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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棋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翎鈞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煒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志明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胡宜華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彦君(原姓名:吳榮津)



選任辯護人  吳鎧任律師(法扶律師)         
            張嘉珉律師(法扶律師)
            鄭猷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龔能炎



            林泓侑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1749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6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棋全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林煒鵬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三、黃志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四、胡宜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五、吳彦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六、龔能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七、林泓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八、絜晟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九、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無罪。    
  犯罪事實
一、劉家甫(到案後另行審結)為棋全有限公司(下稱棋全公司)前登記負責人劉政瓏之友人。劉家甫前以金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租用臺南市○○區○○路00號廠房後半部廠房及土地,非法堆置大量廢棄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551號等案件另案提起公訴】。棋全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1日起向陳智淵承租坐落臺南市○○區○○○段○○○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廠房(下稱案地一),劉政瓏將棋全公司承租之前述土地及廠房交由劉家甫管理,劉家甫並擔任棋全公司之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而為棋全公司之從業人員。劉家甫於110年5月11日起以自己名義(起訴書誤載為「以棋全公司名義」,應予更正)向陳方直承租案地一隔壁坐落頂寮小段1812地號土地(下稱案地二;案地一、二下合稱案地)。劉家甫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及清除、處理廢棄物,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非法在案地堆置源自蘇岳豪(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林煒鵬和其他多處不明來源的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並進行粉碎處理作業。劉家甫、林煒鵬、絜晟環保有限公司(下稱絜晟公司)負責人黃志明、絜晟公司司機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均明知其等未取得廢木材混合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木材混合物之清除、處理,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復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林煒鵬自109年底至110年起,引介黃志明至新北市常辰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常辰公司)、名鐵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名鐵公司),桃園市憶強建材行,與絜晟公司簽立廢裝潢板、廢棧板、廢木材等廢木材混合物運送合約,或口頭約定承攬上開公司行號將營建廢棄物分類後之廢木材混合物清運至伍營有限公司(下稱伍營公司)嘉義堆置場,並填具清運聯單即「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下稱隨車證明文件),依廢棄物清除處理申報程序,上網申報。黃志明卻經由林煒鵬之引介,指派絜晟公司司機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林泓侑,前往上開公司行號及中北部其他廢木材混合物來源載運後,部分未依約載至伍營公司嘉義堆置場,或開立不實隨車證明文件(如附表一),或未開立隨車證明文件,僅絜晟公司司機內部貨單記載(如附表二),將廢木材混合物載運至劉家甫管理之臺南市後壁區案地堆置(完整載運資訊如附表三),均未依法網路申報。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110年7月15日至案地稽查,發現非法堆置廢木材約300公噸,向臺南地檢署提出告發,該署檢察官於同年10月26日會同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到場會勘,廢木材已全部移置案地二,總數則增加至1000多公噸。因絜晟公司同時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查獲非法清理廢木材(以該署110年度偵字第9843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員警前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調閱相關卷證,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至北部稽查,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告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家甫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屬於被告棋全公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棋全公司辯護人就劉家甫前揭陳述之證據能力,已提出爭執(本院1卷第240頁),本院復查無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據前述規定,證人劉家甫之前述陳述對被告棋全公司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公訴人、被告林煒鵬、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林泓侑、絜晟公司、棋全公司(單指其一,逕稱姓名或公司名;被告林煒鵬、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下合稱被告6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參考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公訴人、前述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關於被告6人及絜晟公司部分: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6人、絜晟公司代表人黃志明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五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該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採信。
 ㈡棋全公司部分:
 ⒈訊據棋全公司代表人趙翎鈞雖不否認劉家甫及被告6人有於前揭期間在案地非法清理廢棄物,惟辯稱:劉家甫非棋全公司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棋全公司未授權或同意劉家甫以棋全公司名義在案地一非法堆置、清理廢棄物,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對棋全公司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等語。
 ⒉經查:
 ⑴劉家甫於前揭期間在案地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並與被告6人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乙節,業據劉家甫於本院自白不諱(本院2卷第229頁),且為棋全公司代表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⑵證人即棋全公司前登記負責人劉政瓏於警詢證稱:棋全公司廠房內的機具我都請劉家甫處理,我不清楚有哪些機具,都是我出錢讓劉家甫代承租的,劉家甫是我國中同學,劉家甫所寫之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參加環境講習授權書,上面之棋全公司章及我的私章,是經我同意蓋章,棋全公司是由劉家甫負責管理,是經我授權同意等語(警卷第366至370頁)。證人劉家甫於本院具結證稱:劉政瓏就案地一與地主簽約時,我有當連帶保證人,現場的破碎機是我幫劉政瓏買的,劉政瓏有委託我用棋全公司申請再利用牌照,劉政瓏有請我看管棋全公司現場等語(本院2卷第240至242頁)。觀之卷附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參加環境講習授權書記載:茲授權劉家甫代表棋全公司參加環境講習。該員確為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透【按:應為「構」】或其他組織之所屬員工,且從事督導或實際執行環境保護業務之人員)。參加環境講習者若非上述所稱之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則該次環境講習無效。被授權人姓名:劉家甫。授權公司名稱:棋全公司(蓋有棋全公司大小章)【偵1卷第32頁】,參以劉政瓏前揭證述,上開授權書是經其同意蓋章,堪認劉家甫確為棋全公司之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即從業人員,且劉家甫是將本案廢棄物堆置在棋全公司廠房所在地及鄰地,堪認劉家甫係因執行棋全公司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之罪,棋全公司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棋全公司前揭所辯,並非可採。起訴書雖主張劉家甫為棋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然因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劉家甫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應予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棋全公司及絜晟公司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只要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裁定意旨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2、3款之規定,「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第2條第3款就廢棄物「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即中間處理、最終處置以及再利用等行為),所謂之「處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行為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標準就「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行為人上開違法處置行為,核其犯意應係對事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自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決意旨參照)。廢棄物之運輸屬「清除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9、3834號判決意旨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所欲規範者,應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6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棋全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劉家甫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絜晟公司因其負責人黃志明、受僱人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均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
  起訴書認被告6人係犯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容有誤會,惟論罪科刑之法條既屬同一,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而應由本院逕行更正。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起訴書主張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亦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被告6人與劉家甫間就上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間就上開申報不實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6人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申報不實犯行,均係基於集合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實施,均屬集合犯,均僅成立一罪。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林泓侑所犯上開二罪,均是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為之,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減其刑,必其犯罪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0號、第80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6人及辯護人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被告6人非法清理廢棄物,嚴重危害環境衛生,且依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客觀情狀,已難認其等係因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為本案犯行,而林煒鵬於本案辯論終結前雖已將廢棄物清理完畢,然此係遭查獲後所為,且此本即其依法回復原狀之義務,此部分已列為本院後述犯後態度之量刑審酌事由,尚難認有何特殊可堪憫恕之原因,或有何顯可憫恕之環境條件存在。是本院綜合上情,依社會一般通念,認被告6人本案並無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狀,亦無認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均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6人與劉家甫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共同為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對當地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危害;黃志明、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並為申報不實犯行,所為均屬不該。復斟酌被告6人於偵查中、本院審理初期均否認犯行,於本院完成數名證人之詰問程序後,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以林煒鵬已自行將本案廢棄物清理完畢,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4年1月17日環土字第1140008417號函1份附卷可佐(本院3卷第41頁)。兼衡被告6人之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非法清理廢棄之數量、期間、影響環境之程度,被告6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3卷第3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棋全公司、絜晟公司部分,審酌棋全公司否認犯行,絜晟公司坦承犯行,棋全公司從業人員劉家甫、絜晟公司負責人黃志明、受僱人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及林泓侑所犯本案之犯罪情節、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期間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㈧林煒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坦承犯行,已將本案廢棄物清理完畢,業如前述,堪信其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應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又因共同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共同正犯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就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如事實審法院已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而為認定,即不能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起訴書主張絜晟公司收取報酬之比例為35%,林煒鵬為6%,為絜晟公司、林煒鵬於本院所不爭執,是應以上開比例計算其等之犯罪所得。絜晟公司收取之運費總金額為951,000元(如附表三),扣除交付司機之薪資即司機之犯罪所得胡宜華5,300元、吳彦君86,700元、龔能炎9,200元及林泓侑83,100元(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後,絜晟公司之犯罪所得為766,700元。又以絜晟公司收取運費總金額951,000元,分得比例35%為基礎估算,附表三總收款金額為2,717,142元(計算式:951,000元÷35%=2,717,142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林煒鵬之犯罪所得為上開總收款金額之6%即163,028元(計算式:2,717,142元6%=163,028元,小數點以下不計入)。從而,林煒鵬、胡宜華、吳彦君、龔能炎、林泓侑、絜晟公司之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絜晟公司辯護人雖主張應扣除其他人事成本、稅捐、案發後客戶產生疑慮,銀行不願貸款,公司營運困難等情,酌減宣告沒收絜晟公司之犯罪所得至3分之1等語。惟犯罪所得之沒收本無須扣除犯罪成本,業據說明如前,且絜晟公司之營運支出本為該公司經營所必須,宣告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難認有過苛之虞,絜晟公司辯護人上開所辯,難認可採。至於林煒鵬清除本案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業已作為林煒鵬犯後態度之量刑因子考量,與其犯罪所得之沒收無涉,併予說明。
 依卷內現有之資料,並無證據可資認定黃志明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其既無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志明經由林煒鵬之引介,指派絜晟公司司機吳彦君、林泓侑、胡宜華、龔能炎,前往附表四所示地點收取廢木材混合物後,載運至劉家甫管理之臺南市後壁區案地堆置(完整載運資訊如附表四),均未依法網路申報。因認林煒鵬、黃志明、吳彦君、林泓侑、胡宜華、龔能炎此部分所為,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棋全公司、絜晟公司均應依同法第47條處以罰金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四所示車次之司機並無龔能炎,先予敘明。又黃志明、吳彦君、林泓侑、胡宜華等人於本院辯稱:附表四所示10車次,因劉家甫退運,因而轉運至伍營公司,未於案地進行廢棄物清理等語,並有該等車次之車輛衛星定位資料在卷可佐(本院1卷第193至204頁)。觀之上開車輛衛星定位資料,附表四所示車次在臺南市後壁區短暫停留後,隨即前往嘉義市東區後湖里或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在嘉義市或嘉義縣上開地點停留時間普遍較長,且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附表四所示車次所載運之物確有棄置在案地,故黃志明等人辯稱附表四所示車次因劉家甫退運而轉運至伍營公司等語,尚屬可信。
四、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難認林煒鵬、黃志明、吳彦君、林泓侑、胡宜華、龔能炎有附表四所示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其等就附表四部分尚難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棋全公司、絜晟公司亦無從依同法第47條處以罰金刑,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林煒鵬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高高公司)負責人,林煒鵬因執行鼎高高公司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鼎高高公司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
二、經查,林煒鵬為鼎高高公司負責人,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在卷可參(警卷第65至66頁),上開事實,固堪認定。惟本案案發期間為109年12月至110年7月,而鼎高高公司於106年12月28日申請停業今,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3年4月16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1131252738號函1份在卷可考(本院2卷第259頁)。鼎高高公司於本案案發期間既為停業狀態,且卷內無其他證據證明林煒鵬係基於其鼎高高公司負責人身分執行業務,而為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自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對鼎高高公司科以罰金。從而,公訴人就本案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鼎高高公司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鼎高高公司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據前揭說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林煒鵬於109年間起受雇於伍營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從事聯繫往來廠商、派車清運廢棄物等業務,其明知清運營建廢棄物,應如實填載清運廢棄物之地點等資料,竟基於背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清運日期,通知絜晟公司,指派附表一所示車號之車輛及司機,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廢棄物來源公司行號載運廢棄木材後,並未將上開廢棄物運至伍營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之合法堆置場清除、處理,卻仍由林煒鵬於伍營公司所出具之隨車證明文件上,填載「再利用或處理機構地點:嘉義市○區○○里○○○街000號」等不實內容後,趁伍營公司會計人員不注意之際,於上開隨車證明文件上之「清處(理)或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之事業」欄位盜蓋「伍營公司」及「李成國」之印文,虛偽製作伍營公司有於附表一所示清運時間清運上開廢棄物至嘉義市○區○○○街000號之不實文件,復將上開不實之隨車證明文件交付與附表一所示司機而行使之,並私下收取每車1,800至2,800元之費用,足以生損害於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伍營公司對於廢棄物管理、查核、監督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並致生損害於伍營公司之利益。因認林煒鵬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他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其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併同審理,固係審判上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實質上一罪關係,自不能併予裁判,僅須說明其理由及無從併辦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第31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移送併辦意旨認林煒鵬涉犯上開犯行,係以:告訴人伍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成國於偵查中之證述、林煒鵬於伍營公司之勞保資料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單暨投保員工資料、伍營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廢棄物再利用查詢資料、名鐵公司112年6月29日函文暨所附廢木材再利用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環保署112年7月10日環署督字第1121083953號函暨業者提供之隨車證明文件影本,為其論據。訊據林煒鵬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盜蓋「伍營公司」及「李成國」之印文,附表一隨車證明文件並非由我交付絜晟公司司機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伍營公司代表人李成國雖於偵查中證稱:伍營公司大小章都放在會計處,林煒鵬應該可以自己去拿到,相關隨車證明文件都是林煒鵬未經我同意私自拿公司大小章去蓋等語(偵4卷第28頁)。惟證人李成國於本院具結證稱:我是伍營公司掛名負責人,我是人頭,伍營公司裡面郭柏祥是最大的,我不知道林煒鵬有沒有盜蓋伍營公司大小章,是郭柏祥跟我講的,他要我去提告,伍營公司將隨車證明文件發給絜晟公司司機的過程,我都不清楚等語(本院3卷第59至62頁)。是以,李成國於偵查中指訴之真實性,尚值商榷。
 ㈡證人吳彦君於本院具結證稱:隨車證明文件都是郭柏祥給我的,郭柏祥會蓋好章再由黃志明派車,伍營公司有時候會給一整本,一本可以用很久,我拿到時上面都蓋好章了,我有看過郭柏祥在蓋章,林煒鵬沒有拿過隨車證明文件給我等語(本院3卷第16至19頁)。證人林泓侑於本院具結證稱:我工作時有拿過伍營公司的隨車證明文件,伍營公司老闆郭柏祥的女兒郭鈺燕會拿一整本給我,我們要去載之前會跟郭柏祥講,郭柏祥會打電話給郭鈺燕,我們到達時,郭鈺燕還在蓋章,蓋好之後就整本給我們,我有看過郭鈺燕在蓋章,林煒鵬沒有拿過隨車證明文件給我等語(本院3卷第23至29頁)。是以,司機吳彦君、林泓侑均證稱蓋有伍營公司大小章之隨車證明文件並非由林煒鵬交付。再者,證人郭鈺燕於本院具結證稱:我是伍營公司行政兼任會計,伍營公司大小章基本上都在我身上,放在辦公室抽屜,抽屜會鎖起來,我沒有發現過大小章被偷,或抽屜未經允許打開的情形等語(本院3卷第69至84頁)。證人郭柏祥於本院具結證稱:伍營公司大小章都放在公司,伍營公司只有一副大小章,放在會計那邊,因為林煒鵬參與標案需要用到公司大小章,林煒鵬有機會用到公司大小章,但我不確定,附表一隨車證明文件上伍營公司的大小章是別人盜蓋的,但我們不知道是誰盜蓋等語(本院3卷第89至101頁)。依證人郭鈺燕、郭柏祥之證述,亦難遽認附表一隨車證明文件上之伍營公司大小章為林煒鵬所盜蓋,自難認林煒鵬有何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林煒鵬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林煒鵬犯罪,則與其前開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昌錡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鈺玟、董詠勝、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民國112年5月10日及11日至北部督察取回之隨車證明文件】
編號
廢棄物來源
清運日期
車號
駕駛
清運量
清理或再利用機構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是否申報
對應尾車號碼
清除車輛停頓縣市
清除車輛停頓點
日記帳出車起點
日記帳出車訖點
1
憶強建材行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八德
臺南
2
憶強建材行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八德
臺南
3
憶強建材行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八德
臺南
4
憶強建材行
0000000
KEG-3625
胡宜華
15噸
伍營有限公司
51-2J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八德
臺南
5
憶強建材行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米12噸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八德
臺南
6
憶強建材行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米12噸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6/10至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6/10八德
臺南
7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
伍營有限公司
否,另申報1/6,8,11,14,16,20,25等7筆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8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米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4/13至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4/13汐止
臺南
9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米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1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2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3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4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米12噸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5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否,另申報6/1等1筆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汐止
臺南
16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泰山
臺南
17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泰山
臺南
18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泰山
臺南
19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KEE-7227
吳彦君即吳榮津
15
伍營有限公司
69-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泰山
臺南
2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
KEG-8589
林泓侑
50米12噸
伍營有限公司
58-9A
臺南市後壁區
案地
泰山
臺南

【附表二:彰化扣案絜晟公司內部貨單(記載木材-臺南)報酬分配統計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絜晟貨單編號
運送司機
車號
尾車
運送日期
載運地點
機構名稱(或道路)
載運迄點
承載貨品
單價
絜晟公司所得(依貨單紀錄及日記帳)
(終點業者)
(仲介費)
司機所得(未列在貨單,依日記帳)
與環域分析比對結果
公司所得
比例
貨單記錄所得
比例
價單記錄所得
比例
1
000085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1日
桃園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700
 
2
000089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8日
新北市泰山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700
 
3
000094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14日
新北市蘆州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700
 
4
000097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17日
新北市汐止區
 
臺南
木材
40,000
14,000
35.00%
 
 
 
 
2,700
 
5
000098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19日
新北市泰山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3,000
60.53%
2,000
5.26%
2,700
 
6
0001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21日
桃園市八德區(起訴書應予更正)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3,000
60.53%
2,000
5.26%
2,700
 
7
001251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22日
新北市泰山區(起訴書應予更正)
 
臺南
木材
38,000(起訴書應予更正)
13,000(起訴書應予更正)
34.21%(起訴書應予更正)
23,000
60.53%(起訴書應予更正)
2,000
(起訴書應予更正)
5.26%(起訴書應予更正)
2,700
 
8
001252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4月23日
新北市樹林區
橫科路
臺南
木材
43,000
15000
34.88%
 
 
 
 
2,700
 
9
002474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5月14日
新北市蘆洲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3,000
60.53%
2,000
5.26%
2,700
富倫建材行
10
002475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5月15日
新北市汐止區
橫科路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3,000
60.53%
2,000
5.26%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11
001271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5月17日
桃園市八德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3,000
60.53%
2,000
5.26%
2,700
榮興路896巷12弄不明地點
12
001272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5月18日
新北市汐止區
 
臺南
木材
40,000
14,000
35.00%
23,000
57.50%
3000
7.50%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13
001273
林泓侑
KEE-7227
69-9A
110年5月19日
新北市泰山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3,000
60.53%
2000
5.26%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14
002085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G-3625
51-2J
110年5月19日
桃園市八德區
憶強
臺南
木材
41,000
15,000
36.59%
23,000
56.10%
3000
7.32%
2,700
憶強建材行後方
15
002479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5月20日
新北市汐止區
橫科路
臺南
木板
40,000
14,000
35.00%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16
001275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5月21日
新北市泰山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17
001283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5月31日
新北市泰山區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18
001284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6月1日
臺北
 
臺南
木材
43,000
15,000
34.88%
 
 
 
 
2,700
 
19
002490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6月2日
新北市蘆洲區
富倫
臺南(棋全)
木板
38,000
13,000
34.21%
 
 
 
 
2,700
富倫建材行
20
002494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6月7日
桃園市八德區
憶強
臺南(棋全)
木板
41,000
15,000
36.59%
23,000
 
5,000
 
2,700
憶強建材行後方
21
001289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6月10日
臺中市沙鹿區
青泉岡(可能是清泉崗)
臺南
木材
2,7000
9,000
33.33%
 
 
 
 
1,800
疑似百益環保
22
002497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6月10日
 
車場
臺南(棋全)
木板
27,000
15,000
55.56%
 
 
 
 
2,700
6/9憶強建材行後方
23
002370
龔能炎
KEG-3627
52-2J
110年6月11日
臺中市沙鹿區
清泉岡(可能是清泉崗)
臺南
木材
27,000
9,000
33.33%
 
 
 
 
1,800
疑似百益環保
24
001291
吳彦君即吳榮津
KEE-7227
69-9A
110年6月12日
新北市汐止區
 
臺南
木材
40,000
14,000
35.00%
23,000
 
5,000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25
001170
林泓侑
KEG-8589
58-9A
110年7月7日
新北市泰山區
名鐵
臺南
木材
38,000
13,000
34.21%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附表三:彰化案扣押絜晟日記帳(訖點臺南,品名木材,民國109年12月25日以後)(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車號
起點
迄點
品名
絜晟公司收取之運費
司機
薪資
南督北上取得隨車證明文件來源(附表一)
彰化地院扣押貨單編號(附表二)
備註
1
109
12
25
KEG-3625
五股
臺南
木材
14,000
胡宜華
2,600
 
 

2
109
12
29
KEG-3627
新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600
 
 

3
109
12
30
KEG-3627
新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600
 
 

4
110
1
11
KEE-7227
臺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5
110
1
18
KEG-8589
樹林(欣屋)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6
110
1
19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7
110
1
21
KEG-8589
淡水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8
110
1
25
KEG-8589
淡水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9
110
1
26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憶強建材行
 

10
110
1
27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11
110
1
28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2
110
1
30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13
110
2
2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14
110
2
8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5
110
2
8
KEG-8589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16
110
2
26
KEG-8589
臺中
臺南
木材
9,000
林泓侑
1,800
 
 

17
110
3
2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8
110
3
4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9
110
3
6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0
110
3
9
KEG-8589
桃園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21
110
3
9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2
110
3
12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3
110
3
15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4
110
3
17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5
110
3
19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6
110
3
23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27
110
3
26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憶強建材行
 

28
110
3
25
KEG-3627
桃園
臺南
木材
13,000
龔能炎
2,800
 
 

29
110
3
27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30
110
3
29
KEE-7227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31
110
3
31
KEG-36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龔能炎
2,800
 
 

32
110
3
31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800
 
 

33
110
4
1
KEE-7227
桃園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085

34
110
4
7
KEG-8589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35
110
4
8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089

36
110
4
10
KEG-8589
臺中
臺南
木材
9,000
林泓侑
1,800
 
 

37
110
4
9
KEG-3627
臺中
臺南
木材
9,000
龔能炎
1,800
 
 

38
110
4
13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聯單記為4月12日)
 

39
110
4
14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40
110
4
14
KEE-7227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094

41
110
4
15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42
110
4
17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43
110
4
17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97

44
110
4
19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45
110
4
20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46
110
4
19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98

47
110
4
21
KEE-7227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100

48
110
4
22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51

49
110
4
21
KEG-8589
土城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50
110
4
22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51
110
4
23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憶強建材行
 

52
110
4
23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52

53
110
5
14
KEG-8589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002474

54
110
5
15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2475

55
110
5
19
KEG-3625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胡宜華
2,700
憶強建材行
002085

56
110
5
17
KEE-7227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71

57
110
5
18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1272

58
110
5
19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273

59
110
5
20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2479

60
110
5
21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275

61
110
5
31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283

62
110
6
1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84

63
110
6
2
KEG-8589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002490(棋全)

64
110
6
7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憶強建材行
002494(棋全)

65
110
6
10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憶強建材行(聯單記為6月9日)
002497(棋全)

66
110
6
10
KEE-7227
臺中
臺南
木材
9,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1,800
 
001289

67
110
6
12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1291

68
110
6
11
KEG-3627
臺中
臺南
木材
9,000
龔能炎
1,800
 
002370

69
110
7
7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170









合計951,000






【附表三之一:吳彦君即吳榮津犯罪所得(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車號
起點
迄點
品名
金額
司機
薪資
南督北上取得隨車證明文件來源
彰化地院扣押貨單編號
1
109
12
29
KEG-3627
新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600
 
 
2
109
12
30
KEG-3627
新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600
 
 
3
110
1
11
KEE-7227
臺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4
110
1
28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5
110
2
8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6
110
3
2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7
110
3
4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8
110
3
6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9
110
3
9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0
110
3
12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1
110
3
15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2
110
3
17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3
110
3
19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4
110
3
23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5
110
3
27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6
110
3
29
KEE-7227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17
110
4
1
KEE-7227
桃園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085
18
110
4
8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089
19
110
4
14
KEE-7227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094
20
110
4
17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0097
21
110
4
19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0098
22
110
4
21
KEE-7227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0100
23
110
4
22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51
24
110
4
23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52
25
110
5
17
KEE-7227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71
26
110
5
18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1272
27
110
5
19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273
28
110
5
21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275
29
110
5
31
KEE-7227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283
30
110
6
1
KEE-7227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1284
31
110
6
10
KEE-7227
臺南
臺南
木材
9,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1,800
 
001289
32
110
6
12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1291










合計86,700



【附表三之二:林泓侑犯罪所得(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車號
起點
迄點
品名
金額
司機
薪資
南督北上取得隨車證明文件來源
彰化地院扣押貨單編號
1
110
1
18
KEG-8589
樹林(欣屋)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2
110
1
19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3
110
1
21
KEG-8589
淡水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4
110
1
25
KEG-8589
淡水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5
110
1
26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憶強建材行
 
6
110
1
27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7
110
1
30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8
110
2
2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9
110
2
8
KEG-8589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10
110
2
26
KEG-8589
臺南
臺南
木材
9,000
林泓侑
1,800
 
 
11
110
3
9
KEG-8589
桃園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12
110
3
26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憶強建材行
 
13
110
3
31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800
 
 
14
110
4
7
KEG-8589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15
110
4
10
KEG-8589
臺南
臺南
木材
9,000
林泓侑
1,800
 
 
16
110
4
13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聯單記為4月12日)
 
17
110
4
14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18
110
4
15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19
110
4
17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20
110
4
19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21
110
4
20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22
110
4
21
KEG-8589
土城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23
110
4
22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24
110
4
23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憶強建材行
 
25
110
5
14
KEG-8589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002474
26
110
5
15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2475
27
110
5
20
KEG-8589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林泓侑
2,700
常辰建材有限公司
002479
28
110
6
2
KEG-8589
蘆洲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002490(棋全)
29
110
6
7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憶強建材行
002494(棋全)
30
110
6
10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700
憶強建材行(隨車證明文件記為6月9日)
002497(棋全)
31
110
7
7
KEG-8589
泰山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名鐵實業有限公司
001170










合計83,100



【附表三之三:胡宜華犯罪所得(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車號
起點
迄點
品名
金額
司機
薪資
南督北上取得隨車證明文件來源
彰化地院扣押貨單編號
1
109
12
25
KEG-3625
五股
臺南
木材
14,000
胡宜華
2,600
 
 
2
110
5
19
KEG-3625
八德
臺南
木材
15,000
胡宜華
2,700
憶強建材行
002085










合計5,300



【附表三之四:龔能炎犯罪所得(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車號
起點
迄點
品名
金額
司機
薪資
南督北上取得隨車證明文件來源
彰化地院扣押貨單編號
1
110
3
25
KEG-3627
桃園
臺南
木材
13,000
龔能炎
2,800
 
 
2
110
3
31
KEG-36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龔能炎
2,800
 
 
3
110
4
9
KEG-3627
臺南
臺南
木材
9,000
龔能炎
1,800
 
 
4
110
6
11
KEG-3627
臺南
臺南
木材
9,000
龔能炎
1,800
 
002370










合計9,200



【附表四:劉家甫退運而轉運至伍營有限公司部分(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車號
起點
迄點
品名
金額
司機
薪資
南督北上取得隨車證明文件來源
彰化地院扣押貨單編號
1
109
12
31
KEE-7227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600
 
 
2
110
1
6
KEE-7227
臺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3
110
1
7
KEE-7227
臺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4
110
1
8
KEE-7227
臺北
臺南
木材
15,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800
 
 
5
110
1
9
KEG-8589
臺南
臺南
木材
9,000
林泓侑
1,800
 
 
6
110
3
6
KEG-8589
樹林
臺南
木材
15,000
林泓侑
2,800
 
 
7
110
6
8
KEG-3625
汐止
臺南
木材
14,000
胡宜華
2,700

001205
8
110
7
5
KEE-7227
五股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2559
9
110
7
6
KEG-8589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林泓侑
2,700
 
 
10
110
7
8
KEE-7227
八德
臺南
木材
13,000
吳彦君即吳榮津
2,700
 
002562

【附表五(民國)】
證人劉政隴、蘇岳豪於警詢、偵查中、證人陳方直於警詢、證人周碧芳(憶強建材行負責人)、郭繡慈(常辰公司負責人)、詹幼雄(名鐵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證人洪亦民(臺南市政府人員)、洪志偉(臺南市政府人員)於本院、證人即共犯劉家甫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證述、劉家甫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1至29頁)、責付保管證明【保管人:劉家甫】(警卷第31頁)、棋全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卷第33頁)、棋全公司之再利用登記(新版)(警卷第35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1年3月25日環事字第1110033212號函(警卷第37頁)、「臺南市○○區○○000號」廠房110年5月24日稽查現場照片(警卷第39頁)、絜晟公司司機出車載運日記帳【訖站:臺南;品名:木材】(警卷第67至69頁、偵2卷二第161至162頁)、絜晟公司支付司機費用、林煒鵬業務費之帳務明細(警卷第71至73頁、偵2卷二第145至145頁)、絜晟公司應收臺南帳款明細(警卷第79頁)、絜晟公司之司機載運統計表及載運聯單【110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0日】(警卷第81頁、偵2卷一第123至137頁)、絜晟公司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4月23日之清運紀錄(警卷第137至140頁)、絜晟公司各車輛載運停頓點之GPS定位紀錄(警卷第143至145、183至188、223至237、269至272、305至319頁、偵1卷第183至190頁)、絜晟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卷第153頁)、絜晟公司之臺中市政府107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97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警卷第155頁)、臺南市○○區○○路00號廠房非法堆置廢木材照片(警卷第189至192頁)、車牌號碼000-0000、KEE-7227號於廠房附近之行車軌跡路線圖(警卷第193至197、243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99頁)、車牌號碼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0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45頁)、車牌號碼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47至248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75頁)、車牌號碼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27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323頁)、車牌號碼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325頁)、頂寮小段1812地號土地之土地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35至343頁、偵1卷第7至9頁)、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權狀字號:106白地字第009932號】(警卷第345頁)、陳方直提出與劉家甫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47至363頁)、頂寮小段1813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警卷第383頁)、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12月7日南市經工商字第1100026581號函暨檢附棋全公司工廠登記抄本(警卷第385至393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13536;督察編號:000000000000-龔能炎】(警卷第409至415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13537;督察編號:000000000000-絜晟公司】(警卷第417至424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13683;督察編號:000000000000-林煒鵬】(警卷第425至432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13815;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劉家甫】(警卷第433至441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13870;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蘇岳豪】(警卷第443至450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9月9日環稽字第1100088297A號函(警卷第451頁)各1份、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2份【環稽廢裁字第000000000號、環稽廢裁字第000000000號】(警卷第453至454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84046】(警卷第455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78665、14-W478666】(警卷第457至459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對象:絜晟公司】(警卷第461至466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對象:林煒鵬】(警卷第467至468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對象:劉家甫】(警卷第469至470頁)、臺南市○○○○○○○○○○○○○○○○○○○○○○○○○○○○000○000○○○○○○段0000地號之地籍圖(偵1卷第17頁、偵2卷二第245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0年7月8日環稽字第1100067271號函暨檢附陳述意見書及環境講習授權書(偵1卷第32至35頁)、伍營公司受委託清運紀錄(偵1卷第79至85、173至181頁)、臺南地檢署110年10月26日現場勘驗筆錄(偵1卷第91至93頁)、「頂寮小段1812地號」土地廢棄物產源之車輛歷史軌跡查詢及照片(偵1卷第103至134頁)、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11年6月30日環事字第1110072309號函(偵1卷第327頁)各1份、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2份(偵2卷一第169至171頁)、廢木材再利用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10份(偵2卷一第173至231頁)、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97號廢棄物清除許可書(偵2卷一第233頁)、嘉義市政府108年11月15日府授環廢字第1085104581號函(偵2卷一第235頁)、絜晟公司應收應付帳務表(含電子檔)(偵2卷一第243至245頁、後方光碟存放袋內、偵2卷二第151至160頁)、廢棄物名稱及代碼表(偵2卷一第251頁、偵2卷二第241頁)、絜晟公司110年4月至110年7月司機載運木材/板到臺南之報表整理明細(偵2卷二第143頁)、絜晟公司109年1月2日至110年8月2日之司機出車載運日記帳(含電子檔)(偵2卷二第181至218頁、偵1卷後方光碟存放袋內)、經濟及能源部109年12月17日工永字第10901315860號解釋函(偵2卷二第243頁)、環保署112年4月25日環署督字第1121043987號函及附件照片、光碟(偵2卷三第3至9頁、偵1卷後方光碟存放袋內)、環保署112年6月26日環署督字第1121077325號函及附件督察紀錄、照片(電子檔)(偵2卷三第11至15頁、偵2卷一後方光碟存放袋內)、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21173;督察編號:000000000000-憶強建材行】(偵2卷三第267至273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21174;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常辰建材有限公司】(偵2卷三第275至281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21206;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名鐵實業有限公司】(偵2卷三第283至289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圖片檔案資料(偵2卷三第291至297頁)、分析比對結果明細表(偵2卷三第299至300頁)各1份、環保署112年7月10日環署督字第1121083953號函及所附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80張(偵2卷三第153至237頁)、對於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紀錄【序號:14196;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劉家甫】(偵2卷三第239至244頁)、「頂寮小段1812地號」棄置場110年7月15日至111年8月25日之稽查現場照片(偵2卷三第245至265頁、偵1卷第15至16頁)、名鐵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財政部資料(偵2卷三第309至315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劉家甫等7人暨「棋全公司」、「絜晟公司」、「鼎高高公司」等3家公司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偵查報告(警卷第475至480頁)、廢棄物來源、行為人及土地關係圖(偵1卷第5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劉家甫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111年1月19日偵查報告(偵1卷第61至63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劉家甫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110年11月18日偵查報告(偵1卷第97至101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劉家甫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111年3月21日偵查報告(偵1卷第277至279頁)、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劉家甫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111年5月18日偵查報告(偵1卷第307至310頁)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職務報告書2份(偵2卷一第119至120、241頁)、蘇岳豪入貨臺數明細表(偵2卷二第43頁)、蘇岳豪載運車輛照片(偵2卷二第45至49頁)、許凱智與蘇岳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二第51至53頁)、環保署再利用機構查詢結果【高成環保有限公司】(偵2卷二第55頁)、環保署再利用機構查詢結果【大同食品廠】(偵2卷二第57頁)、劉家甫與蘇岳豪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二第59至61、65頁)、鋐融廢木材環保有限公司之Google資訊擷圖(偵2卷二第63頁)、棋全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本院1卷第73至74頁、第287至289頁)、棋全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院1卷第257至295頁)、頂寮小段1813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本院1卷第297至299頁)、環境部112年11月6日環部授循字第1126019035號函(本院1卷第313至314頁)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