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吳孟中
被 告 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共 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9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順和被訴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