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勁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24號、109年度偵字第1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勁維委由不知情之第三人邱素蘭代辦佳陞企業有限公司增資登記,惟柯勁維無法籌足佳陞企業有限公司股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情況下,張人國為使佳陞企業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增資登記,指示不知情之第三人鄭博武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自金冠物產公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98萬4,000元、自廣裕興業公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10萬6,000元、匯款800萬元至佳陞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佳陞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增資登記時應繳足之股款,不知情之第三人邱鈴玲取得佳陞企業有限公司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
足證明,併同該公司存款800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資料,進行查核、簽證,並於100年12月6日出具表明股東股款已經收足之該公司設立增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張人國
旋指示鄭博武於100年12月7日自佳陞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800萬元存至邱進家經營之倈溢科技塑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用於該公司之經營。再由邱鈴玲將佳陞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存摺影本、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及公司設立增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填製該公司增資登記申請書,連同上開資料,表彰該公司應收股款已收足,於100年12月19日向
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增資登記,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認為要件業已具備,而於同日核准增資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
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後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任由股東取回、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為
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1年2月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
可稽(訴二卷第293、58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