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附民原告 陳翠娥
林靜卉
林秉嶢
共 同
附 民被 告 黃文彬
黃文瑞
嘉鋥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正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2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以被告黃文彬為該
刑事案件之被告;另被告黃文瑞、嘉鋥交通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馮君傑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