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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38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隆盛




            蘇麗香



            林宜萱


前列被告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獻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109年度偵字第2437號、109年度偵字第2441號、109年度偵字第2442號、109年度偵字第2543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訴字第73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丁○○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戊○○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南振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亦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樓盛立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立機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戊○○之外甥黃自立)之實際負責人,總攬盛立機電公司包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就盛立機電公司而言,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丙○○為台南振昌公司及盛立機電公司之業務兼財務經理,丁○○為台南振昌公司及盛立機電公司之會計,就盛立機電公司而言,其等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戊○○、丙○○、丁○○等人均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均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邱名顯(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之會計師;邱友鴻(另行審結)係邱名顯之弟,擔任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台南振昌公司及盛立機電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詎戊○○、丙○○、丁○○為能減少台南振昌公司應負擔之營業稅,為下列犯行:
(一)台南振昌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戊○○、丙○○與邱名顯、邱友鴻共同謀議,由台南振昌公司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另3%作為邱友鴻經手台南振昌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之代價,
  戊○○、丙○○、丁○○均明知台南振昌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所示實際交易,戊○○竟基於使納稅義務人台南振昌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與丙○○、丁○○、邱友鴻、邱名顯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丙○○、丁○○、邱名顯與邱友鴻基於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一所示),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之15日前),自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表彰「台南振昌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台南振昌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台南振昌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使台南振昌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盛立機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台南振昌公司部分:
  戊○○、丙○○、丁○○及邱友鴻均明知盛立機電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台南振昌公司,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台南振昌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二所示),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員,以盛立機電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台南振昌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台南振昌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發票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告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丙○○、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如附表三所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2項)」。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項)」;修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項)」。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等人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所謂主辦會計,是指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至於經辦會計,則是主辦會計以外之其他會計人員。
(二)查被告戊○○為盛立機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依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惟公司之會計事務係由被告戊○○主導及處理,則被告戊○○自屬盛立機電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主辦會計人員;被告丙○○、丁○○均係盛立機電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核被告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丙○○、丁○○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3人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追加起訴書僅論被告戊○○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惟被告戊○○並非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實為台南振昌公司,然被告戊○○既為台南振昌公司之負責人,應論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罪始為妥當,追加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又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丙○○、丁○○等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然被告丙○○、丁○○並非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自無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餘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業已於110年9月29日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丙○○、丁○○上開所犯罪名,無礙於其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法條,附予敘明。
(三)另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一)依據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即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起訴經本院論罪之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四)被告3人就附表一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同案被告邱名顯、邱友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丙○○、丁○○就附表一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與同案被告邱名顯、邱友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3人就附表二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與同案被告邱友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3人就附表一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附表二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五)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被告3人就附表一所示各稅期,均於同一稅期內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各係出於扣抵各該稅期進項稅額之同一目的,基於同一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之法益,於同一稅期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其等就附表二所示各稅期,以盛立機電公司實際並無銷貨予台南振昌公司之事實卻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台南振昌公司逃漏稅捐,其等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戊○○、丙○○、丁○○等人就附表一、二各稅期所犯上開各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3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被告戊○○就附表一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二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其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二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丙○○、丁○○就附表一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二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斷,其等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二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被告戊○○、丙○○、丁○○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同稅期,因申報期間不同,犯意各別,時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五所示)。
(七)爰審酌被告戊○○為台南振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竟為使台南振昌公司逃漏營業稅,而以實際擔任負責人之盛立機電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台南振昌公司逃漏稅捐,及台南振昌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均用以扣抵銷項稅額,申報營業稅,被告丙○○、丁○○、被告戊○○參與之程度,其等此舉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信力,更影響交易秩序,直接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其等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自不可取;另考量其等業已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本案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台南振昌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附表一所示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幫助台南振昌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捐,再斟酌台南振昌公司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罰鍰均已繳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3號函1份在卷(詳本院卷三第399頁)可按,足見被告3人犯後有填補其等行為造成稅捐國庫所生損害之舉;兼衡被告戊○○自陳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台南振昌公司,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至8萬元不等;被告丙○○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台南振昌公司,月收入約5萬元;被告丁○○自陳二技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台南振昌公司,月收入約3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2.審酌被告戊○○係盛立機電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台南振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丁○○分別係盛立機電公司、台南振昌公司之財務經理、會計,其等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等人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被告戊○○等3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均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及使其等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戊○○、丙○○、丁○○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國庫支付5萬元、3萬元、3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戊○○等3人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被告戊○○等3人於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各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供其等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等人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台南振昌公司固有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該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台南振昌公司(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戊○○等3人(自然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3.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皆非違禁物,且非屬被告戊○○等3人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坤城、呂舒雯、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
11-12月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3,598
3,180
有
52,095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6,156
3,808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1,546
1,077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5,478
6,774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798
2,290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2,378
619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7,546
3,877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8
2,284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1,264
2,563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1,745
4,587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159
3,658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5,789
1,789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9,752
3,488
有
101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8,315
3,416
有
101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5,394
3,770
有
101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1,913
3,596
有
101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6,380
1,319
有


小計
1,041,889
52,095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7,864
2,893
有
50,600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0,123
3,006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9,786
1,489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4,234
2,712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8,675
3,934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8,564
3,928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3
2,284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8
2,284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756
1,988
有
10111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1,782
3,589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2
2,284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8,978
3,949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3,120
1,156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68,324
8,416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2,456
623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5,612
3,781
有
10112
福錡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78
2,284
有


小計
1,011,975
50,600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4,871
6,744
有
200,759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4,573
3,229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6,381
2,81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8,500
2,425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78,975
18,94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788
3,68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9,031
2,952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97,315
9,866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5,787
3,28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7,482
6,874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0,348
3,517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0,759
3,038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69,713
13,486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3,019
2,151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5,023
3,251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5,079
2,754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1,059
5,053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081
3,654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0,973
1,04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0,125
1,506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1,781
1,08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1,579
3,079
有
101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0,481
3,524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597
1,580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1,267
2,063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57,865
7,893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4,879
2,744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7,578
1,379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8,458
3,423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7,093
2,855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9,735
4,987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56,764
7,838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1,578
3,079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8,678
2,434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8,423
3,921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1,049
3,552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9,725
3,486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45,687
2,284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1,645
1,582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1,012
3,051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8,123
3,406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74,956
8,748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3,052
3,653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7,159
1,858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1,459
1,073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9,487
3,474
有
101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3,186
1,159
有


小計
4,015,178
200,759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5,457
3,273
有
50,923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0,138
3,507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5,457
2,773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4,019
4,701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7,891
3,395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9,157
1,958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4,893
5,245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1,904
3,595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4,901
1,745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0,485
3,024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57,893
2,895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74,159
3,708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89,157
4,458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8,014
1,401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69,126
3,456
有
10111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5,789
1,789
有
 
 
小計
1,018,440
50,923

2
102年
9-10月
10209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23,879
6,194
有
50,001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4,123
4,206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209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25,282
11,264
有
10209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6,170
3,309
有
10209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99,413
4,971
有
10210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3,457
3,173
有
10210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8,291
1,915
有
10210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5,238
2,262
有
10210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64,802
8,240
有
10210
福錡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9,345
4,467
有


小計
1,000,000
50,001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55,381
12,769
有
350,499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56,788
22,839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55,143
7,757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35,689
16,784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3,478
6,674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47,991
12,400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61,567
23,078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49,434
7,472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3,522
6,676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64,378
13,219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98,345
9,917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30,561
21,528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4,684
6,734
有
10209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39,457
16,973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93,076
9,654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59,101
17,955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45,860
22,293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13,466
10,673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3,249
6,662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00,125
15,006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21,575
11,079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94,571
9,729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66,784
13,339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94,516
19,726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06,725
5,336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8,646
6,932
有
10210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45,897
17,295
有


小計
7,010,009
350,499

3
102年
11-12月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516
3,226
有
100,002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350
3,768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3,487
6,674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4,315
2,716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65,434
8,272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5,434
2,772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0,060
3,003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107
3,205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3,278
1,664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45,970
7,299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0,213
3,511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6,341
1,317
有
10211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6,851
2,843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8,143
3,407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8,167
1,908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45,732
2,287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6,791
3,340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250
3,763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5,957
2,798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3,647
1,182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3,197
1,660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8,941
3,447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0,146
3,507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1,949
2,597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6,500
3,325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1,648
3,582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44,380
2,219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117
3,756
有
10212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079
3,204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2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17,647
5,882
有
99,999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79,461
8,973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5,413
6,771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0,995
6,550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31,270
11,564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24,674
11,234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7,787
3,389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5,402
3,270
有
1021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75,364
3,768
有
102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64,239
3,212
有
102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25,000
6,250
有
102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5,346
1,267
有
102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95,466
9,773
有
102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53,147
2,657
有
1021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33,789
11,689
有

 
小計
2,000,000
99,999

4
103年
1-2月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23,598
1,180
有
101,610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72,530
3,627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74,154
3,708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33,597
6,680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90,127
4,506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5,788
2,789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33,897
1,695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81,576
4,079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35,787
6,789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5,478
774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73,296
3,665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5,137
2,757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77,666
3,883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301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2,326
2,616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88,401
4,420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34,851
6,743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60,184
3,009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46,801
2,340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97,618
4,881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16,167
5,808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55,888
2,794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80,178
4,009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88,616
4,431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38,380
6,919
有
10302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75,165
3,758
有
 
 
小計
2,032,206
101,610

5
103年
3-4月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57,843
2,892
有
100,181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123,501
6,175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88,437
4,422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75,370
3,769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55,123
2,756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62,350
3,118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49,412
2,471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60,326
3,016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85,108
4,255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53,802
2,690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107,354
5,368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73,730
3,687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22,416
1,121
有
103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89,228
4,461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128,361
6,418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36,210
1,811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49,641
2,482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86,571
4,329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74,221
3,711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75,150
3,758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127,200
6,360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69,952
3,498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101,661
5,083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47,033
2,352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93,281
4,664
有
103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ZV00000000
110,287
5,514
有

 
小計
2,003,568
100,181

6
103年
9-10月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8,461
3,423
有
100,917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8,015
3,401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6,314
3,316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48,143
2,407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5,438
3,772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08,447
5,422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57,530
2,877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12,398
5,620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46,138
2,307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6,013
3,301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3,165
3,658
有
10309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4,320
3,716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42,873
2,144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13,187
5,659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9,482
3,474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5,304
3,265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06,373
5,319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0,444
3,522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32,687
6,634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66,935
3,347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5,250
3,763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35,890
6,795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75,480
3,774
有
10310
金陽企業社
CE00000000
125,012
6,251
有
 

小計
2,018,299
100,917

7
103年
11-12月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3,381
6,169
有
250,502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6,954
8,848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2,456
6,123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55,143
7,757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10,154
5,508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9,273
3,964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3,478
6,674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80,548
9,027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2,784
5,139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98,570
4,929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49,434
7,472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3,522
6,676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12,189
5,609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12,346
5,617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98,345
9,917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3,867
5,193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4,684
6,734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19,483
5,974
有
10311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98,187
4,90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94,789
4,73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8,754
10,438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45,789
7,28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57,894
7,895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5,124
5,256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3,249
6,662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5,125
6,256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1,575
6,07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94,571
9,72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6,233
5,312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80,697
4,035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6,784
6,33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66,981
8,34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65,978
8,299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6,725
5,336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8,646
6,932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45,879
7,294
有
10312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65,487
8,274
有


小計
5,010,078
250,502

8
104年
5-6月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55,381
2,769
有
201,819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75,250
3,763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56,788
7,839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55,143
7,757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35,689
11,784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3,478
6,674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47,991
12,400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61,567
3,078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76,143
8,807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49,434
7,472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3,522
6,676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64,378
3,219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8,345
9,917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0,561
6,528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4,684
6,734
有
1040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9,457
6,973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3,076
9,654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59,101
2,955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45,860
2,293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13,466
10,673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3,249
6,662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00,125
5,006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21,575
11,079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4,571
9,729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66,784
8,339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94,516
4,726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06,725
5,336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38,646
6,932
有
1040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QA00000000
45,897
2,295
有

 
小計
4,036,402
201,819

9
104年
11-12月
10411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49,836
7,492
有
105,532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1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19,737
10,987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411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78,579
8,929
有
10411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75,664
13,783
有
10411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17,436
10,872
有
10412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85,667
9,283
有
10412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99,635
9,982
有
10412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79,443
13,972
有
10412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49,765
7,488
有
10412
易聖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54,873
12,744
有
 
 
小計
2,110,635
105,532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54,736
12,737
有
153,571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73,825
8,691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23,756
11,188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74,576
13,729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94,875
9,744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69,537
13,477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17,395
10,870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85,667
9,283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93,625
9,681
有
10411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73,974
13,699
有
10412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256,174
12,809
有
10412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85,115
9,256
有
10412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94,617
9,731
有
10412
達鈦企業社
SG00000000
173,524
8,676
有


小計
3,071,396
153,571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245,738
12,287
有
104,725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163,849
8,192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291,373
14,569
有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184,875
9,244
有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175,624
8,781
有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237,375
11,869
有
10411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185,667
9,283
有
10412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199,635
9,982
有
10412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176,649
8,832
有
10412
金陽企業社
SG00000000
233,715
11,686
有


小計
2,094,500
104,725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73,592
8,680
有
100,940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24,879
6,244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3,775
2,189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36,484
6,824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85,142
4,257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72,524
3,626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98,472
4,924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46,782
7,339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5,734
3,287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82,543
4,127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8,792
3,440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73,825
3,691
有
10411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976
1,249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53,712
2,686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4,560
1,728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86,154
4,308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9,617
2,481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7,642
1,882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53,146
2,657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97,426
4,871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2,974
1,649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97,846
9,892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98,762
4,938
有
10412
昌藝精密有限公司
SG00000000
79,423
3,971
有


小計
2,018,782
100,940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54,873
12,744
有
155,898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9,836
12,492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19,737
10,987
有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48,642
7,432
有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78,579
13,929
有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75,664
13,783
有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33,648
11,682
有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17,436
10,872
有
10411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57,642
12,882
有
10412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1,053
12,053
有
10412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19,635
10,982
有
10412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71,443
13,572
有
10412
永鋐機械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9,765
12,488
有

 
小計
3,117,953
155,898

10
105年
1-2月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94,569
4,728
有
51,058
戊○○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90,822
4,541
有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邱友鴻、丙○○、丁○○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戊○○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名顯、邱友鴻、戊○○、丙○○、丁○○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197,852
9,893
有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119,321
5,966
有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91,495
4,575
有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83,097
4,155
有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93,762
4,688
有
10501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79,753
3,988
有
10502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74,592
3,730
有
10502
達鈦企業社
AU00000000
95,874
4,794
有


小計
1,021,137
51,058


附表二、盛立機電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盛立機電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2年
1-2月
102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89,286
4,464
有
31,668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88,123
4,40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2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99,735
4,987
有
10202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89,157
4,458
有
10202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88,136
4,407
有
10202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94,307
4,715
有
10202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KN00000000
84,612
4,231
有
 
 
小計
633,356
31,668

2
102年
7-8月
102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99,541
4,977
有
110,094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45,721
7,28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2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66,667
8,333
有
102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88,764
9,438
有
102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43,954
7,198
有
102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79,430
3,972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276,545
13,827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77,800
8,890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46,379
7,319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89,127
4,456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55,448
7,772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25,636
6,282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89,437
4,472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93,145
4,657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35,987
6,799
有
102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NG00000000
88,327
4,416
有
 
 
小計
2,201,908
110,094

3
102年
9-10月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55,379
7,769
有
56,565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8,711
4,43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15,789
5,789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97,648
4,882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13,864
5,693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8,450
4,423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36,248
6,812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89,741
4,487
有
10209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E00000000
145,487
7,274
有
 
 
小計
1,131,317
56,565

4
102年
11-12月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11,578
10,579
有
115,017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04,903
10,24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08,447
5,422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22,647
6,132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87,364
9,368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26,659
11,333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67,125
8,356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42,873
7,144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13,187
5,659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06,373
5,319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2,687
6,634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35,890
6,795
有
1021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25,012
6,251
有
10212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64,515
8,226
有
10212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C00000000
151,078
7,554
有
 
 
小計
2,300,338
115,017

5
103年
1-2月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215,467
10,773
有
65,414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87,500
9,37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44,608
7,230
有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55,475
7,774
有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55,460
7,773
有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45,721
7,286
有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38,490
6,925
有
10301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65,560
8,278
有
 
 
小計
1,308,281
65,414

6
103年
7-8月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34,556
6,728
有
54,722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36,248
6,81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32,481
6,624
有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28,462
6,423
有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33,574
6,679
有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44,973
7,249
有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41,755
7,088
有
10307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42,378
7,119
有
 
 
小計
1,094,427
54,722

7
104年
3-4月
10403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12,945
10,647
有
83,713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3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25,282
11,26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95,466
9,773
有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33,789
11,689
有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48,589
7,429
有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79,461
8,973
有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45,487
7,274
有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77,800
8,890
有
10404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55,478
7,774
有
 
 
小計
1,674,297
83,713

8
104年
5-6月
10405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66,170
8,309
有
15,571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5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45,238
7,26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小計
311,408
15,571

9
104年
7-8月
104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44,973
7,249
有
22,308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45,737
7,287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戊○○、丙○○、丁○○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友鴻、戊○○、丙○○、丁○○

10408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55,448
7,772
有
 
 
小計
446,158
22,308


附表三、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被告戊○○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偵一卷P673-675、偵二卷P355-357、[追2]偵十一卷P79-83(同偵二卷P359-363)、[追2]偵十一卷P116-122(同偵五卷P306、P308-313)、[追2]偵八卷P521-523、[追2]本院卷二P22-29】
2.被告丙○○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2]偵十一卷P85-89(同偵二卷P401-405)、P91-96(同偵二卷P407-413)、P129-135、P109-114(同偵五卷P151-156)、P116-121、P123(P120起具結證述)(同偵五卷P306、P308-313、[追2]偵八卷P525-526(同偵二十四卷P181-182)、[追2]本院卷二P22-29、P451-465、P469】
3.被告丁○○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2]偵十一卷P97-102(P100起具結證述)(同偵二卷P421-426)、P105-107(同偵二卷P429-431)、P109-114(同偵五卷P151-156)、P116-121、P124(同偵五卷P306、P308-313)、[追2]偵八卷P529-530、[追2]本院卷二P22-29】
4.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名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偵一卷P649-651、偵三卷P187-202、P219-224、偵三卷P333-334、[追2]本院卷P482-508、[追2]本院卷二P298-364、P380-465、P487-524、P536-575、[追2]本院卷三P10-37、P50-84、P98-114、P122-153、P166-201、P232-234、P239-265】
5.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友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偵三卷P227-245(同偵二十一卷P5-23)、偵二十一卷P49-58、P177-181、P233-238、P241(同偵二十六卷P287-294)、P249-255(同偵二十三卷P383-389)、P275-276、偵九卷P222-230(同偵二十六卷P160-168)、[追2]本院卷P482-508、[追2]本院卷二P299-365、P380-465、P487-524、P536-575、[追2]本院卷三P10-37、P50-84、P98-114、P122-153、P166-201、P232-234、P239-265】
6.證人甲○○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233-236(同偵二十六卷P125-128)、偵一卷P541-542、P545、偵九卷P59-62(同偵二十六卷P131-134)、偵九卷P68、P70、P72-73(同偵二十六卷P140-142、P144-145)、偵九卷P224-230(同偵二十六卷P160-168)、偵九卷P270(同偵二十六卷P190)、[追2]偵一卷P355-357、[追2]本院卷二P382-420、P481】
7.證人陳瑞典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九卷P67-75(同偵二十六卷P139-146)、偵九卷P225-230(同偵二十六卷P160-168)、[追2]本院卷二P420-438、P477】
8.證人郭又甄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偵一卷P234(同偵二十六卷P126)、偵一卷P541-542、P543、偵九卷P59、P61-62(同偵二十六卷P133-134)、偵九卷P267-271(同偵二十六卷P187-191)、[追2]本院卷二P438-450、P473】
9.證人黃蘇美玲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六卷P413-417(同[追2]偵八卷P471-473)】
10.證人沈宏興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八卷P503-506】
11.證人劉志清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八卷P507-509】
12.證人王永鋐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八卷P515-517】
13.證人曾明福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2]偵六卷P469-471(同[追2]偵八卷P485-487)】

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金陽企業社【[追2]調查卷P141-149】
2.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聖釭、正州、盛豐、同豐、同瑋、詠元、瑞展、鴻江、維銘、維銘新技、貿德、台南振昌、盛立、捷瑋、金陽、發善、柏宏興公司【[追2]調查卷P179-215(同偵一卷P547-563)】
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1月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7991號刑事案件檢附之涉案證據【[追2]偵六卷P373-386(同偵二十四卷P3-124、P197-199;[併1]偵六卷P453-466)】
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福錡有限公司【[追2]偵六卷P477-485】
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盛立機電有限公司、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追2]偵八卷P7-15(同[追2]調查卷P123-131)】
6.台南振昌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表【[追2]偵八卷P17-20(同[追2]調查卷P132-135)】
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盛立機電有限公司、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追2]偵八卷P37、P39】
8.盛立機電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追2]偵八卷P43-64】
9.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追2]偵八卷P67-133】
10.盛立機電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追2]偵八卷P137-156】
11.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盛立機電有限公司【[追2]偵八卷P189】
12.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盛立機電有限公司【[追2]偵八卷P191-210】
12.108年10月1日電子郵件暨檢附之台南振昌進項更正調檔清單【[追2]偵八卷P531-540】
13.盛立機電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提出之說明書暨檢附之發票明細、發票影本【[追2]偵八卷P215-311】
14.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追2]偵八卷P315-400】
15.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追2]偵八卷P401-447】
16.108年10月1日電子郵件暨檢附之台南振昌進項更正調檔清單【[追2]偵八卷P531-540】
16.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表、被告邱友鴻簽收之支票影本與現金支出傳票、統一發票影本一份【[追2]偵八卷P541-773】
1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8日己○錦宙苗107他4396字第7883號函暨檢附之查獲台南振昌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之說明【[追2]偵八卷P789-792】
1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1月20日南區國稅四字第1080008437號函【[追2]偵八卷P817】
1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8日己○錦宙苗107他4396字第7833號函【[追2]偵八卷P819-822】
20.盛立機電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2]偵十一卷P9-10】
21.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戊○○【偵二十七卷P77-79】
22.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二十七卷P80-81】
23.被告戊○○、丙○○、丁○○之辯護人於109年7月21日提出之刑事準備書狀暨檢附之補納稅捐證據【【[追2]本院卷一P371-421】】
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蒞字第7914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一P527-535(同[追2]本院卷二P123-131)】
25.被告戊○○、丙○○、丁○○之辯護人曾獻賜、王婷儀律師109年8月12日提出之刑事準備(二)狀暨檢附之相關證據【[追2]本院卷二P85-111】
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8月21日109年度蒞字第7718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二P135】
26.109年度南院保管字第612號扣押物品清單【[追2]本院卷二P141-143】
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4月12日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第13566號、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第1834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二P175-178(同[追2]本院卷二P279-284)】
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2月26日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二P181-190】
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110年度蒞字第9377號補充理由書【[追2]本院卷三P285-292】
3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5號函暨檢附之盛立機電等4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2]本院卷三P397-398】
3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5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3號函暨檢附之聖釭公司、台南振昌公司及正州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2]本院卷三P399-400】
3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附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追2]本院卷三P401-492】

附表四、扣押物品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於108年5月6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15分整至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及相通處所(戊○○住所)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1.11月)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1
2
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2.12月)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2
3
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2.11月)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3
4
振昌公司進項發票(101.12月)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4
5
振昌公司傳票(101.11.01~101.11.30)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5
6
振昌公司傳票(101.12.01~101.12.31)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6
7
振昌公司傳票(102.11.01~102.11.30)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7
8
振昌公司傳票(102.12.01~102.12.31)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8
9
振昌公司進項發票登記表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9
10
振昌公司101年發票存根
1本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10
11
振昌公司會計資料USB
1支
台南振昌機電有限公司
4-2-11

附表五、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戊○○
[台南振昌]
負責人
[盛立機電]
實際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10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9
2
丙○○
[台南振昌、
盛立機電]
業務兼財務經理
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2月
(得易科罰金)
10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9
3
丁○○
[台南振昌、
盛立機電]
會計
共同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2月
(得易科罰金)
10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9

附表六、卷目對照表
1.[追2]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同[併1]調查卷)
2.[追2]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451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一卷)
3.[追2]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06號偵察卷宗
4.[追2]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一)偵察卷宗(同[併1]偵二卷)
5.[追2]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卷二)偵察卷宗(同[併1]偵三卷)
6.[追2]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98號偵察卷宗
7.[追2]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一)偵察卷宗(同[併1]偵四卷)
8.[追2]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41號(卷二)偵察卷宗9.(同[併1]偵五卷)
10.[追2]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63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六卷)
11.[追2]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9號偵察卷宗
12.[追2]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5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七卷)
13.[追2]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八卷)
14.[追2]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1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九卷)
15.[追2]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2號偵察卷宗
16.[追2]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3號偵察卷宗(同[併1]偵十卷)
17.[追2]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一)
18.[追2]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二)
19.[追2]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三)
20.[追2]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四)
21.[追2]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五)
22.[追2]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卷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