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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吳孟中
被      告    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順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9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順和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