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21號
被 告 蘇禾豐
蔡進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美橞告訴被告蘇禾豐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