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明湖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被 告 王俊雄
張翠娟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
所載。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王俊雄、張翠娟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