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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2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英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1號、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帳冊柒本,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西藥成分,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賣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禁藥,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5月10日FDA研字第1000004334號函、100年3月11日FDA研字第1000003563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參;而扣案附表編號8之物,則經鑑定屬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而被告黃英慈違反藥事法及商標法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84號、9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扣案之帳冊7本,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記帳使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應准許。  
㈡、至扣案之「牛寶膠囊」15罐,雖經聲請人以檢驗出含有「Lidocaine」西藥成分而屬禁藥,併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經核閱全卷,並無任何檢驗報告可佐上情,尚無從認屬禁藥,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西藥成分
  1
威而鋼(VIAGRA)
58粒
Sildenafil
  2
久龍
1包
  3
男寶王(Number 1)
27盒
  4
犀利士(CIALIS)
28粒
Tadalafil
  5
TOP GUN
8盒
Lidocaine
  6
日本武士
5盒
  7
綠騎士(GREEN GALLANT)
10盒
Lidocaine及Dibucaine
  8
犀利士(CIALIS)
5粒