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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再欽



選任辯護人  王嘉豪律師
            蘇清水律師
            魏宏儒律師
被      告  馬祖慰



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林富順


選任辯護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魏如筠


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達昕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宗錦


共同 選 任
辯   護 人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王調群



選任辯護人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賴榮添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陳素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32號、111年度營偵字第2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1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但115年6月26日逢豪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