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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訴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丁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丁滿於民國112年6月10日15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隆田國小旁491875號燈桿對面處,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機車作起駛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謹慎操作車輛,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啟動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暴衝,因而撞及站立在前方路旁之行人賴○銘、郭○睿及廖○叡(均為99年次),使賴○銘受有左手肘擦傷之傷害、郭○睿受有左小腿擦傷之傷害、廖○叡受有左膝蓋擦挫傷之傷害(受傷部分均未據告訴),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竟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經警循線通知被告於翌(11)日到案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月1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