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附民 原告 葉有財
附民 被告 朱家宏
台灣大車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朱家宏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