宅,我們就馬上出來。(提示證人陳岑榜110年6月18日警詢筆錄,你說「我根本沒有進入拆除,只有在騎樓跟員警及業主在交談」,是否如此?)是。(你只有在一樓外面,而杜東霖有進入?)是。(有無親眼看到杜東霖進入後做何事?)有,我看到杜東霖進去叫業主。(如何親眼看到?)我在門口騎樓,騎樓是開放式的。(進入該建築物後有一條巷道要走進去,你要如何看到?)看得到。(播放12月8日下午14時左右兩個監視器影像)第一個影像沒有拍到我,第二個影像身穿土黃色上衣的是我,我在外面清理廢除物。(你係後來才出現的,是嗎?)我們一起去的,我們坐同一輛車要向業主請款。(但你是後來才出現在騎樓的?)是,當時還有一些廢除物在外面,所以我在那裡整理垃圾。監視器有死角,我可能是在監視器下面看到,這也是合乎常理的事情。(這邊有一個屏風,能否看到有人在屏風後面做什麼事?)可以,那邊只是走道而已。(裡面有無發生何事?)沒有,他進去請業主,業主不同意付款,就一直亂告我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4至176頁)。
  2.證人陳岑榜到院證述之內容,不僅與其於檢察事務官詢時證稱:我們都只有在騎樓,沒有進入屋内,當時也有警察在場等語(見偵二卷第107至108頁)不同。且依監視器畫面內容證人陳岑榜係於被告杜東霖走出系爭房屋後,始自畫面左側出現在騎樓,依其出現之方向、角度,根本無從看見屋內之狀況,故證人陳岑榜到院證述之內容,完全係在迴護被告杜東霖之詞,無從作為有利被告杜東霖之認定。
 3.證人杜政翰到庭證述:(被告杜東霖問:我那天有無手持鐵棍進入破壞?)無。警察在那邊叫我們不要進去。(被告杜東霖問:當時你有無在現場?)有。警察也有在現場。(被告杜東霖問:有無看到我手持東西破壞裝潢牆、磁磚、水泥牆?)無。(那天有無進入臨安路一段88號裡面?)無。那天警察叫我們不要進去。(你是警方到場後才到的?)警察在我後面,我在她家外面跟她講工程款的問題。(杜東霖有無進入臨安路一段88號裡面?)應該是有進去,杜東霖進入時警察在場就叫他不要進去。(你看到杜東霖進去時,警方已經到場了?)是。(警方到場前,杜東霖有無進入臨安路一段88號?)無。當時談工程款談不攏,我報警,警察才來,接著我弟弟來,警察叫我弟弟不要進去,怕對方告侵入民宅。(你看到杜東霖進去時警察已經來了?)是。(警察到場前,有無看到杜東霖進去?)無。(播放109年12月8日監視器影像。(哪一位是你?)第一個監視器影像00:29放下工具袋的是我,後來就沒有再出現了。(有無看到杜東霖進去?)我放下工具袋就去車上拿工具,我沒有注意那邊發生何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至180頁)。
  4.證人杜政翰前揭證述:杜東霖進入時警察在場就叫他不要進去等內容,與監視器錄得之內容不符,且證人杜政翰並無進入系爭房屋內,其對於被告杜東霖進入系爭房屋內有無毀損實無從知悉,故證人杜政翰到院證述之內容,亦不足為有利被告杜東霖之認定。
(九)綜上所述,被告杜東霖所辯上情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杜東霖毀損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杜東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與證人黃月鈴間有裝潢工程款糾紛,其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手持鋼材及徒手敲打破壞該處1樓告訴人黃勻虹所有之牆壁,導致牆壁毀損,因而喪失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勻虹,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黃勻虹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9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總鎭受杜東霖委託向黃月鈴收取上開裝潢工程之款項,杜總鎭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9年12月29日14時32分許,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外,將機車停在該處大聲恫稱:「你竟然敢開店我再找人來砸店」等語,黃勻虹聽人轉述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因認被告杜總鎭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案既認被告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述。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杜總鎭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以告訴人黃勻虹之指訴、證人賴帝任之證述、證人黃建彰於偵查中之證述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杜總鎭固供承受杜東霖委託向黃月鈴收取上開裝潢工程之款項,於109年12月29日14時32分許,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外,將機車停在該處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在路邊聊天,他(指賴帝任)不是屋主,請他去幫我跟屋主說,我弟弟有去做工作,要過年了,讓做工的人好過一點而已,並無說恐嚇的話等語。經查:
(一)雖證人賴帝任於警詢證稱:我問他怎麼又來了,他就很大聲的對診所裡面說,你竟然敢開店我再找人來砸店,然後對方就騎機車離開。(根據黃勻虹於筆錄表示有人恐嚇要去臺南市○○區○○路○段00號中醫診所砸店是否為你所轉述?)我有這樣說等語(見警卷第79至80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是否有親眼目睹被告杜總鎭於109年12月29日14時32分許,騎車前往上開真善美中醫診所,並大聲說「你竟然敢開店我再找人來砸店」等語?)有等語(見偵二卷第8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2月29日下午2點多,你是看到、聽到何事?)我先講日期我沒記那麼多,摩托車騎一臺藍色的機車、胖胖的,那時我正好在做外面,機車停下來,就在那大聲,用粗話罵,他就叫我說不要再做了,說錢沒有要給人家,不要再做了,就叫一聲說「你竟然敢開店,我就找人來砸店」,後來騎摩托車就走了。(你聽到這樣講之後,你有無跟老闆娘講這件事情?)當然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頁)。
(二)然另名在場證人黃建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109年12月29日14時32分許,那天有一個騎機車的人到診所門口對面咆哮,講說他在這邊工作領不到錢,賴帝任好像後來有跟他講話,他咆哮完就走了。(109年12月29日14時30分許,被告杜總鎭是否有說「你既然敢開店,我再找人來砸店」?)這句話我沒聽到。(當時長樂派出所有無派人到場?有無告知告訴人?)有。有,我當天有轉述給告訴人等語(見偵二卷第9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2月29日下午2點多,有一個人騎機車到診所對面咆哮,那天你有無在場?)那天我是在樓上,沒有在樓下。(你如何知道這件事情?)我的工班賴帝任告訴我的。(你是否沒有在現場,沒有看到?)我在樓上。(你有無看到?)沒有。(你是否也沒聽到他們講什麼話?)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
(三)按單一證人之證詞,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即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此法理所當然。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應適用補強性法則之證詞外,其他足以證明所指證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待補強之證言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而應適用補強性法則之證詞,縱先後證述內容一致,仍為單一證人之證言,究非屬該證言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尚不足以謂前後之證詞相互間得作為證明其所指證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48、3330、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證人賴帝任於本案雖非告訴人身分,然僅有單一證人賴帝任證述被告杜總鎭說:「你竟然敢開店,我就找人來砸店」,縱證人賴帝任先後證述內容一致,仍為單一證人之證言,仍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四)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應適用補強性法則之證詞外,其他足以證明所指證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待補強之證言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全案倘僅有人證而欠缺錄音、錄影等科學證據忠實還原現場狀況,則法院就證人作為補強證據之採認時,尤應審慎取捨。本案另名證人黃建彰並未聽聞被告杜總鎭有說前述恐嚇言詞,縱其證述被告杜總鎭當日有騎機車至診所門口對面咆哮,仍無從補強證人賴帝任之證述。
(五)證人即告訴人黃勻虹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何時、地、何人告知你杜總鎭於109年12月29日14時32許,到你所開立診所前叫囂「你竟然敢開店我再找人來砸店」等語?)109年12月1日起我們就開始陸續搬東西進去診所,所以當天我在場,我在裡面看監視器,我知道被告杜總鎭有來,我當天是沒聽到被告杜總鎭講這句話,但應該有這事情,只是我現在想不起來是誰跟我說的等語等語(見偵二卷第9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9年12月29日我有在場,我就是從裡面看到杜總鎭,怎麼又來了。(妳有無聽到他講話?)我聽的聲音是不大。(12月29日杜總鎭有講說「你竟然敢開店,我再找人來砸店」,這句妳有無聽到?)因為我離門口會比較遠一點,人家在門口就會聽到,會告訴我。(當日人家轉述給妳聽,妳是何反應?)我那天才會直接去做筆錄,因為這已經是我第三次看到你們了,我會害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至11頁)。證人黃勻虹所證述關於被告杜總鎭出言恐嚇之情節,係聽聞他人傳述而來,無法補強證人賴帝任證述之真實性。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指被告杜總鎭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犯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杜總鎭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杜總鎭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杜總鎭犯罪,應為被告杜總鎭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光碟名稱:告訴人111年7月29日提出本院卷一第155頁(6月9日附民卷)之檔案光碟
光碟內容:茲勘驗2個檔案,檔名分別為以下:359784_received_0000000000000000、359784_received_0000000000000000檔案
時間長度:34秒、34秒
一、檔名:359784_received_0000000000000000部分:
  1.【圖一、圖二】
   00:04身穿黑色上衣男子(杜東霖)以右手指向屋內,並自大門走入屋內。
  2.【圖三、圖四】
   00:08另一名身穿藍色上衣之男子(B男即黃建彰),雙手背於後方,隨後亦走進屋內。
  3.【圖五、圖六】
   00:12後另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頭戴深色帽子之男子(C男即賴帝任)亦跟在後方進入屋內。
  4.【圖七、圖八】
    00:29一群人從屋內陸續走出至大門口,畫面大門口中央為身穿黑色上衣男子(杜東霖)、其身後為一名身穿藍色長大衣之女子(黃月鈴)、大門右方則為身穿黑色上衣、頭戴深色帽子之男子(C男),而大門口外則係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白色花紋之男子(E男)面對杜東霖在交談。
二、檔名:359784_received_0000000000000000部分:
 1.【圖九】一群人聚在大門口,此時身穿黑色上衣男子(杜東霖)走至大門口外
 2.【圖十】身穿黑色上衣男子(杜東霖)走至大門口外繞了一圈,此時屋內身穿藍色長大衣之女子(黃月鈴)亦同時走出門口,並站在身穿花色上衣之男子(E男)旁邊,面對身穿黑色上衣男子(杜東霖),而身穿黑色上衣男子(杜東霖)則舉起右手指著身穿藍色長大衣之女子(黃月鈴),屋內則又出現一名身穿橘紅色衣服的女子(F女)。
 3.【圖十一、圖十二】此時畫面左方出現另一名身穿短袖淺色上衣之男子(G男),走進屋內後與身穿粉紅色衣服的女子(F女)交談,兩位並走進屋內並消失於畫面中,而同時其他人則相互交談,不久身穿短袖淺色上衣之男子(G男)則又出現於畫面中,並走出大門口。
 4.【圖十三】上述站立於大門口的一群人又同時往屋內走,監視器畫面左上角則顯示案發時間為「星期二14:26:48」。

附表二
一、錄音檔檔名:359453_a0000000嚇工班破壞喊要拆自賠.mp3(7/28告訴人提出之錄音檔)
㈠光碟出處:本院卷證件存置袋(院卷一第155頁)
㈡檔案時間長度:1分21秒
㈢勘驗內容:
男聲A:看要安怎處理?你們都不要做啊!
男聲B:都扛來扛去啦!(聽到碰一聲)
男聲A:唷啦!唷啦!都不要做啊!都不要做啊!都不要做啊!
男聲B:好啦!好啦!(聽到碰一聲)
男聲A:他們要處理啦!
女聲A:ㄟ。
女聲B:報警,報警...(聽不清楚),幫我報警,叫警察。
男聲A:來啊,叫警察來,叫警察來,你爸臺南可以吋(台語音譯) 的啦!
女聲B:先在外面。
男聲C:現在是安怎?
男聲A:OK啊!沒有問題嘛!(聽到碰一聲)十幾萬而已嘛!
男聲B:拆樓拆拆ㄟ。(聽到碰一聲)
男聲A:傢私都給我拿下來!
男聲D:緩緩講,緩緩講,不要這樣,不要這樣。
男聲B:拆一拆,拆一拆。
男聲A:十幾萬而已,我損失的起的。(聽到碰一聲)
男聲D:好啦,好啦!緩緩講。
男聲C:都不要做啊,拆一拆,拆一拆,叫警察來量,還要做?女聲A:等一下,等一下。
男聲B:你們要請,我們不要請啊喔!
男聲A:不用講啊啦!
女聲A:叫警察來。
男聲A:不要緊啦!不用講啊啦!(聽到碰一聲)啊沒有是要安怎尼!
男聲C:去買金紙給她撒啦!
男聲A:不用講啊啦!
男聲B:我們做叫警察來,我們做的部分,我們沒有請,我們跟你們拆,我們的材料拆回來,我們塗牛屎,你叫警察來。
男聲B:看要怎麼處理,我又沒有差。
男聲D:你啊...(聽不清楚)請款安怎,不要跟她壓。
男聲C: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做啊!我東西清回來,OK!你叫警察來做筆錄。
男聲A:來啊,看誰敢進來做工作啊。
男聲A:看誰敢進來做工作,十幾萬而已,我損失的起啦。

附表三:
杜東霖提出之影像檔(光碟出處:本院卷證件存置袋院卷一第103頁)
時間
勘驗內容
檔案時間00:00至01:49
黃月鈴(藍色衣服)、橘色衣服(不知名女子)、值勤員警、及身穿黑色有白色花紋上衣之男子(杜東霖稱綽號:會長)、另一名身穿深色上衣及背心之男子(不知男子)、手持手機在錄影之女子(杜東霖稱是杜東霖的姪女)站在騎樓談論施工的事情,其間夾雜些許爭執。【圖一、圖二、圖三、圖四】
01:50~02:21
男聲A (杜東霖大哥): 啊你這次不可以說,將心比心啦,將心比心啦。【圖五】
女聲A (杜東霖姪女): 人家他也很有誠意要給你折價錢啊,他也沒有很硬。
女聲B (穿橘色衣服女子): 他沒有喔,他沒有喔。女聲A:他剛才有開口說有要給你折價錢啊。女聲B:他不是這樣講的。
女聲C(穿藍色衣服之女子即黃月鈴)舉起左手指屋內說:「他不是這樣講的。你看啦,他還來這邊破壞人家的那個(手指向其左後方的牆壁)女聲B:他來破壞的牆壁。
女聲C:對啦。
身穿橘紅色衣服之女子亦同時舉起左手指向屋內說:「他來破壞了牆壁,然後把地上弄得亂七八糟。」【圖七】
男聲B:現在跟我處理不要緊。
女聲A:地上怎麼用亂七八糟,你們別人進來施工都不會嗎?
男聲A:我跟你說,你只出以後叫人家跟你清,人家後面要跟你們折多少,你叫人家跟你補修,要拆不要緊,我也可以跟你拆,我也可以跟你拆,你有答應沒有,我跟你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