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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禾豐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美橞告訴被告蘇禾豐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