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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代號說明】 苗栗警卷: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南警偵字第1100033556號刑案偵查卷宗。 臺南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227685號刑案偵查卷宗。 臺中警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01207號刑案偵查卷宗。 偵卷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419號偵查卷宗。 偵卷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36號偵查卷宗。 併辦臺中警卷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08382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臺中警卷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10646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臺南警卷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210500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臺南警卷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10261859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臺南警卷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338163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新竹警卷: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21739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新北警卷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751621號刑事卷宗。 併辦新北警卷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43867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18號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966號偵查卷宗。 併辦偵卷㈤: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0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1號刑事卷宗㈠。 本院卷㈡: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1號刑事卷宗㈡。 | | | | | |
【本附表引用之帳戶代稱說明】 陳泓儒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泓儒)。 陳泓儒台新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泓儒)。 陳泓儒彰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泓儒)。 范瑀珍新光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路竹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瑀珍)。 范瑀珍一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瑀珍)。 許端益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端益)。 李昇峰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昇峰)。 范晟維國泰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晟維)。 巫家亨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巫家亨)。 吳彥澤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彥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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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致電林保良,自稱「環球資本有限公司」人員,邀請林保良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投資群組,並謊稱可透過「e指發智慧下單」應用程式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保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8日11時10分許,5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⑵110年11月8日11時12分許,5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 110年11月8日12時56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79萬9,999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保良於警詢之證述(苗栗警卷第5至10頁)。 ⑵被害人林保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應用程式畫面紀錄(苗栗警卷第67至68頁、第73至95頁)。 ⑶被害人林保良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苗栗警卷第69至70頁、第72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淼欣」於110年9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謝慧玲聯繫,自稱元大商業銀行股票專員,佯稱介紹老師直播講解股票行情,可操作「宏達」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慧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8日11時18分許,4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8日11時46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85萬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謝慧玲於警詢之證述(苗栗警卷第11至17頁)。 ⑵被害人謝慧玲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苗栗警卷第131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Angel Lee」、「投信—王永仲」於110年10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徐曼倪聯繫,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輕鬆獲利云云,致徐曼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10日9時49分許,1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10日9時55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15萬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徐曼倪於警詢之證述(苗栗警卷第25至27頁)。 ⑵被害人徐曼倪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苗栗警卷第205頁)。 ⑶被害人徐曼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苗栗警卷第205至213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筱筱」於110年8月23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林育正聯繫,佯稱可在「宏達資本」網站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林育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1年11月8日9時31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⑵111年11月9日9時23分至24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⑴110年11月8日9時39分許,連同左列⑴款項在內共105萬7,789元,陳泓儒台新帳戶。 ⑵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至48分許,連同左列⑵款項在內共212萬元(不計入30元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育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卷㈡第7至11頁)。 ⑵被害人林育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偵卷㈡第13至17頁)。 ⑶被害人林育正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偵卷㈡第14至15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Angel Lee」於110年9月11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林緹葳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交流股市訊息,且透過「鑫盛」股票下單平臺買賣進出速度較快,也因額度大獲利相對較快云云,致林緹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4日10時30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⑵110年11月4日10時36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⑶110年11月5日9時40分許,2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⑷110年11月5日9時57分許,3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⑸110年11月5日9時59分許,3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起訴書就此筆誤載為5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林緹葳遭詐騙匯款之其餘款項,因非再轉匯至陳泓儒帳戶,與本案無關,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故不予列載。】 | ⑴110年11月4日11時2分許,連同左列⑴⑵款項在內共15萬9,000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 ⑵110年11月5日9時47分、10時9分許,連同左列⑶⑷⑸款項在內共28萬元、30萬元(均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緹葳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中警卷㈠第3至7頁)。 ⑵被害人林緹葳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122頁)。 ⑶被害人林緹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併辦臺中警卷㈠第123頁)。 ⑷被害人林緹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併辦偵卷㈤第56至62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淼欣」於110年9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黃亞瑾聯繫,邀約黃亞瑾加入股票群組,佯稱可依指示下載軟體並加入「宏達配資」帳戶,群組內有老師定時上課,可藉此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8日9時26分許,68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8日9時39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105萬7,789元,陳泓儒台新帳戶。(同編號4) |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亞瑾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中警卷㈠第15至19頁)。 ⑵被害人黃亞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179至185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股市—珍珍」於110年11月1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張如婷聯繫,佯稱可透過「鑫盛資產管理」網站申請帳號、密碼進行投資,保證可享有高額獲利云云,致張如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10日9時12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10日9時41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175萬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如婷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中警卷㈠第21至24頁)。 ⑵被害人張如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頁畫面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215至217頁、第220頁)。 ⑶被害人張如婷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併辦臺南警卷㈢第24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亞薇」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林敬家聯繫,邀約林敬家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透過「宏達資產交易平臺」投資獲利,且須繳足保證金始能操作云云,致林敬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5日9時51分許,1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⑵110年11月5日9時51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5日11時43分許,15萬元(不計入15元交易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敬家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中警卷㈠第29至32頁)。 ⑵被害人林敬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263至285頁)。 ⑶被害人林敬家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268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茜兒Alice」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陳祥泰聯繫,佯稱可透過特殊理財特惠專案投資獲利,須先匯款由宏達投顧公司代為操作云云,致林敬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8日9時28分許,18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⑵110年11月9日9時38分許,3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⑶110年11月12日10時47分許,35萬元,許端益中信帳戶。 | ⑴110年11月8日9時39分許,連同左列⑴款項在內共105萬7,789元,陳泓儒台新帳戶。(同編號4) ⑵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至48分許,連同左列⑵款項在內共212萬元(不計入30元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同編號4) ⑶110年11月12日10時50分許,連同左列⑶款項在內共134萬9,880元,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祥泰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中警卷㈠第33至34頁)。 ⑵被害人陳祥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291至294頁)。 ⑶被害人陳祥泰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辦臺中警卷㈠第311至312頁,併辦臺中警卷㈡第61頁正反面)。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安琪」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柯綜慶聯繫,邀請柯綜慶加入投資群組,並佯稱使用「鑫盛WIN+」應用程式,可使用較高的槓桿操作,獲利較快,且須匯款一起佈局股票投資云云,致柯綜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10日9時32分許,11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10日9時41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175萬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同編號7) | ⑴證人即被害人柯綜慶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中警卷㈠第35至38頁)。 ⑵被害人柯綜慶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辦臺中警卷㈠第318頁)。 ⑶被害人柯綜慶提出之「LINE」帳號畫面及網頁資料(併辦臺中警卷㈠第320至322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林芷瑄」於110年10月1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博智聯繫,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博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5日9時16分許,10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66萬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楊博智於警詢之證述(臺南警卷第3至11頁)。 ⑵被害人楊博智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臺南警卷第115頁)。 ⑶被害人楊博智提出之「LINE」帳號畫面資料(臺南警卷第125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林雅萱」等人於110年9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胡勝閎聯繫,邀請胡勝閎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在「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胡勝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5日11時8分(入帳時間13分)許,10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⑵110年11月8日11時56分(入帳時間57分)許,10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起訴書就上開2筆金額均誤載為5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⑴110年11月5日11時41分許,連同左列⑴款項在內共20萬元(不計入15元交易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⑵110年11月8日12時56分許,連同左列⑵款項在內共79萬9,999元(不計入15元交易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同編號1) | ⑴證人即被害人胡勝閎於警詢之證述(臺中警卷第15至19頁)。 ⑵被害人胡勝閎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中警卷第127至129頁)。 ⑶被害人胡勝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警卷第139至149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起透過簡訊、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謝美燕聯繫,邀請謝美燕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自稱「林芷瑄」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謝美燕佯稱可在「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美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25日9時32分許,30萬元,許端益中信帳戶。 | 110年11月25日9時33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30萬880元,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謝美燕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南警卷㈡第27至31頁)。 ⑵被害人謝美燕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併辦臺南警卷㈡第33頁)。 ⑶被害人謝美燕提出之「LINE」帳號畫面、對話紀錄及「環球資本有限公司」契約書資料(併辦臺南警卷㈡第33頁、第39至63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投資顧問思瑤」、「經理王永仲」、「經理李華」、「開戶經理小瑞」於110年9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洪添輝聯繫,邀請洪添輝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佯稱可在「鑫盛資產管理」股票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洪添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23日13時19分許,20萬元,李昇峰中信帳戶。 | 110年11月23日15時5分許,20萬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彰銀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洪添輝於警詢之證述(併辦偵卷㈢第15至17頁)。 ⑵被害人洪添輝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辦偵卷㈢第27頁)。 ⑶被害人洪添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資料(併辦偵卷㈢第32至39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林雅萱」、「環球—周經理」於110年10月下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蔡純香聯繫,佯稱可在「環球資本集團」網站加入會員,可與投資股票之老師學習,並可協助蔡純香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蔡純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8日9時40分(入帳時間10時32分)許,60萬元,范瑀珍新光帳戶。 | 110年11月8日10時44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94萬9,000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蔡純香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南警卷㈢第45至46頁)。 ⑵被害人蔡純香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併辦臺南警卷㈢第47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Ms Guo」於110年8月下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鄭春鶯聯繫,佯稱 可參加福祿壽投顧之股票投資線上課程,且可由公司為鄭春鶯進行股票操盤云云,致鄭春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9日10時2分(入帳時間7分)許,3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至48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212萬元(不計入30元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同編號4) | ⑴證人即被害人鄭春鶯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南警卷㈢第53至55頁)。 ⑵被害人鄭春鶯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辦臺南警卷㈢第57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9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張孟榆聯繫,佯稱可陸續提供投資標的予張孟榆,又謊稱因出金款項太大,金管會有控管,須先支付出金款項之10%至30%云云,致張孟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8日9時6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⑵110年11月8日9時7分許,5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8日9時15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27萬9,999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孟榆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南警卷㈢第149至153頁)。 ⑵被害人張孟榆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臺南警卷㈢第147至148頁、第155至157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紫涵」、「總助—潘老師」於110年11月19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陳美花聯繫,各自稱為順德投資顧問公司及君悅投資顧問公司人員,佯稱可透過「Meta Trader4」投資平臺從事美元或黃金指數投資云云,致陳美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19日18時17分許,15萬8,888元,范晟維國泰帳戶。 | 110年11月19日19時34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16萬9,490元,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美花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南警卷㈢第163至169頁)。 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1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06520號函暨范晟維國泰帳戶110年11月間之交易明細(本院卷㈠第235至254頁)。 ⑶被害人陳美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臺南警卷㈢第161至162頁、第171至174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李思蕊」、「陳亞薇」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黃鐦逸聯繫,各自稱為宏達資本公司及鑫盛投資公司人員,邀請黃鐦逸加入投資群組,並佯稱可加入網站註冊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鐦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以配偶金家筠名義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10日10時40分許,50萬元,范瑀珍一銀帳戶。 | 110年11月10日10時47分至49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95萬元(不計入75元手續費),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黃鐦逸於警詢之證述(併辦臺南警卷㈢第177至179頁)。 ⑵被害人黃鐦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臺南警卷㈢第175至176頁、第181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孟欣」於110年10月中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洪安又聯繫,佯稱可透過「Promod∕More Than Trading」網站操作外匯,且可透過「LINE」群組跟單操作獲利云云,致洪安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23日12時23分至24分許,50萬元,巫家亨中信帳戶。 | 110年11月23日12時49分許,49萬9,980元,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洪安又於警詢之證述(併辦新竹警卷第18至21頁)。 ⑵巫家亨中信帳戶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併辦新竹警卷第7至11頁)。 ⑶被害人洪安又之銀行匯款單(併辦新竹警卷第24頁)。 ⑷被害人洪安又提出之詐騙網站畫面資料(併辦新竹警卷第27頁正面至第28頁反面)。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軍官」(自稱投顧老師許文翰)、「思蕊」於110年10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呂恬儀聯繫,邀請呂恬儀加入「複利計畫」群組,佯稱可透過網站中之投信帳號下單,穩賺不賠云云,致呂恬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23日9時47分許,5萬元,李昇峰中信帳戶。 ⑵110年11月23日9時51分許,5萬元,李昇峰中信帳戶。 ⑶110年11月26日11時50分許,5萬元,許端益中信帳戶。 ⑷110年11月26日11時55分許,5萬元,許端益中信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後2筆)。 | ⑴110年11月23日9時59分許,連同左列⑴⑵款項在內共80萬9,990元,陳泓儒彰銀帳戶。 ⑵110年11月26日12時1分許,連同左列⑶⑷款項在內共9萬9,880元,陳泓儒中信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呂恬儀於警詢之證述(併辦新北警卷㈠第11至13頁)。 ⑵被害人呂恬儀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併辦新北警卷㈠第123至125頁)。 ⑶被害人呂恬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詐騙網站畫面翻拍照片(併辦新北警卷㈠第131至133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Angel Lee」於110年間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邱秀貞聯繫,佯稱可透過「WinPlus」投資平臺進行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邱秀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⑴110年11月23日11時54分許,3萬元,李昇峰中信帳戶。 ⑵110年11月23日11時55分許,3萬元,李昇峰中信帳戶。 | 110年11月23日12時16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30萬9,980元(不計入15元手續費),陳泓儒彰銀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邱秀貞於警詢之證述(併辦新北警卷㈠第15至18頁)。 ⑵被害人邱秀貞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資料(併辦新北警卷㈠第157至159頁)。 ⑶被害人邱秀貞提出之「LINE」帳號畫面及對話紀錄資料(併辦新北警卷㈠第163至167頁)。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楊清檸」於110年11月中某日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吳美君聯繫,並邀請吳美君加入數個投資群組,佯稱可透過「Meta Trader」應用程式投資美國外匯股票,可穩定獲利30%至50%云云,致吳美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又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陳泓儒帳戶內,再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出殆盡。 | 110年11月29日11時53分許,6萬元,吳彥澤中信帳戶。 | 110年11月29日12時4分許,連同左列款項在內共29萬8,990元,陳泓儒台新帳戶。 | ⑴證人即被害人吳美君於警詢之證述(併辦新北警卷㈡第3至5頁)。 ⑵被害人吳美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併辦新北警卷㈡第65頁)。 ⑶被害人吳美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帳號畫面資料(併辦新北警卷㈡第75至81頁)。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0669號函暨吳彥澤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併辦新北警卷㈡第105至14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