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育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育宗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
刑事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9號),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