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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志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被      告  鄭育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育宗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