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侵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南寧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061號、第37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將其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16號裁定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為3年確定,且於113年2月15日送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強制治療中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113年執保療卯字第1號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則被告既
另案送強制治療中,可認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強制治療執行之日即113年2月15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強制治療,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